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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2/2015-0000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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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5-06-08 |
责任部门: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5-06-08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勘验、评审工作制度(试行)》《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勘验(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各处室:
我局成立5个月以来,各项工作运行顺畅,效果良好,但在审批的勘验(评审)流程中,仍存在组织协调不到位、信息传递不顺畅、具体工作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勘验、评审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现将修改后的《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勘验、评审工作制度(试行)》及新制定的《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勘验(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1.明确工作职责。勘验商服处要明确2至3人专项负责勘验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业务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勘验工作的上下衔接,确保勘验工作安排沟通顺畅,组织有序,信息传递及时有效,现场踏勘时间、线路、车辆安排科学合理。
2.优化评审组织。一是综合处尽快研究制定专家评审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家劳务费申请、审批程序;二是各业务处室要根据涉及勘验、评审的审批事项特性,建立事项审批专用专家库,待运行成熟后,统一建立我局行政审批专家库。由勘验商服处制定专家库使用规范性文件与管理制度,对审批使用的专家进行规范化管理,奖惩结合,提高专家工作积极性;三是启用A6、B6层小会议室召开评审会,综合处做好会议室的安排与管理。
3.简化审批流程。各业务处室要根据工作实际,对审批事项进行梳理,研究可以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根据事项办理情况,取消不必要的现场勘验环节,从根本上减少审批现场勘验次数;改进勘验方法,利用视频、图片等方式了解申请人现场整改情况,减少实地现场勘验。
4.加强部门沟通。各业务处室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和相关部门联合勘验(评审)的工作程序,制定切实可行、规范操作的工作流程,做好与相关审批参与部门的沟通、协商工作。
5.强化监督考核。各相关业务处室要严格落实《通知》工作要求,监察室及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工作的监督考核,对通知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跟进掌握,并将落实成效纳入业务考核内容。
附件:1.《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勘验、评审工作制度(试行<修改>)》
2.《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勘验(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5年6月8日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勘验、评审工作制度(试行<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事项的勘验、评审工作,避免多头勘验、重复勘验和违规勘验等现象,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确保勘验、评审规范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勘验、评审是指行政审批人员对需要现场勘验、评审的办理事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具体行业标准,到申请事项的现场,对申请材料填报的场地、设施、人员、制度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利害关系等情况进行勘查、验证、评审的活动,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 勘验分为局内勘验和联合勘验,每次勘验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四条 勘验、评审工作按照统一调度的原则,由勘验商服处负责协调联系并做好车辆调度工作;办公室负责提供车辆。
第五条 审批承办处室负责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对接,提出勘验需求,现场组织并汇总勘验结果、专家意见,同时做好勘验结果的公示工作。
第六条 局内勘验工作组织程序:
(一)启动。当申办事项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由审批承办处室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现场勘验、评审工作申请单》,向勘验商服处提出申请。
(二)组织。勘验商服处接到申请后,根据事项的办理时限、地点等统筹安排勘验路线和时间,并根据各审批承办处室提供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勘验。其中: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的,在接到申请后当天组织;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之内的,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承诺时限为3-10个工作日的,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组织;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
(三)结果汇总。审批承办处室汇总勘验结果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 联合勘验工作组织程序:
(一)启动。当申办事项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由审批承办处室或审批承办部门在受理当天填写《现场勘验、评审工作申请单》,向勘验商服处提出申请。
