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0-120/2019-0009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9-10-22 |
责任部门: | 市卫健委 | 发布日期: | 2019-10-22 |
名 称: | 关于做好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卫生监督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污水环境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要求,现就做好银川市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要求
按照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要求,所有的医疗机构排放的污水需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具体要求为:
1、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需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的污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其中,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对污水进行处理。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
2、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需安装污水消毒设备对污水进行消毒处理后排放。
3、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和臭氧等。
4、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以及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污水进行消毒处理的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二、污水监测
1、污水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需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本单位安装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重点监测粪大肠菌群数和生化需氧量两个指标。
2、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至少每半年提交一次污水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反馈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辖区生态环境分局。
三、相关要求
1、20张床位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争取项目资金分别为各机构招标、采购、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此项工作请于2020年底前完成。
2、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自行采购污水消毒处理设备,村卫生室由卫生院统一采购污水消毒处理设备,并于2019年底完成消毒设备和消毒剂配备到位。
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定期组织卫生监督人员与环境监察人员联合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同时督查医疗固废处理的规范性,于督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督查报告至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 黄晓静 0951-8679831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处 马 霞 0951-6889050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