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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2/2017-0501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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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6-19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7-06-19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
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将《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财务支出管理制度》、《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因公出差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7年6月19日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的办事方针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处室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所涉及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综合处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采购办”),挂靠综合处,主任由综合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建立、完善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二)督导、检查局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
(三)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本局政府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 局采购办职责
局采购办根据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采购操作规程,确定采购方式;
(二)与市政府采购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规定、要求及动态,协调采购工作;
(三)指导各处室政府采购工作,解决采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
(四)适时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
(五)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
(一)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和工程类最低限额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以及经有关程序批准,超过采购限额标准采取分散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
(四)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五)自治区和银川市政府如调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局采购限额标准自动相应调整。
第八条 采购的方式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银川市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局采购办依法依规按照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分散采购。
(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
第九条 采购程序
(一)需求(采购)处室采购前30天提出采购需求(紧急情况除外),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5000元以下的(不含5000元),需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单笔5000元以上的,报局务会研究,按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以及协议供货方式,通过后实施采购前期准备工作;
(四)召开分散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对单笔低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属于分散采购限额范围的,确定采购方式、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等事宜;
(五)根据中标情况,确定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
(六)双方拟定采购合同,合同范本经政策法规处和法律顾问书面审查,属于技术复杂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最终确定合同条款;
(七)修订后采购合同及采购方案经局务会研究确定后,实施采购。
(八)采购(需求)处室应及时牵头组织验收采购项目,并填写《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采购验收单》,参加人员应签署验收意见。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必须有网络技术安全处人员参加;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验收,应委托具有市级以上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或聘请专家参与验收。
(九)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十)经局务会研究,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十一)采购结束,采购处室应收集整理完整采购相关资料、文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第十条 不得选择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等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 涉及采购的各部门应加强分工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施采购,并在采购过程中各阶段合理时限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采购完成时间。
第十二条 市审批局将通过监察室加强对采购业务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财务支出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区、市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主要领导履行单位法人职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综合处分管领导是财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班子其他成员有权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对有关财务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二、全局各项经费支出实行先决策后执行,先审批再开支的审批制度。
三、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开支由处室提出预算,处室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5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处室提出预算,处室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工程项目、物资(服务)采购及重大资金安排使用必须按《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办理。
涉及签订合同、协议的,按照《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其它支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票及公务卡等支出。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财务人员与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三)其他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支出项目。
六、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职工个人借款。特殊情况需借款的,经主要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财务室将借款划至借款人的工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人报销时,财务室要填制银行退付单或现金缴款单,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的资金账户,然后按实际发生费用依照财务规定进行报销。
七、综合处应定期向局务会汇报本局财务支出情况。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区、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范围
1.上级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
2.外地前来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3.市里安排我局接待的人员。
4.因工作需要接待的。
二、接待原则
5.严格审批原则:所有接待活动,必须经派出单位公函,接待事项必须“先审批、后接待”,未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或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6.分工协作原则:综合处负责外地考察团的接待协调、审核、结算工作,安保处负责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其他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全面配合做好考察接待。
7.勤俭节约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三、接待程序
8.综合处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通知记录所列内容、行程和人员及时报告局领导,经批准后,做好相应接待工作。
9.综合处根据考察团的时间要求,统筹安排相应参观路线和座谈会地点,负责会议室席签、宣传介绍资料的准备工作,安排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会议室会标、音响、多媒体系统调试和会务服务等保障工作。
10.安全保障处负责安排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车辆及人员引导、考察现场秩序维护、宣传片播放、电梯服务等保障工作。
11.各处室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安排相应人员参与陪同和接待工作。
四、接待标准
12.用餐标准:公务用餐原则上安排一次,在市民餐厅就餐。外地市党政机关来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公务活动,厅局级领导干部带队的,用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20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领导干部带队的,用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区内其他市县党政机关来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公务活动,用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本市人员原则上不安排用餐。
13.陪餐人数: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五、其他规定
14.严格公务用餐审批程序。确需用餐的,由综合处提前填写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同时附派出单位公函,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签后核报。
15.未按程序办理的用餐接待,未经领导批准,更换地点、超标准的接待,其费用不予报销。
16.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安排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17.局监察室对接待管理运行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附:公务接待清单
公务接待清单
填报日期:
被接待单位 |
| 接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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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金额 |
| 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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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内容 |
| 公务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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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接待单位 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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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加陪同 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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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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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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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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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被接待单位人员情况(含姓名、单位及职务等内容) |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因公出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管理,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公务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党办〔2016〕9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1.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经批准聘用、借用人员)。
2.出差时间和人员安排本着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无审批手续的出差,严禁单一事项重复出差。
二、审批程序和内容
1.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详细填写《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注明同行人员、出发及返回时间、出差事由、出差路线及目的地、 乘坐交通工具等,内容务必详实全面,严禁出现“因公出差”等模糊事由。《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是报销差旅费必附依据。
2.出差人必须于出差前认真填写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逐级报处室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局长审批,综合处备案。局长签字后,出差视为有效。如有临时突发性需要出差的可经请示局长电话批准后先行出差,返回后补填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如没有事先填报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也没有电话向局长审批同意,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
3.出差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局里说明原因。出差归来后,在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上如实填写实际出差日期,做出书面说明,并经局长签字同意。
4.超出会议(培训)文件要求的时间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做详细的纸质说明,并有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报销管理
1.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银财发〔2016〕330号)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工作人员出差购买公务机票、住宿、乘车等费用必须需使用公务卡,如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必须在出差前做纸质说明,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
3.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会议(培训)文件、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及刷卡pos机小票等合法原始凭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本人签字后分别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财务负责人,方可报账。票据和审批手续不齐的不予报销。
4.出差人员应实事求是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如发现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
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出差 人员 |
| 出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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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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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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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路线及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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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交通工具 | □汽车 □火车 □轮船 □飞机 | ||||||
(□单程 □双程) | |||||||
备注(说明) |
单位负责人: | ||||||
分管领导审批意 见 |
| 财务负责人审批 |
| 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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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销时请提交此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