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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317765618R/2022-0016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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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13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13 |
名 称: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自建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吸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根据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安办发〔2022〕30号),现就做好自建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安全优先原则。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生命安全至上,深刻认识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保质保量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二)依法处置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将生产经营安全与登记审批工作、日常监管有机结合,坚持消化存量和杜绝增量,依法稳妥处置,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三)部门联动原则。排查整治工作需要多部门、多层级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审批部门要强化与辖区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整治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排查将自建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发现消除建筑安全隐患,督促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注销主体资格。严格登记审批要求,形成预防安全隐患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自建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是指住所(经营场所)建筑物无土地、规划、施工等手续,无竣工验收、备案,包括建成后改变结构、加层等没有履行基本审批备案程序的建筑物。不包括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二)整治重点:利用自建房屋开展教育培训、餐饮娱乐、养老服务、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四、工作措施
(一)按照权限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和主体资格的注销。主动对接辖区住建部门,按照住建部门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名单冻结登记业务,直至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台账反馈住建、市场监管部门。
(二)严格新设立市场主体登记审批。新设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适用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凡做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增强安全意识。各县(市)区审批部门利用办事窗口,加大对自建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高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安全经营意识,引导动员有关市场主体自觉主动排查整改风险隐患。
(二)强化沟通协调,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审批部门要加强与辖区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联络渠道,有效配合协同,促进排查整治工作高质量开展和长效工作机制的形成。
(三)认清“两个”关系,杜绝加重负担。各县(市)区审批服务部门要处理好安全生产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关系,在确保住所(经营场所)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批服务。不得“层层加码”,私设门槛,增加登记审批条件,加重市场主体办事负担。
(四)强化督查指导,确保工作成效。各县(市)区审批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全面铺开、快速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工作开展情况每月25日前报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紧急情况随时上报。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将适时组织专项工作督查,确保工作落实落细。
附件:银川市排查整治自建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安全隐患工作领导小组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排查整治自建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安全隐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井 胜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方卓毅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杜 方 兴庆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闫 江 金凤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马春梅 西夏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司迎春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王国兵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胡志成 灵武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诸新力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工商贸易科科长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