(二)组织。勘验商服处接到申请后,根据事项的办理时限、地点等统筹安排勘验路线和时间,并根据各审批承办处室、审批承办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勘验;审批承办处室应将事项的具体内容提前通知相关业务局。其中: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的,在接到申请当天组织;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之内的,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承诺时限为3-10个工作日的,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组织;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
(三)结果汇总。审批承办处室(部门)在现场勘验(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勘验(评审)结果及专家意见;相关业务局意见应在规定工作日内进行反馈,专家意见应现场进行反馈,并据此提出审批意见。
第八条 专家评审工作组织程序:
(一)启动。当申办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时,由审批承办处室在受理当天填写《现场勘验、评审工作申请单》,向勘验商服处提出申请。
(二)协调。勘验商服处接到评审申请后,根据事项的办理时限,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并通知审批承办处室、专家及业务局。
(三)组织。审批承办处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四)结果汇总。审批承办处室汇总评审意见并提出审批意见。
(五)专家库建立及专家确定。审批承办处室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更新工作,每次评审会议专家名单的确定,由勘验商服处与审批承办处室共同协商确定。
(六)评审费用。审批承办处室负责专家评审费的确定、申报工作,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支付。
第九条 勘验、评审工作采用一次性告知制、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银党发[2007]18号),在规定时限内未参加勘验及反馈意见的处室、部门,一律视为同意。
第十条 投资项目处业务的勘验、评审工作由其处室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 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工作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项勘验要点进行。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影响企业经营,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宴请。
第十二条 勘验商服处要积极发挥监督职能,做好勘验、评审工作中的制度、程序设置和各项衔接工作,对勘验、评审情况进行记录,适时进行通报,并将勘验、评审工作情况提交考核领导小组作为对各业务处室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勘验(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行政审批局现场勘验(评审)工作组织流程,提高事项审批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提交申请
第一条 各业务处室至少指定1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处室踏勘(评审)事项,并协调项目申请单位做好勘验(评审)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条 各业务处室要运用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向勘验商服处提交现场勘验(评审)工作电子申请,电子申请由处室负责人或勘验联系人系统账号提交,申请要素必须填写齐全,如有其它要求需在备注栏里注明;系统不能满足申请要求时可提交纸质申请,必须由处室负责人或勘验联系人签字。
第三条 各业务处室提交勘验(评审)申请时,需根据受理事项情况,注明参与勘验(评审)的准确人员信息及数量,便于统一协调安排车辆。
第四条 各业务处室要对本处室拟安排的现场勘验(评审)事项严格把关,确保符合现场勘验(评审)的基本条件,避免出现无效勘验、重复勘验。
第五条 由业务处室原因导致的现场勘验临时取消或变更的,业务处室应重新提交勘验(评审)工作申请。
第二章 协调安排
第六条 勘验商服处接到业务处室提交的现场勘验(评审)工作申请后,根据事项的受理期限、同类事项的办件量、勘验现场所在地等因素,按照“急件优先,合并用车”的原则,全面统筹安排全局的现场勘验(评审)事项。
第七条 涉及相关业务局人员(评审专家)参加的联合勘验(评审),能够确定联审人员的,由勘验商服处负责联系;不能确定联审人员的,由业务处室提前与相关业务局(评审专家)联系,告知项目情况、协商勘验(评审)事宜,做好现场勘验(评审)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各业务处室根据事项属性建立专家库,及时对专家库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并提交勘验商服处。
第九条 勘验商服处负责与综合处对接协调派遣勘验车辆,应于每日上午10时前确定当日下午的勘验车辆,于每日下午3时前确定次日上午的勘验车辆。
第十条 各业务处室如需变更现场勘验(评审)申请内容,须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勘验商服处。
第三章 现场组织
第十一条 勘验商服处负责全局现场勘验(评审)工作的统筹协调;各业务处室负责现场勘验(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主持验收、评审等会议。
第十二条 勘验商服处安排好现场勘验(评审)事项后,工作人员应按照安排按时参加勘验(评审)。
第十三条 现场勘验(评审)工作结束后,如需进行复验,由申请人向审批业务处室提出复验申请,审批业务处室根据整改情况向勘验商服处提交勘验申请,勘验商服处负责协调复验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 各业务处室负责专家评审费的申请和发放。
第四章 意见汇总
第十五条 现场勘验(评审)工作结束后,各业务处室负责汇总勘验结果及专家意见;相关业务局意见应在规定工作日内进行反馈,专家意见应现场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审批承办处室(部门)负责汇总勘验结果并提出审批意见。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以内的,联办处室(部门)需在勘验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以上的,联办处室(部门)需在勘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五章 勘验统计
第十七条 勘验商服处负责对参与勘验的人员、车辆等信息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各业务处室须及时向勘验商服处反馈本处室所有勘验项目信息,便于纳入统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