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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317765618R/2023-0034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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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24 |
名 称: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四级四同体外循环事项清理及下放审批事项自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文件精神,对各县(市)区、各园区实施的四级四同事项、权责清单及下放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自查,现就做好各县(市)区、各园区政务服务事项自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四级四同体外循环事项清理及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自查的工作,进一步厘清权责边限,确保与宁夏政务平台“四级四同”事项数据同源提供、同步更新、同标准办理,实现统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在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统一,各类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工作内容
(一)自查事项
1.各县(市)区、各园区必须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事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变相新设许可、擅自扩大行政许可范围;不得“明减暗增”,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通过子项或业务办理项继续实施;不得搞“数字游戏”,通过将两个许可事项变为一个事项的两个子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不得存在继续审批、变相审批或者将审批事项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审批等情况。
2.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查《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114号)下放至县(市)区的15项行政审批事项(附件1)的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3.各园区结合实际,自查《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8〕217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银产业园职能授权协议〉的通知》(银党办〔2019〕123号)《关于委托苏银产业园行使部分事项审批管理职能的复函》(银审服函〔2021〕52号)已赋权审批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二)梳理事项
各县(市)区参照宁夏政务平台“四级四同”事项清单和权责清单,将本辖区、本园区实际在办,但未列入四级四同清单中的事项填写《未列入“四级四同”清单内事项汇总表》(附件2)和列入四级四同清单但未列入权责清单的事项填写《列入“四级四同”清单但未列入权责清单事项汇总表》(附件3)。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开展四级四同体外循环事项清理及下放审批事项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强化监督抽查。各县(市)区、各园区要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跟踪问效,采取随机抽查、案卷评设议等方式,了解本辖区、本园区四级四同、下放赋权等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情况,切实守好关口、兜住底线,坚决杜绝清单之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确保本辖区、本园区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运行。
(三)加强资料报送。请各县(市)区、各园区于2023年5月15日前将梳理后的清单和自查情况报告的电子盖章版发送至邮箱wljsaqc@163.com或宁政通发送至市审批局,联系人:杨淑琪,5556697。
附件:1.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2.未列入“四级四同”清单但实际在办的事项汇总表
3.列入“四级四同”清单但未列入权责清单事项汇总表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