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市民大厅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7年3月27日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市审批局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及窗口工作性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工作人员是指各处室正式在编、编内控制数、编内聘用、短期用工、帮办、公益性岗位等人员。
第三条 综合处和监察室是审批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主管处室,负责制定、落实相关考勤规定,请销假审批流程的审核,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审批局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指纹识别及脸部识别系统)签到制度,每天签到1次,签退1次。各窗口部门工作人员每周工作日上班时间:上午8:55-12:00,下午13:00-17:00;各行政处室上班时间为上午8:55-12:00,下午13:30-17:30。
第五条 审批局工作人员在上午8:55之后签到为迟到,窗口部门工作人员在下午17:00之前签退为早退,各行政处室工作人员在17:30之前签退为早退。各处室可根据本处室实际工作情况做适当调整。擅离工作岗位超过2小时的计旷工半天,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以上计旷工半天。
第六条 审批局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各处室窗口和后台工作人员实行AB岗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因故离开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填写《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登记表》(以下简称“请销假登记表”),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
第七条 请假程序和要求。
(一)事假
1.各处室工作人员因故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须填写请销假登记表,本处室负责人同意,方可离岗。
2.各处室工作人员因故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须填写请销假登记表,经处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3.各处室工作人员因故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须填写请销假登记表,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后,方可离岗。
4.各处室工作人员因故请假3天以上的,须填写请销假登记表,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报局务会研究通过后,方可离岗。
5.处室负责人因故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须填写请销假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
6.处室负责人因故请假2-3天(含2天)的,须填写请销假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后,方可离岗。
7.处室负责人因故请假3天以上的,须填写请销假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务会研究通过后,方可离岗。
(二)病假
审批局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持医生诊断及建议休假证明,按请销假程序报批;因突发状况,不能当日请假的,可先按照请假权限口头请假,3日内(可委托家属)办理补假手续。
1.请病假1天以内(含1天)的,须填写请销假登记表,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岗。
2.请病假2天以内(含2天)的,须填写请销假登记表,经处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3.请病假3-10天(含3天)的,须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填写请销假登记表,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后,方可离岗。
4.请病假10天以上(含10天)的,须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填写请销假登记表,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报局务会研究通过后,方可离岗。
(三)年休假、婚丧假、生育陪产假及其他法定休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严格控制事假,非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申请事假时与工作有冲突的,应主动克服困难,服从工作需要。
第九条 审批局工作人员请事假和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奖。
第十条 鼓励各处室工作人员根据情况,适时分时段休年休假,也可以年休假抵顶事假,抵顶假期内享受全额绩效奖。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假经批准后,将请销假登记表报综合处进行登记。工作人员请(休)假结束后第一天到综合处履行销假手续,核销实际请假时间。核销后的《请销假登记表》统一交由监察室作为考勤、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审批局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或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一)旷工1天的,扣除本人当月50%的绩效奖,局内通报批评;
(二)旷工2天的,扣除本人当月全部绩效奖,系统内通报批评;
(三)旷工3-15天的,除扣除本人当月全部绩效奖外,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理;
(四)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予以辞退处理。
第十三条 监察室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反馈给各处室,并纳入处室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代人签到的,视情况对当事人按违反考勤纪律给予效能告诫和考核扣分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其所在处室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五条 处室负责人在考勤中故意袒护违纪工作人员的,按本人违反考勤纪律处理,给予通报批评,本年度不能评先评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