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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2/2017-05927 发布日期:2017-11-16
发布机构: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名 称:关于上报《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函

关于上报《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函

银川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银川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银蓝天办发〔2016〕28号)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18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8部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82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制定了《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予以上报。  

附件: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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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市级专项应急工作机构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78)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18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8部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82号)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市级专项应急工作机构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78)、《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18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8部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82号)、《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及响应。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区域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审批局统一领导下,局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加强环评审批严格把关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响应。

3.快速反应,果断响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污染预警发出后,根据不同污染预警等级,迅速响应,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应处置措施。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市审批局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局长任总指挥,相关局领导任副总指挥,办公室、环保园林水务处为指挥部成员。

(二)办公室职责  

负责接收并及时向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传达预警信息。

(三)环保园林水务处职责  

负责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沟通,各项应急措施的组织协调;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

三、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应对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应对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应对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应对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审批局机关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措施    

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是一项事关民生的重要政治任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各级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共同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发布后,局机关、直属单位按要求坚决落实有关工作。

(二)Ⅱ级预警发布后,建设交通城管处负责暂停挖掘市政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更新、砍伐、移植公路用地绿化林木、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四类行政审批事项,Ⅰ级预警发布后,暂停除抢险工程外所有施工类审批事项直至预警解除。  

五、监督检查    

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市审批局将加大重污染天气防治监管工作,对未按要求采取积极措施的处室及责任人予以通报和责任追究。

六、附则    

本预案由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时予以修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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