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0-132/2019-0005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07-3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8-07-31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务服务系统妇联制度》的通知 |
驻厅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系统妇联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使政务服务系统妇联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政务服务系统妇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银川市政务服务系统妇联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银川市政务服务系统妇联制度》
银川市政务服务系统妇女联合会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执行委员会委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工作,充分发挥执委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的作用,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委应遵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执委会的各项决议,在执委任期内,享有执委的权利,履行执委的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务服务系统妇联全体执委。
第二章 执委的组成及产生
第四条 执委由市民大厅驻厅各部门优秀女性担任,注重优化妇联执委结构,将一线工作者吸纳到执委队伍中。
第五条 执委由政务服务系统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替补执委。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执委会召开期间,执委享有下列权利,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二)讨论并决定本系统内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和相关事宜,审议并通过有关人事安排事项;
(三)讨论并决定召开妇女代表大会,审议政务服务系统妇女代表大会讨论的工作报告等文件和相关事宜;
(四)行使选举政务服务系统妇联主席、副主席的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行使增补、替补执委的表决权。
第七条 执委会闭会期间,执委享有下列权利,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妇女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并在本单位、本部门中推动落实;
(二)执委要深入基层,联系妇女群众,了解妇女群众需求,收集妇情民意,随时向妇联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善妇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每年至少参加1次各级妇联组织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工作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发挥工作优势和专业特长,完成政务服务系统妇联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主动推动涉及妇女发展的重点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执委会全体会议,执委不得无故缺席;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须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审议议题时,执委应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联系制度。构建“妇联主席、副主席——执委——妇女代表——妇女群众”四级联系网络,形成妇情民意上呈下达的联系机制。在届期内,每位副主席负责联系2-3名执委;每位执委根据所在行业和单位联系8-10名妇女代表;代表负责联系本系统、本单位的妇女群众,一般应联系20名以上,形成职责分明、划分清晰的联系网络。要及时填写联系工作情况登记表报系统妇联,汇总联系情况和妇女诉求。
第十条 调研制度。在本系统、本单位认真贯彻执委会议精神,根据妇联年度工作重点,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收集妇情民意,重点关注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至少向妇联提交1份调研报告或反映社区民意的材料。执委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通过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等形式建言献策,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的意愿,为党和政府制定涉及妇女利益的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争取党和政府在政策制定、资源调配和利益分配等方面向妇女群体倾斜。
第十一条 宣讲制度。要在联系妇女群众的过程中,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先进妇女典型,倡导“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时代女性精神;宣讲“最美家庭”事迹、好家教、好家风,传播正能量,营造和谐新风尚。每年在本系统、本单位开展一次宣讲活动。
第十二条 服务制度。根据妇女群众需求,依靠所在单位和妇女组织力量,利用社会有效资源,积极开展“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活动,在妇女依法维权、创业就业、教育培训、家庭教育、婚姻家庭、帮扶救助等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妇女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参加一个女性社会组织或服务妇女儿童的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为妇女儿童提供公益服务。
第十三条 日常联系与服务
(一)以发送信息、简报、微信、资料等多种形式,定期向各位执委通报妇联的重点工作和重要活动,提前告知已确定的执委会议的议题、时间,组织召开执委会议。
(二)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QQ群等途径,使执委及时了解本地妇女工作动态。
(三)各驻厅单位妇工委要为执委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组织培训、调研、座谈、联谊等活动,为执委开展工作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提供服务。适时总结、交流、推广执委履职的好做法和好经验。
第五章 执委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十四条 妇联执委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委资格终止:
(一)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纪被组织处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理的;
(三)辞去执委职务被批准的;
(四)执委中专兼职妇女工作者因工作需要调离妇女工作岗位,不能履行执委职责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执委职责的;
(六)无故多次不出席执委会的;
(七)其它长期不能履行执委职责的情况。
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务服务系统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作用,明确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职责和履职方式,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出席政务服务系统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条 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代表任期为一届,每届任期为3-5年。如下一届妇女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改变。代表在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四条 妇女代表的职责
(一)联系妇女。妇女代表在任期内要积极履行联系妇女群众的职责,保持与本系统、本单位妇女群众的密切联系。要在党与妇女群众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让党和政府了解妇女群众的需求,把广大妇女凝聚在党和政府的周围。
