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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317765618R/2022-0016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2-04-25
责任部门: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4-25
名 称: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银川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银川市营商办公文处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等三项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

      2.银川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公文处理规定

      3.银川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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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营商办”)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公文运转效率,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规定,结合营商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收文处理

第一条公文收文处理。

(一)营商办收文应在审批服务管理局收文管理范围之内。

(二)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将属于营商办职责范围内的公文,呈审批服务管理局领导批示后,交由营商办办理。

(三)涉密文件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专夹专阅。专事专办,严控知秘范围、防止失泄密。承办人应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涉密文件,绝密级文件于当日下班前必须交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机要人员保管。

第二条 收文办理及留存。

(一)收到的公文,承办人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公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应退还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并说明退还理由。

(二)凡需要营商办办理的文件、承办人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漏办、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对特别紧急的公文和特别重要的文件,营商办收文员负责实行跟踪催办、督办、及时办结。

(三)一般文件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退还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归档保存;并将办理情况报营商办收文员登记归档。

(四)涉密文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文件送还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五)文件办理完毕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文机关。书面答复可采用制发答复公文和报送专报方式,口头答复可采用电话答复方式。

第三条特殊情况下的收文处理。

未经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签收直接送达营商办的文件,营商办收文员应先交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收文员进行收文登记,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报审批服务管理局领导批示后,再按程序办理。

第二章发文处理

第四条公文拟制。

(一)市营商办使用的发文机关代字有:

1.“银营商指挥办发”:适用于以营商办名义制发的文件,或上报市政府、自治区营商环境优化服务中心以及其他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下发重大方针、政策和部署工作的通告、通报、意见、通知,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奖励有关单位和人员,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等。

2.领导批示办理专报:适用对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来的市委、市政府领导签批的特定事项办理结果的汇报等。

3.信息专报:适用于营商办向市领导及上级部门汇报某一时期或某项特定工作。

(二)公文拟制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

(三)涉密文件必须在涉密电脑上处理(含印制)、不得在网上流转。

(四)承办人拟稿并填写发文稿纸,营商中心负责人审核。

(五)拟制公文应语言规范、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符合法律政策、切合工作实际,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措施可行、文字简练,不讲空话、套话,不照抄照搬,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拟制公文时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对公文主体部分进行排版后送签。

第五条 公文核稿和签发。

(一)拟制公文经营商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由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对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选用是否得当、格式是否正确、密级和紧急程度设定是否准确、呈批手续是否完备、发文字号选用进行确认。经复核后的公文由承办人呈有关领导签发。

(二)以营商办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自治区营商环境优化服务中心的请示、报告,以营商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工作部署文件及其他综合性文件,由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核稿,审批服务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核,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签发。以营商办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复核,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审核,营商办主任签发。

(三)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审批服务管理局法宣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并按规定报备案。

(四)经营商办主任签发后的公文,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六条 公文编号、印制、用印、分发和归档。

(一)公文在排版印刷时应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各项规定,并由承办人与发文员进行最终校核,原则上谁拟稿谁校核。

(二)公文经复核并印制完成后,送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加盖印章。

(三)公文制作完成后,由营商办发文员统一发送。

(四)承办人将签批件的原件及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交营商办发文员归档。

第七条 关于联合行文。

(一)由营商办起草、承办并使用营商办文号的联合发文,经核稿和营商办主任审签后,由承办人送会签单位会签并盖章;文件制成后,由营商办发文员统一发送。公文制作完成后承办人需将签批件的原件及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交营商办发文员归档。

(二)由其他单位起草、承办,需营商办会签但不使用营商办文号的联合发文,由营商中心负责人核稿经营商办主任审签后送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盖章。公文制作完成后承办人需将签批件的复印件及正式文件交营商办发文员归档。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类公文需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九条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注重发文实效,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已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印发文件;有关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已印发会议的,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条向上级或者其他部门行文时,除特殊要求,一般非涉密文件应使用银川协同办公平台报送。涉密文件可采用专人专送或机要邮递渠道报送。

第十一条 关于向市政府行文。

向市政府报送的文件,自文件送达之日起,如需市政府10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加急”;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标注为“特急”的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和领导同志交待办理的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营商办的办理过程。报送加急件、特急件时,应与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加强衔接沟通。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十二条 公文归档。

(一)凡是反映营商办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上级机关颁发的涉及营商办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上级机关召开的有关营商办工作会议文件,上级领导关于营商办工作的讲话、指示等文件材料;营商办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报表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与营商办主要工作有关并要贯彻执行的文件;各县(市)区营商办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报表等。

(二)文书保管人员应将归档文件收集整理,文件正本与定稿,正文与附件,原件与复印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来文与复文配套完整、齐全,进行初步立卷。

(三)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营商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销毁。涉密公文应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四)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十三条严格涉密文件复制、汇编审批。原则上涉密文件禁止复制、汇编,确有必要的,必须经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涉密文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备案

第十四条 关于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营商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区、市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对营商办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拟稿人应在文件正式印发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文件起草说明(样式见附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基本情况、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主要内容以及其他,由营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在规范性文件制发的30日内,向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提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和文件正式文本,对由营商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营商办要指定收、发文人员,明确收、发文责任,严格收、发文纪律,收、发文人员实行AB岗制度,确保随时有收、发文人员在位。

第十六条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营商办提出意见报营商办主任审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银川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公文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公文运转效率,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规定,结合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收文处理

