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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317765618R/2022-00064 发布日期:2022-03-21
发布机构: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名 称:关于市民大厅模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市民大厅模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市民大厅各进驻单位(窗口),局机关各科室,颐和物业、市民餐厅: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为全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银川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坚决打好本轮疫情阻击战,科学精准从严从紧做好市民大厅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市民大厅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改进作风、提升质效”专项行动,发挥好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机关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宣传动员到位、教育引导到位、人员力量到位、防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助力疫情防控工作做得更全面更细致更到位,坚决守住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严格落实市民大厅防控要求

(一)主动配合防控措施。市民大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严守“非必要不离银”“非必要不离宁”原则,更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确需出行的,要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对于14天内有外省区旅居史入宁的市民大厅工作人员,返宁后须在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告,积极配合落实信息登记、核酸检测、健康管理等防控措施,健康监测无异常,并经过社区、单位同意后方可正常返岗上班。

(二)严格日常防控管理。市民大厅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常生活时均需坚持“防疫三件套”(正确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做好自身防护。出现头痛发热、咳嗽乏力、嗅(味)觉减退和腹泻等异常症状的工作人员,立即做好个人防护并前往设有发热门诊(诊室)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途中避免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减少聚集性活动。从即日起,按照“非必要不举办”原则,市民大厅原则上不举办5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大型培训、大型演出等人群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50-100人的会议,按照市疫情防控办公室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一活动一方案”,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防控预案。对审批同意的活动,严格落实核酸检测、人员排查、扫码测温、佩戴口罩、场所消毒等防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绝对安全。会议活动一律不得邀请区外人员,特别是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出席参加。

(四)加强安全防控管理。颐和物业公司要加强对进入市民大厅人员的管理,严格实行戴口罩、测温、验码通行;做好大厅公共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工作。市民餐厅要加强日常防控管理,适时开展分批次错峰就餐,餐桌上安装隔离板,保持一米线取餐。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安保科做好物业、餐厅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管理。

(五)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市民大厅全体工作人员要服从所属社区管理,不串门、不聚集、不扎堆,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全面配合社区做好组织宣传服务群众工作,主动参与防控物资分发、环境消毒整治、困难群众帮扶,引导群众自觉接受核酸检测,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普及日常防控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通过微信等方式主动及时发声传播正能量,发布权威媒体信息,教育引导群众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三、加强涉疫信息报送和管理

按照市民大厅疫情防控要求,以下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督查督办科(5555716)备案。

(一)工作人员出宁、返宁、返岗、核酸检测结果等基本情况均需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同步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督查督办科备案。

(二)工作人员出现头痛发热、咳嗽乏力、嗅(味)觉减退和腹泻等异常症状的,检查结果、核酸检测情况需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同步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督查督办科备案。

(三)工作人员接到公安机关、疫情防控机关关于流调排查的要求后,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如实报本单位负责人、市疫情办,并由所在单位办公室整理市民大厅内的流调情况同步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督查督办科备案。

(四)各进驻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颐和物业公司接到公安机关、疫情防控机关关于调取大厅视频等要求后,第一时间告知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督查督办科,与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工作人员一同调阅大厅视频,并尽快将摸排情况报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督查督办科。

(五)各进驻单位(窗口),颐和物业、市民餐厅要及时将隔离人员信息、解除隔离人员信息等相关涉疫信息报送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督查督办科。



                                                       银川市民大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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