(二)代表妇女。妇女代表要充分利用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渠道,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的意愿和要求。广泛听取妇女群众的意见与建议,了解妇女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推动解决妇女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妇女儿童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代表中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通过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等形式建言献策,代表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宣传妇女。妇女代表要在联系妇女群众的过程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宣传优秀妇女典型,把“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渗透到妇女工作中,团结带领全系统妇女投身于银川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四)服务妇女。妇女代表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争取协调各种社会资源服务妇女群众。根据妇女群众的需求,依靠妇女组织的力量,为妇女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尤其要关爱帮扶困难妇女儿童,为党和政府分忧,为妇女群众解难。
第五条 妇女代表的履职方式
(一)积极参加活动。原则上以参加所在小组组织的活动为主履行职责,每年参与活动不少于2次。各小组要围绕系统妇联重点工作,制订年度代表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妇女代表开展学习培训、专题调研、考察联谊等活动。
(二)建立联系妇女网络。建立“妇联执委——妇女代表——妇女群众”三级联系网络。每位执委联系8-10名妇女代表,每位代表一般应联系15名以上妇女群众。及时了解市妇联执委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反映基层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调查研究。不定期组织妇女代表以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妇女诉求,反映妇女呼声。
(四)建言献策。妇女代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围绕实现妇女儿童发展目标,任期内向政务服务系统妇联提交至少一份关于妇女发展、维权等方面的建议案,为本系统妇联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五)切实服务妇女群众。妇女代表要发挥各自专业、岗位优势,动员组织社会资源,帮助妇女群众解疑释惑、排忧解难。协助妇联组织推动解决有关妇女问题,使妇女代表真正成为妇女群众的娘家人、贴心人和代言人。
(六)报告工作。每年底,妇女代表要向小组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各小组汇总分析后形成小组履职报告报系统妇联。
妇女之家工作职责
妇女之家是政务服务系统妇联组织凝聚妇女、服务妇女的重要阵地,是系统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组织妇女、引导妇女、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积极为基层妇女提供服务,使妇女之家真正成为党开展妇女工作的坚强阵地和深受广大妇女信赖和热爱的温暖之家。
第一条 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组织文化科技、礼仪修养、卫生保健、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家庭教育等培训和多形式、多内容的学习读书活动。
(三)教育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力、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
第二条 组织开展家庭文明创建活动
(一)组织妇女和家庭开展系列文明主题创建活动,引领妇女和家庭建立科学、文明、和谐、低碳的生活方式。
(二)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富有特色、妇女喜闻乐见、有益身心健康的家庭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使妇女在活动中参与,在参与中受益、在受益中发展,在发展中彰显巾帼时代风采。
第三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提供矛盾调解和维权服务,调解同事、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导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接待和协调处理妇女儿童个人和家庭合法权益受侵害事件,为妇女提供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心理调试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第四条 排忧解难办实事
开展困境母亲关爱、真情援助、健康体检等公益服务项目,争取社会力量为特困妇女和家庭提供力所能及的关爱和服务。
妇女之家管理制度
第一条 组织机构。由妇联组织负责人具体负责“妇女之家”的日常管理,在政务服务系统党组织和市妇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组织开展妇女工作。落实相应的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条 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妇女代表议事会议,就本系统妇女工作进行商讨和决策。
第三条 汇报制度。每年至少向政务服务系统党工委和市妇联主动汇报两次“妇女之家”工作和活动情况。
第四条 活动制度。紧紧围绕宣传引领、创业就业、维护权益、教育培训、家庭建设、困难帮扶等内容,合理安排活动时间,实现活动的经常化。
第五条 档案制度。建立完善各类工作台账和活动档案,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妇女之家宣传培训制度
第一条 确定人员负责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条 充分利用板报、标语、宣传栏、广播、新媒体、远程教育网络、自编自演节目、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讲究实效、保证质量。
第三条 宣传培训工作要有全年计划,每次活动有记录和总结。
妇女之家家庭建设制度
第一条 常态化推进寻找“最美家庭”活动。把活动贯穿于政务服务系统“妇女之家”日常工作之中,围绕“晒照片、议家风、讲故事、展风采、秀梦想、树典型”,结合不同时间节点,常年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家庭文化活动,使“最美家庭”寻找和展示贯穿全年;所有“妇女之家”设立“最美家庭”光荣榜、宣传栏和推荐箱,一年四季常设常新,使寻找“最美家庭”真正成为天天看得见、随时能参与、不断受教育的常态化工作;每年推出一批本系统“最美家庭”,通过事迹宣讲等多种形式传播家庭文明正能量,带动引领全系统家庭学习身边榜样,从自身做起,向“最美”看齐。
第二条 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面对政务服务系统家庭的实际需求,围绕家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和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举办家庭教育讲座、亲子阅读指导、家长沙龙交流、未成年人道德教育实践等各类家教活动,传播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提升家长科学教子能力,引领未成年人从小学习做人,一点一滴养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家庭文明建设工作机制。结合政务服务系统实际,制定家庭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有记录、有档案,年末有总结;定期报送“最美家庭”评选户数、家风家教活动场次等相关工作数据;积极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培养家庭工作志愿者队伍,不断提升家庭文明建设的服务力、影响力和凝聚力。
妇女之家维权保障服务制度
第一条 在市妇联和政务服务系统党工委的指导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
第二条 定期参加培训,全面掌握本系统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现状,拟定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计划,设计活动,总结经验。
第三条 开展妇女法治宣传教育和维权服务,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普法活动,提高妇女的法治意识,教育引导妇女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第四条 做好妇女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接待工作,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做好信访记录,将相关材料定期整理归档。
第五条 建立信访工作情况上报制度,定期上报信访受理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政务服务系统党工委和市妇联组织做好汇报。
