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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317765618R/2023-0001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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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0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02 |
名 称: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落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的指导意见 |
各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为落实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涉及自建房市场主体登记和经营许可办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吸取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安全生产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协调处理好专项整治和依法审批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优先。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生命安全至上,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保质保量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经营许可手续,坚定执行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坚持消化存量和控制增量,坚持依法稳妥推进,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坚持协同联动。坚持部门协同联动,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整治措施,实行标本兼治,形成长效机制。
二、依法依规做好涉及自建房市场主体登记许可
(三)严格新设市场主体登记审批。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城乡低层自建房办理登记、许可业务时可不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设施农业温棚、农业承包土地不得从事非农产业,不得违法改变土地性质。城市规划区域违规加层、开挖、改变承重等违法改建,不能提供正常审批手续或不能提供正常产权证明的,不予办理登记、经营许可。所在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做好指定场所内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在政府指定场所、规划批准的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够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以办理登记和经营许可,但未经规划审批的市场被认定为违章建设的除外。
(五)加强核查和现场勘验。审批部门登记市场主体利用好住建部门提供的自建房台账、自建房排查系统、部门核查和视频核验等途径方法,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现场核查。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需要现场勘验、核查的,应对房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核查,人员密集性行业应重点核查,存在安全隐患的不予办理。
(六)继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制。适用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凡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许可,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七)强化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对接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配合做好自建房中经营市场主体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等人员密集性行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变更、注销,经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仍不变更经营场所和注销的,根据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名单,审批部门冻结业务办理,直至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台账反馈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进一步加强管控。
三、完善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保障机制
(八)加强政策宣传,增强安全意识。各审批部门利用办事窗口、导办服务区、电子屏、代办服务中心等,加大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高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安全经营意识,引导动员有关市场主体自觉主动排查整改风险隐患。
(九)强化协调联动,积极争取支持。各审批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协调行动,要加强与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建立会商机制,对在审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有权纠正的部门。
(十)统筹“两个”关系,杜绝加重负担。各县(市)区审批服务部门要深入研究市场主体登记和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处理好优化营商环境和专项整治政策要求,在确保住所(经营场所)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批服务。不得“层层加码”,不得随意增设登记审批条件,加重市场主体负担。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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