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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2/2020-0001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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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10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规范行政审批决策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决策行为,防范审批风险,经局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将《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规范行政审批决策程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规范行政审批决策程序管理规定》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规范行政审批决策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决策行为,防范审批风险,杜绝审批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银川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程序是指依照法定职责实施各类行政审批必须遵循的操作步骤和过程。
第三条 行政审批程序应遵循合法、公正、效能、监督、责任原则。
第四条 行政审批程序分为一般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和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
一般行政审批事项为即办或需要副科长、科长或副局长审签的事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为需要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审签的事项。
第五条 一般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批人员遵照审批流程逐级对事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决策实行局务会议研究制,即局务会研究审议通过后,相关审批人员依据局务会决议作出决定。
审批人员包括事项受理人员、审核人员、审定人员等。
第六条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1.社会关注度高、投资规模大的重大项目(如重点民生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容缺审批及建设主体、建设规模变更;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试点工作;
3.无市委、市政府批示及相关专题会议纪要,但确需推进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重大变更;
4.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互联网医院除外),金融类企业登记等存在重大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隐患或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审批事项;
5.其他审批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依据第八条程序仍无法解决的审批事项。
第七条 一般行政审批事项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事项受理人员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符合标准的,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标准的,按情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书》;
(二)事项审核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符合审核标准的,在流程单上签署建议批准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标准的,签署建议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三)事项审定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对事项进行复审后作出审定决定;
(四)需现场勘验或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审定前完成现场勘验或专家评审,并同时提交现场勘验意见或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
第八条 审批过程中如遇疑难复杂问题遵照以下处理程序解决:
(一)业务承办科室负责将问题成因进行详细梳理,形成初步解决意见,于三日内报分管领导审核解决;
(二)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仍无法解决的,需向主要领导汇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于五日内提请局务会审议,属于第六条第5项情形;
(三)各业务科室要严格按照时限履行相关职责,严禁私瞒不报,压拖问题。
第九条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依照《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
提请局务会研究审议前须由业务承办科室交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于三日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主要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正当、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审批文书是否规范齐备等内容完成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局务会审议通过的,由相关签批人在规定时间内签批;未通过的,业务承办科室根据会议决定妥善处理。
第十条 业务承办科室负责相关资料及事项说明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由分管领导组织业务承办科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明确意见后提交局务会研究。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如需作出适时调整,须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作为重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议,对情况紧急的,须报请局长决定。
第十三条 业务承办科室要实时向分管领导、局长汇报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如遇紧急状况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规范行政审批决策程序管理规定》(2019年1月11日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