第一条公文收文处理。

(一)营商中心(企业中心)收文应在审批服务管理局收文管理范围之内。

(二)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将属于营商中心(企业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公文,呈审批服务管理局领导批示后,交由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办理。

(三)涉密文件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专夹专阅。专事专办,严控知秘范围、防止失泄密。承办人应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涉密文件,绝密级文件于当日下班前必须交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机要人员保管。

第二条 收文办理及留存。

(一)收到的公文,承办人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公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应退还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并说明退还理由。

(二)凡需要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办理的文件、承办人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漏办、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对特别紧急的公文和特别重要的文件,营商中心(企业中心)收文员负责实行跟踪催办、督办、及时办结。

(三)一般文件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退还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归档保存;并在文件处理完毕后,将办理情况及时报营商中心(企业中心)收文员登记归档。

(四)涉密文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文件送还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五)文件办理完毕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文机关。书面答复可采用制发答复公文和报送专报方式,口头答复可采用电话答复方式。

第三条特殊情况下的收文处理。

未经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签收直接送达营商中心(企业中心)的文件,营商中心(企业中心)收文员应先交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收文员进行收文登记,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报审批服务管理局领导批示后,再按程序办理。

第二章发文处理

第四条公文拟制。

(一)市营商中心(企业中心)使用的发文机关代字有:

1.“银营商中心函”:适用于以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名义制发的文件,如营商环境成员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各县(市)区下达局部性重要工作通知等。

2.“银营商中心督”:适用于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对督查督办工作下达督办通知、督办函等;对企业、社会组织反映的营商环境问题和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下达督办通知、督办函等;

(二)公文拟制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

(三)涉密文件必须在涉密电脑上处理(含印制)、不得在网上流转。

(四)承办人拟稿并填写发文稿纸,营商中心(企业中心)负责人审核。

(五)拟制公文应语言规范、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符合法律政策、切合工作实际,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措施可行、文字简练,不讲空话、套话,不照抄照搬,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拟制公文时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对公文主体部分进行排版后送签。

第五条 公文核稿和签发。

(一)拟制公文经营商中心(企业中心)负责人对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选用是否得当、格式是否正确、秘级和紧急程度设定是否准确、呈批手续是否完备、发文字号选用进行确认。经复核后的公文由营商中心(企业中心)承办人呈有关领导签发。

(二)经营商办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分管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六条 公文编号、印制、用印、分发和归档。

(一)公文在排版印刷时应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各项规定,并由承办人与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发文员进行最终校核,原则上谁拟稿谁校核。

(二)公文经复核并印制完成后,由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加盖印章。

(三)公文制作完成后,由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发文员统一发送。

(四)承办人将签批件的原件及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交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发文员归档。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七条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注重发文实效,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已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印发文件;有关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已印发会议的,不再另行发文。

第八条向成员单位行文时,除特殊要求,一般非涉密文件应使用银川协同办公平台报送。涉密文件可采用专人专送或机要邮递渠道报送。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九条 公文归档。

(一)凡是反映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上级机关颁发的涉及营商中心(企业中心)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上级机关召开的有关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工作会议文件,上级领导关于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工作的讲话、指示等文件材料;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报表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与营商中心(企业中心)主要工作有关并要贯彻执行的文件;各县(市)区有关营商环境、服务企业的重要请示、报告、报表等。

(二)文书保管人员应将归档文件收集整理,文件正本与定稿,正文与附件,原件与复印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来文与复文配套完整、齐全,进行初步立卷。

(三)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销毁。涉密公文应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十条严格涉密文件复制、汇编审批。原则上涉密文件禁止复制、汇编,确有必要的,必须经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涉密文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营商中心(企业中心)要指定收、发文人员,明确收、发文责任,严格收、发文纪律,收、发文人员实行AB岗制度,确保随时有收、发文人员在位。

第十三条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营商中心(企业中心)主任提出意见报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银川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印章,明晰责任,确保公章使用规范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银川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公章主要用于正式公文(包括函件)用印和联系公务、处理业务、提供证明等。公文用印应严格按照《银川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公文处理规定》的程序要求,经批准后,方可验印公章。  

二、印章的管理

1.银川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公章由营商中心(企业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印后要随时上锁,节假日要采取防范措施。

2.公章限定在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办公场所内使用,严禁随意带出机关。

三、印章的使用

1.银川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公章的使用遵循“领导签字、验印把关、记录在案”的原则。公文用印应严格按照《银川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公文处理规定》的程序要求,经批准后,方可验印公章。各类文书、介绍信、证明文件及其他需要用印的文书必须经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禁止任何个人私用印章。

2.严格履行使用登记制度,明确标注验印时间、验印公文名称、验印数量、报送部门、办理人、批准人等基础资料信息,印章使用登记表在年底统一备案、存档。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四、印章的使用程序及规范

1.用印前应仔细核对领导签字、用印份数等资料信息,做到用印有据,前后统一,事实相符。凡无签发件或签字不全的,一律不得用印。

2.实行用印登记备案制度。盖章完毕,要及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包括时间、内容、数量、承办人、批准人,做到有据可查,责任分明。

3.营商中心(企业中心)印章保管人应当留存审批单、用印文件并及时归档保管。

4.用印应上不压正文,“骑年盖月”,印章清晰端正。

5.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印章保管人员及承办人的直接责任。

五、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使用也应遵循本制度规定。

银川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印章使用审批表

用印科室


日期


印章类别


份数


用印事由


用印文书名称


文书报送部门


承办人


科室负责人


中心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局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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