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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2/2019-0007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7-04-11
责任部门: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日期:2017-04-11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文处理规定》等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文处理规定》等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

现将《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文处理规定》、《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批示件督办制度》、《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7年4月11日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文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公文运转效率,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收文处理

第一条  公文收文处理。

(一)综合处及时在银川市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签收公文,函寄类公文及时签收。收文后应及时详细登记发文机关、收文时间、公文标题、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等要素。

(二)收文后由综合处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将不属于审批局办理的公文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三)涉密文件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专夹专阅,专事专办,严控知秘范围,防止失泄密。承办处室应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涉密文件,绝密级文件于当日下班前必须交综合处机要人员保管。

(四)紧急重要文件(距离要求办结时限不足2日的文件;文件涉及紧急突发事件;督办件、领导批示件及其他需要立即办理的重要事项)经局领导阅示后,综合处应立即通知承办处室于30分钟内到办公室领取文件并及时办理。

第二条  司法文书收文处理。

(一)司法文书以邮件或快递等形式送达审批局时,由综合处进行签收,并报领导签批后承办处室签收办理。司法文书以邮件或快递等形式送达其他承办处室的,由送达处室统一交给综合处,按程序办理。

(二)司法文书办理由政策法规处指导,涉及具体业务的处室承办。

(三)办理完毕的司法文书,承办处室应将原件与办理结果一并退回综合处存档。

第三条  信函处理。

(一)信函送达对象为审批局的,由综合处收文人员拆阅登记,分类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处室办理。

(二)信函送达对象为主要负责人的,由综合处负责人进行拆阅,属于个人事务的直接呈送主要负责同志;属于行政许可申请、信访、投诉和申述等公务事项的,经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综合处转相关处室办理;属于司法文书类的,按照司法文书收文处理程序进行办理。

(三)审批局其他领导的信函由局领导本人拆阅,综合处按照局领导指示要求进行办理。

第四条  收文办理及留存。

(一)收到的公文,综合处在呈局领导阅示前,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公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作退文处理,并说明退文理由。

(二)凡需要承办处室办理的文件,承办处室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漏办,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对特别紧急的公文和特别重要的文件,综合处负责实行跟踪催办、督办,及时办结。对市领导明确要求我局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各处室应即收即办,及时报告情况,并附领导的批示复印件(若是原件转出的,要将全套原件转回)。

(三)一般文件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处室退还综合处归档保存;退回时需在文件处理单“办理结果”栏说明办理情况,并及时送还综合处归档。

(四)涉密文件处理完毕后,承办处室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文件送综合处。

(五)局领导传阅件传阅完毕后,如无承办事项和承办单位,由综合处留存。

(六)涉密会议材料应于会议结束后由参会人员交综合处机要人员留存。

(七)重要会议文件(全套)领导阅处后由综合处收集并归档。

(八)文件办理完毕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文机关。书面答复可采用制发答复公文和报送专报方式,口头答复可采用电话答复方式。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的收文处理。

(一)未经综合处签收直接送达承办处室的文件,承办处室应做好收文登记,并送综合处;综合处报局领导批示后按程序办理。

(二)局领导因开会、外出等原因无法及时对文件进行阅示时,综合处将所提拟办意见报告局领导并征得同意后,交由承办处室先行办理,局领导返回后再补签。

第二章  发文处理

第六条  公文拟制。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使用的发文字号有:

1.“银审服党组发”:适用于以审批局党组名义制发的文件,含人事任免事项等。

2.“银审服发”:适用于审批局上报市委、市政府、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其他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下发重大方针、政策和部署全局性工作的通告、通报、意见、通知,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奖励有关单位和人员,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等。

3.“银审服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向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下达局部性重要工作通知等。

4.“银审服(批)发”和“银审服(X)函”:适用于审批局各业务处室在开展审批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批复文件。

5.“银审服机党发”:适用于以审批局机关党委名义制发的文件。

6.“银审服工发”:适用于以审批局工会名义制发的文件。

7.领导批示办理专报:适用对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市委、市政府领导签批的特定事项办理结果的汇报等。

8.信息专报:适用于审批局向市领导及上级部门汇报某一时期或某项特定工作。

(二)公文拟制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

(三)涉密文件必须在涉密电脑上处理(含印制),不得在网上流转。

(四)承办处室拟稿并填写拟稿笺,处室负责人审核。需要其他处室会签的,由相关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五)拟制公文应语言规范、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符合法律政策、切合工作实际,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措施可行、文字简练,不讲空话、套话,不照抄照搬,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拟制公文时,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对公文主体部分进行排版后送签。

第七条  公文核稿和签发。

(一)拟制公文经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由综合处对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选用是否得当、格式是否正确、秘级和紧急程度设定是否准确、呈批手续是否完备、发文字号选用进行确认。

(二)经核稿后的公文由承办处室呈局领导签发。

以审批局党组、机关党委名义下发的文件,由机关党委书记审核,党组书记签发。

以审批局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请示、报告,审批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工作部署文件及其他综合性文件,由综合处核稿,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签发。以审批局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综合处核稿,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领导签发。

各业务处室行政审批事项批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批复应事先征得局长同意。

以审批局工会名义下发的文件,在征得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工会主席签发。

(三)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监察室进行廉洁性审查,并按规定报备案。

(四)经局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八条  公文编号、印制、用印、分发和归档。

(一)公文在排版印刷时应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各项规定,并由处室经办人员与文印人员进行最终校核,原则上谁拟稿谁校核。

