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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2-0038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2-05-10
责任部门: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5-10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宁卫办发〔2022〕1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将《银川市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22-2025年)


根据《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宁卫办发〔2022〕15号)文件精神,为巩固和深化全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银川市委、市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康宁夏行动,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

(一)全市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近三年未落实“三同时”、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2020年以来有新发疑似职业病(2例及以上)或确诊职业病病人、2019年以来受到职业健康行政处罚的仍整改后不达标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

各县(市)区卫健局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1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自行安排治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企业职业病危害源头得到有效遏制,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

四、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1月-8月)

1.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提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专项治理模块数据,结合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数据建立的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治理范围进行补充完善,分门别类建立《职业病危害治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核实确定辖区内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并于2022年8月中旬前将汇总台账报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全市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

2.制定治理方案。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治理企业情况,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分年度制定本地治理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目标及详细的时间表,明确具体的治理企业、治理方法、整改时限、督导分工及责任要求并组织卫生监督等相关机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每年度治理方案及时报送银川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

3.做好培训指导为保证治理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可操作性强,市卫生监督所将在7月中旬前组织全市职业卫生监督员和接毒接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8月底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完成组织治理企业进行专项治理动员、培训,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建立《治理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监督检查)表》(附件2)备查。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1.开展治理整改。

年度治理任务目标:2022年底完成纳入治理企业总数20%,2023年底完成纳入治理企业总数60%,2024年底应至少完成纳入治理企业总数90%,2025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存在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情况的工业企业治理。

治理措施及要求:一是各县(市)区要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严格要求治理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专项治理行动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应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二是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三是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四是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2.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治理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3.做好年度总结。各县(市)区卫健局要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年度总结,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总结报告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等。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总结。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于每年11月1日前向银川市卫生健康委报送年度总结,市卫生健康委每年11月15日前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2025111日前各县市区卫健局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至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结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年度计划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对专项治理工作滞后或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办,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健康银川建设考核中。

(二)围绕重点岗位,狠抓源头治理。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从源头上加强对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督促治理企业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职业卫生管理等综合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找准企业定位,统筹发挥合力。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对于职业危害因素一般、防护意识较好的企业指导其做好自查,进行整改;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指导。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控中心及职业防治机构专业技术优势,加强对治理企业的技术指导,帮助解决技术难题,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做好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执法。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存在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定期检测、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对监督检查企业中发现的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违法违规线索,各县(市)区要及时跟进、依法查处,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撑能力。

(五)广泛宣传先进,发挥示范引领。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大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及时发现、宣传、总结和推广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等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王小军

联系电话:0951-6889083

电子邮箱:ycwsjkw_zhjdk@163.com

银川市卫生监督所

联 系 人:韩云霄

联系电话:0951-6985269

电子邮箱:nxwsjd_100@163.com




附件:1.职业病危害治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治理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监督检查)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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