妇女之家巾帼志愿服务制度
第一条 巾帼志愿者在政务服务系统党工委的领导和市妇联的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巾帼志愿者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服务活动。
第三条 巾帼志愿者要维护集体荣誉,顾全大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
第四条 做好活动记录,形成详实的工作台账。
第五条 巾帼志愿者队伍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上一季度服务活动情况,讨论安排下一季度服务活动内容。
妇女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第一条 实行妇女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制度,参照《银川市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制度》执行。
第二条 每位妇女代表通过日常工作接触、走访谈心等方式联系20名以上妇女群众。
第三条 妇女代表要切实履行职责,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日常工作接触等形式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妇女群众的思想动态与意愿呼声,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反映妇女群众困难和要求的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进行互帮互助,努力为妇女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第四条 定期组织妇女代表学习、交流和培训,增强她们为妇女群众服务的本领。
第五条 建立妇女代表联系册,记录妇女代表联系情况,定期检查联系册使用情况。
妇女群众参与妇联工作制度
第一条 以“妇女之家”为平台,推进“妇女议事会”制度,组织妇女议事协商,发挥妇女在基层公共事务管理和基层民主自治中的独特作用。
第二条 妇女之家坚持以妇女为本,组织活动请妇女一起设计、部署任务请妇女一起参与、表彰先进请妇女一起评议,努力把工作对象转变为工作力量。
第三条 建立经常性开放制度,通过邀请妇女代表、举办妇情恳谈会、工作通报会、开展网上问需问计等形式,邀请妇女经常性参与妇联工作。
第四条 通过在妇女之家开展的各类活动,进一步扩大让普通妇女群众直接参与妇联工作的渠道,把妇女群众满意受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银川市政务服务系统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保持妇联组织同妇女群众的密切联系, 协助系统党工委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规范妇联信访工作和信访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信访条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以及全国妇联《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和妇联改革任务要求,结合银川市政务服务系统妇联组织信访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妇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妇联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组成部分, 是妇联组织联系妇女、了解妇女、服务妇女的重要窗口,是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儿童问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三条 妇联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倡导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二) 提供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咨询, 开展妇女法律援助, 支持和帮助妇女儿童通过行政、法律等途径,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 畅通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呼声, 关注媒体网络舆情热点, 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和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 通过处理信访问题, 协调、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导妇女群众依法、合理、有序地反映诉求,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
(五) 完成其他与妇联信访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妇联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原则, 坚持调查研究, 立足为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并积极开展疏导教育工作。
第五条 政务服务系统妇联负责信访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条 系统妇联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接待来访等形式和其他指定平台、媒介, 受理妇女群众的信访事项及各界群众对妇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政务服务系统妇联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提倡和推动网上受理信访事项; 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上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妇联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同时认真填写《妇联系统信访事项登记表》:
(一) 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访事项信息,尤其要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身份证号、从业状况、文化程度、住址和联系方式、信访人数、信访人的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信访人不愿意说明的除外。
(二) 受理与告知。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信访条例》等规定的信访事项, 系统妇联应当受理, 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对不符合妇联信访受理的事项,系统妇联可不予受理,但必须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事项, 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解决。告知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姓名、地址或联系方式不清、反映问题不清的除外。
(三) 自办与交办。应当由系统妇联协调驻厅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 要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 并提交办结报告。
(四) 转送。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应当附函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 情况重大、紧急的, 应当报告系统党工委, 并提出建议。
(五) 通报。系统妇联应当定期通报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转送情况。
第八条 妇联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热情地接待信访人, 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合理要求, 应当给予支持, 及时办理。对要求不合理或缺乏政策依据, 或者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 应当耐心地讲明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做好宣传教育、思想疏导工作。对信访人突发疾病或者患有恶性、流行性传染病等异常、紧急情况, 应当立即启动工作预案, 及时妥善处理。对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妇联组织及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教育; 对拒不听从劝阻的, 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信访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系统妇联应及时向系统党工委和上级妇联报告,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条 妇联应当建立和健全信访登记、转送、交办