(二)公文经复核并印制完成后,送综合处加盖印章。审批事项批复、决定等文书由业务处室印制,加盖业务处室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公文制作完成后,由综合处统一发送。

(四)承办处室将局领导签发的原件及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交综合处归档。

第九条  关于联合行文。

(一)由我局起草、承办并使用我局文号的联合发文,经核稿和局领导审签后,由承办处室送会签单位会签并盖章;文件制成后,由综合处统一发送。

(二)由其他单位起草、承办,需我局会签但不使用我局文号的联合发文,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核稿经局领导审签后送综合处盖章。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类公文需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注重发文实效,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已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印发文件;局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已印发会议的,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二条  向上级或者其他部门行文时,除特殊要求,一般非涉密文件应使用银川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报送。涉密文件可采用专人专送或机要邮递渠道报送。

第十三条  关于向市委、市政府行文。

(一)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公文,属于局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局党组名义报市委;属于局行政职权范围的工作,以审批局名义报市政府。

(二)报请市政府批复的文件,如涉及市级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征求意见,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同时在正文后附文件起草说明和各部门意见。

(三)向市政府报送的文件,自文件送达之日起,如需市政府10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加急”;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标注为“特急”的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和领导同志交待办理的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报送加急件、特急件时,应与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加强衔接沟通。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十四条 公文归档。

(一)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上级机关颁发的涉及审批局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上级机关召开的有关审批局工作会议文件,上级领导关于审批局工作的讲话、指示等文件材料;本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报表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与本机关主要工作有关并要贯彻执行的文件;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报表等。

(二)文书保管人员应将归档文件收集整理,文件正本与定稿,正文与附件,原件与复印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来文与复文配套完整、齐全,进行初步立卷。

(三)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销毁。涉密公文应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四)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十五条  严格涉密文件复制、汇编审批。原则上涉密文件禁止复制、汇编,确有必要的,必须经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涉密文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六条  影像资料归档。

(一)影像资料是指记录审批局的主要职能活动和重要工作成果的视频资料和照片资料。

(二)审批局影像资料整理原则上由形成资料的处室负责整理,涉及多个处室的影像资料由活动牵头处室整理。影像资料整理完成后交综合处整理归档。

(三)归档的影像资料必须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

第十七条  关于规范性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审批局党组、审批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区、市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二)对本单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拟稿人应在文件正式印发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文件制定说明(样式见附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和意图、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情况、主要内容,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综合处。

(三)综合处在规范性文件制发的30日内,向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提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和文件正式文本,对由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综合处要指定收、发文人员,明确收、发文责任,严格收、发文纪律,收、发文人员实行AB岗制度,确保随时有收、发文人员在位。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综合处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批示件督办制度

为提高领导批示件办理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长批示件是指局长在相关文件、市领导批示转办件及其他载体上做出的,明确要求局机关各处室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的批示。

二、登记。由综合处将局长批示件转办至局相关领导和处室办理,并指定专人做好转办登记,除传阅件、涉密件、加急(及以上)件外,其他文件通常以复印件形式转办。 

三、办理。局长批示件须在局长签批后2小时内转至相关领导和处室,并在文件处理单下眉角注明转办时间。各级收到局长批示件后,应即收即办,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四、反馈。各处室办结后,须以办结文字报告或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局长,并报综合处备档。 

五、督办。局长批示件综合处专人负责督办。综合处建立督办工作台账,实行每周督查反馈制度。各类批示件有具体办结时间要求的,综合处须在办结时间前2个工作日进行督办。无故推延办理或不按时反馈而影响工作的,由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用品管理,合理配置并节约使用,结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办公用品,是指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资购买,各处室、窗口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辅助用品。包括:文具(桌面用品、档案文件管理等)、部分办公耗材(复印纸、墨盒等)及日用品(一次性纸杯、抽纸、清洁用品等)。

第三条 机关办公用品实行统一采购,集中管理,由综合处统一发放。

第四条 办公用品原则上每年集中采购两次。采购前由各处室根据使用需求填写《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综合处汇总统计。局采购工作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第五条 各处室需要领用办公用品时,应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由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到综合处领用。

各处室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办公用品的领用、发放、保管等工作,处室内部可建立台账明确领用人、领用日期等。

第六条 已发放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订书机、暖瓶、剪刀等),原则上不再增补,如重复申领,应说明原因。

第七条 使用人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办公用品,不得挪作私用,也不得随意丢弃。

对于报废的办公用品,应填写《办公用品报废单》,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综合处办理报废手续并凭损毁原物以旧换新,否则不予领用。

第八条 办公用品的领用时间定于每周二下午进行,如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急需时,综合处应及时办理。

每月26日至月底为办公用品盘点期,原则上不再安排物品领用。盘点期间,综合处办公用品保管员落实物品领用登记情况,填写《办公用品领用汇总表》,核算各处室领用数量和月末库存。

第九条 办公用品保管员如离职或岗位变动需进行办公用品的交接盘点,移交人列出物品清单,接收人仔细点验,由综合处负责人进行监交。

遇办公用品缺失、毁损等情况需移交人书面标明,视具体情况明确是否追究移交人(保管员)的责任,另行处理。 

第十条 职工离职时应依《办公用品领用单》将所领办公用品一并退回(消耗品除外),如有丢失须按原价扣还。

第十条 收回的办公用品由综合处统一管理,经批准报废的用品与正常用品分开存放,并及时进行清理和处置,处置时尽可能地实现价值回收。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

      2.办公用品领用单

      3.办公用品报废申请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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