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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2/2015-00017 | 发布日期: | 2015-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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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普法依法治理相关制度的通知 |
各处室:
为了促进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研究现将《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委中心组理论学法制度》、《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会前学法制度》、《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法律顾问制度》等七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5年7月3日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局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业务能力,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使我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统计改革发展大局,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扎实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努力提高我局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为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坚持和完善学法制度
把学习法律知识,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纳入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干部每年专题学习法律知识不少于2次,并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效果。
三、增强领导干部学法系统性、针对性
学习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国家、省、市、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四、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会前学法制度
继续落实学法制度,充分利用召开各种会议的时机,在会前根据形势和会议议题,结合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注重以案释法,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会后,通过撰写领导学法用法理论文章,举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论坛等形式,增强学法效果。
五、实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制度
本着以考促学的宗旨,组织领导干部进行统一法律知识考试,考核重点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
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坚持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领导干部参加法律学历教育,预防和减少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努力提高全局领导干部专业法律素养和学法用法普及率。
七、要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保障工作
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具体工作。局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工作议程,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委中心组理论学法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提高学习质量,增强学习实效,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高用法律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管理事务的能力,促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推动我局工作和队伍建设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中心组人员组成
党委中心组由我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组长由局机关党委书记担任,中心组学习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组织中心组的学习活动,审定学习计划,主持学习交流。副组长协助组长组织学习活动,组长外出时,由副组长履行组长职责。
二、学习计划
中心组法律学习应与普法规划要求紧密结合起来,依据规划要求的形式、内容、措施、有条不紊地开展法律学习,形成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经常化。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学习计划,要做到长计划、短安排,结合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及时调整学习内容,制订每次学习的具体方案。
三、学习方式
(一)自学。中心组成员每年不少于100小时的业余时间进行自学,以保证学习任务的完成。在自学时,要使用理论学习专用笔记本,坚持做好自学笔记。
(二)集中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集中学习采取集体学习、中心发言、专题讲座、相互交流等形式。
四、学习考勤
中心组成员在参加集中学习时,不得无故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要事前向组长请假。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导干部
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一、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各项事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各级领导干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根本手段。
二、将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列入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实施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总体计划之中。
三、将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与干部教育的理论培训、知识更新培训一起计划、一起组织、一并落实,局综合处具体负责全局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工作。统筹安排具体年度培训计划,部署培训相关内容。
四、领导干部应当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做好学习笔记,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五、不断健全和完善邀请法制讲师团来局宣讲制度,采取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切实保证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落到实局。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
一、我局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由综合处和政策法规处承办。
二、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内容要从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我局业务工作密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领导干部急需了解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日常工作所需要掌握的知识。
三、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可以邀请有较高专业法律知识水平又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保证法制讲座的质量。
四、综合处要做好每期法制讲座的前期准备工作,明确讲座的具体内容、时间、人员。
五、各领导要充分认识法制讲座具有的现实意义。主要领导应当带头积极参与,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六、要将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要将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与实践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讲座使领导干部更新观念、开拓视野,扩大知识,做到学有所用。
七、建立内容全面、材料齐全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工作档案,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八、要保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活动经费。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一、 考试考核要与日常学法用法情况结合起来,要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
二、实行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制度,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的方式,考试的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参考人员为各处室工作人员,由运行处和政策法规处出题、综合处负责组织培训和考试。
四、原则上,法律知识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建立学法用法考试考核档案,将每年考试内容、考试成绩备案,作为年度干部职工晋级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凡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评为优秀、不得晋级、不得提拔使用。
六、各处室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自学,并建立学法笔记,客观掌握学法用法情况,使全体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更趋科学化、规范化。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务会前学法制度
为强化法制培训教育,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表率作用,增强我局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推进依法治市,现制定我局局务会前学法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法治银川建设,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驾驭全局工作的能力。
二、学法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五)国家、省、市、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三、学法的形式和时间安排
会前学法一是结合局务会当天讨论的议题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题辅导;二是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辅导。局务会每次学法不少于半小时。
四、学法的范围和要求
局务会前学法范围为本次会议与会人员,参加学习人员应当做好学习笔记。
五、组织实施
局务会前学法内容由局综合处拟定,经局领导审定后实施,学习资料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局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局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我局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监督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局法律顾问,是指为我局提供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顾问由我局外聘法律专家、律师或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兼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与立法工作和重大决策。参与我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重大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重大政策,参加我局组织的相关咨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我局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为局领导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提供对口法律服务,必要时可列席有关会议,对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向局领导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和法律动态,针对行政管理中的新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调解等活动。
(三)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立多方共同评估制度,会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共同会商评估,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化解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机关各处室须通过政策法规处向法律顾问交办。
第六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二)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三)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四)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八条 担任局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五)年龄:30-55周岁。
第九条 局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局政策法规处依据本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局务会审定确认。政策法规处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局务会审定后,颁发聘书。政策法规处应将聘请情况向局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局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一条 局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解聘。
第十二条 局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为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十三条 局政府法律顾问在我局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法律顾问为办理我局事务时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应由局财务承担,但是应当按照我局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在聘期间,我局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在聘期间,局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我局的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我局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局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综合处应提供局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七条 局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每年年末根据局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