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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317765618R/2023-0046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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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12 |
名 称: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银川市“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 银川市“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立足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银川市“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银川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按照《银川市市场主体梯度培育提质升级行动计划(2023年—2027年)》要求,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分类指导、科学推进”的原则,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扩大经营规模,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银川市市场主体梯度培育提质升级行动计划(2023年-2027年)》要求:建立“个转企”重点培育库,实行分级分类培育引导,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名称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转型前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可直接延续;到2027年,全市新增“个转企”280户。 通过建立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模式,推行“一站式一网式”办理“个转企”,对有意愿、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升级为企业,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推动市场主体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引导、主体自愿。尊重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权,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提供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便利服务。
(二)分类指导、科学推进。充分考虑产业特点和主体实际情况,做到因类因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主体,促其加快转型。
(三)依法登记、高效服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个转企”登记程序,并强化“个转企”服务,采取分类指导、提前介入、绿色通道、免费送印章等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能。
三、重点任务
(一)开发“个转企”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功能
开发“个转企”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功能,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延续已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等相关内容,允许转型企业继续使用原来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其中,字号需通过名称自主申报重新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投资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保持不变并继续有效的,无需重新提供相关材料。登记档案接续管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二)同步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等变更登记
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等事项纳入“个转企”变更登记流程,依托宁夏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推送变更信息至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等部门,并依照营业执照变更内容进行相应操作,确保转型后企业全生命周期运行顺畅,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
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三)同步办理企业开办有关事项
“个转企”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完成后,按照开办企业标准享受免费赠送印章、社保Ukey、税务Ukey、免费现场开户等服务,一次性送达企业开办大礼包。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
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四、实施内容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托宁夏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通过再造流程,升级登记业务系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在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的设立信息下新增“个转企”业务标识。
(一)适用范围。全市依法登记并经营状态正常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已吊销或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个转企”,应当先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登记程序。登记程序由“个体工商户注销—新办企业”的两个流程压缩为“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为企业”一个流程。
1.登记申请。有“个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窗口向审批部门提交“个转企”申请。线上申请可登录宁夏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按系统提示在线填报相关资料,提交“个转企”申请。线下申请可到市审批局及两县一市审批局企业开办综合窗口,依据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
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为转型后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对于不涉及地址、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的,且相关材料仍在有效期内的,无需另外提交原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使用证明等登记材料。
2.受理审查。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保持不变。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经营特点。其他信息参照新设企业流程操作,依据新设事项内容提交对应材料,市审批局及两县一市审批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3.档案管理。“个转企”由企业登记机关向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部门发出档案移交通知,将“个转企”的原个体工商户档案及升级后的企业档案合并归档,确保经营主体档案的历史延续性。
4.许可事项办理。“个转企”企业有关证照变更、过户等手续时,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简化审批手续,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转型企业所涉及的许可事项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且行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许可证可继续沿用;许可证到期后,重新申请延续换发;对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重新办理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材料规范。办理“个转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决定”);
3.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合伙协议;
4.股东(投资人、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自然人身份证明无需提交);
5.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或住所自主申报承诺书(住所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于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个体工商户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原个体公告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全程网办的业务由登记机关公告作废。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个转企”工作是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审批部门要深刻领会“个转企”工作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个转企”办理要求和系统操作程序,准确指导个体工商户选择适当的形式申请办理,确保“个转企”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落实责任,强化服务。各县(市)区审批部门要制定“个转企”工作配套措施及办事指引,同步开通“个转企绿色通道”,根据“个转企”具体情况,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咨询服务,进行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实现申请人“只进一门,一站办结,直接升级”。
(三)加强宣传,广泛知晓。各县(市)区审批部门要加强“个转企”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个转企”相关政策,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等,提高全市“个转企”工作知晓率,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