督办、统计、复查、总结和归档等制度, 制定信访中异常、紧急情况的工作预案、重大典型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等。
第十一条 妇联信访工作机构在按照《信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受理信访事项的基础上, 应当关注并处理下列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信访事项:
(一) 属于一般的婚姻家庭问题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应当认真答复, 提供咨询意见, 配合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可以提供必要的婚姻家庭调适或咨询调解服务。
(二) 属于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 应当积极协调、督促和协助驻厅部门调查处理。受侵害困难妇女要求诉讼支持或者司法帮助的, 可以开展法律援助, 或者为她们协调法律援助工作部门、维权志愿者中的专业人员等进行帮助。
(三) 对于涉及性别歧视或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核查属实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通过大众媒体揭露、批评, 并协调推动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 对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建议,应当尽量予以答复, 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妇联所做的工作, 并认真记录和归纳群众的建议, 向系统妇联执委会反映。
(五) 属于揭发驻厅部门妇联干部的问题, 应当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 或者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打击报复信访人, 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案件或者典型问题, 系统妇联要及时报系统党工委和市妇联,由市妇联在必要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向有关机关出具特定信访事项的处理建议函, 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信访人的请求和理由、妇联的意见和建议、要求答复的期限(不超过90日)、妇联信访机构的联系方式等。
处理建议函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提交给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处理的机关为政府部门的, 也可提交给同级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部门要求督办。
第十三条 对于可能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信访事项, 系统妇联应认真研究, 并向系统党工委和市妇联报告。对重大、紧急信访事件或者在网络媒体上报道的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 妇联组织应启动快速反应机制, 核实了解情况, 及时向市妇联和系统党工委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适时表明态度, 正确引导舆论, 推动有关部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妇联组织应当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坚持做到信访问题事事有答复, 件件有着落, 对上一级妇联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转送有关部门重要信访事项, 60天内未见结果的, 承办人应向该部门询问办理情况, 并进行督办,再次明确办理期限,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妇联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 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协调和参与听证等方式, 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诉求。
第十七条 妇联组织及相关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 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宣传法制、教育疏导, 及时妥善处理, 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信息保密, 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
第十九条 系统妇联要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报送信访信息。
第四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系统妇联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切实采取措施, 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抓好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系统妇联应当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妇联主席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信访工作负总责, 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 其他副主席“一岗双责”,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系统妇联应当协调驻厅各部门的力量和资源, 相互配合, 共同研究和解决信访问题, 协同做好信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妇联主席应当批阅群众来信, 接待群众来访, 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研究部署信访工作, 对于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实行主席带案下访、包案处理等, 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促进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妇联组织应当强化基层信访工作。
(一) 系统妇联应当经常派人到驻厅各部门调查了解信访工作情况, 总结交流经验, 指导信访工作。
(二) 把信访问题最大限度地解决在基层, 力争小事不出厅, 大事不出市。变上访为下访, 提高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的能力, 使大量问题就地得到解决。
(三) 建立健全责任制或目标管理等相关制度。“妇女之家”妇女维权工作站要受理并及时办理所联系服务妇女儿童的维权和信访问题, 有重点地开展回访工作, 防止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第二十四条 系统妇联应当选派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 敢于坚持原则, 勇于担当,关心妇女群众, 并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 熟悉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专职维权信访工作人员,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选用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系统妇联应当有计划地培训维权信访工作人员, 并为他们提供学习、考察、工作调研的机会和条件, 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水平,增强业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 系统妇联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 实现妇联系统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 应当健全妇女维权方面的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 在党和政府社会管理体制中发挥有效的社会预警作用。
第二十七条 系统妇联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建议系统党工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工作人员, 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事项, 按照中发〔2007〕5号文件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妇联系统信访工作的通知》(宁妇通〔2013〕24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政务服务系统妇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