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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2/2019-0012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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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8-16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16 |
名 称: |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有关项目单位:
按照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2019〕58号)文件要求,为扎实做好消防事项移交承接工作,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并印发《专题会议纪要》(2019年6月17日第164期)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备案抽查职责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银川市第43次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改革,进一步压缩时限、精简审批要件、优化流程,落实各方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提升消防设计审查环节的服务效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办事为导向,开展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改革,将消防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具备消防专业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图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二、相关政策依据
1.《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题结构的安全性;(三)消防安全性;(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三、各方的责任
1.项目单位对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筑设计单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2.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在出具的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消防设计审查结论,对其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和结论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形式审查意见书》。
四、消防设计审查范围
该方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及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19号令中确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备案项目。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由具备消防专业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行政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涉及消防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图纸报送原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合格后,重新向行政机关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向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及消防设计审查部门提交: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4.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
六、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项目单位)——受理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综合窗口)——消防设计审查(审查人员对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做出审查并制作消防设计形式审查意见书)——发放消防设计形式审查意见书(消防设计审查综合窗口)——公告(银川网上市民大厅)——归档(消防设计审查综合窗口)
七、消防设计审查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要求:内容填写要全面、准确,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2.项目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加盖项目单位印章);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要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复印件要加盖项目单位印章);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无法提供需写一份情况说明。
5.设计单位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要求:资质必须为建设部门颁发,内装饰协会颁发的资质一律视为无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及设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6.施工图审查机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要求:资质必须为建设部门颁发,内装饰协会颁发的资质一律视为无效,必须具有消防设计审查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查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7.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含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内容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审查中心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记录表各1份)(如提供复印件要加盖项目单位印章,同时需携带原件予以核对);
8.内部装修及自动消防设施工程,应提供所在建筑工程消防审查(核)、验收意见书复印件;(98年以前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房管局不动产房屋权属调阅单)。
9.承诺书。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承诺书
3.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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