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00317765618R/2023-00382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8-01-17
责任部门: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日期:2018-01-17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银川市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驻市民大厅各单位、各县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局各业务处室: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银川市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19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黑名单管理制度顺利实施,营造诚实守信的政务环境,现就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诚实守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报告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惩戒机制、失信成本太低,政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频发,使用虚假身份进行企业注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不遵守承诺等失信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同时增加了审批部门的审查压力,严重阻碍了放管服改革各项工作。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营造最优政务服务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二、扎实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

1.规范信息采集环节。各政务服务单位、业务处室对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过程中发生《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拟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政务服务对象,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失信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出具《失信黑名单管理告知书》(附件1),同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失信人签字确认或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将《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附件2)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纳入失信黑名单。如信息采集单位发现信息有误需要更正,由原信息采集单位填写《变更(移出)失信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附件3),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予以更正。

2.统一信息发布机制。由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建立全市政务服务系统失信黑名单数据库,与信用银川网站进行对接,将发布在信用银川平台、政务服务各单位采集及相关监管单位推送的失信信息统一纳入黑名单数据库。黑名单信息由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汇总后在市民大厅网站统一发布、公示。

3.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失信黑名单一经发布,即开始在市政务服务系统内实施联合惩戒。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惩戒措施实施惩戒,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之外,不可随意设定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超出《办法》规定的惩戒措施。

4.鼓励信用修复。政务服务各单位、审批局各业务处室要鼓励、支持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失信主体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参与社会公益等多种途径修复信用,并向原信息采集单位申请提前移出失信黑名单。信用修复良好的,由原信息采集单位填写《变更(移出)失信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附件3),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移出黑名单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政务服务各单位要加强对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黑名单工作事宜,同时指定专人作为黑名单管理工作的联络员,负责失信黑名单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联络员信息表》(附件4)填写后请与《首批失信黑名单信息汇总表》一并报审批局政策法规处。

2.做好首批失信黑名单梳理上报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在近期向社会发布首批失信黑名单,请政务服务各单位、审批局各业务处室尽快对符合《办法》规定、事实认定清楚、拟纳入首批失信黑名单的失信行为进行信息汇总,按照《首批政务服务对象失信黑名单信息汇总表》(附件5)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填写相关信息,于123日前将电子及纸质版报市审批局政策法规处(市民大厅A711)。

3.加强协同配合。政务服务各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依托市民大厅网站公示平台,结合部门职能,按照《办法》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使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4.加强考核监督。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不定期对单位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政务服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其他未尽事宜,可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姜峰,电话:5555800,电子邮箱:spjzcfgc@sina.com)


附件:1.《失信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2.《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3.《变更(移出)失信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4.《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5.《首批政务服务对象失信黑名单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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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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