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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3-0172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3-02-22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2-22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 监测 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 监测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污染减排工作责任,提高污染减排工作绩效考核实效,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2日

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确保“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为完成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奠定基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2〕6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7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及机动车、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和城镇生活污染源之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机动车排放量之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月至12月,年报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银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季报主要统计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银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并对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银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城镇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人口数、燃料消耗量等社会经济数据测算;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分车型机动车保有量数据和排污系数测算;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统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调查单位,是指环境统计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县(市)区排污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发表调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划分标准确定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发表调查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是指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每年动态调整一次,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的调查范围为减排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七条 重点调查单位中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进行调查统计。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银川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监测数据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流量与排放浓度之积。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工业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公式如下:

火电厂(工业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煤炭(油)消耗量×煤炭(油)平均硫分×转换系数×(1—综合脱硫效率)。

综合脱硫效率以自动监测数据及投运率确定。

产排污系数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工业锅炉、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放量以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公式如下:

火电厂(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量=煤炭(油、气)消耗量×产污系数×(1—综合脱硝效率)。

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熟料产量×产污系数×(1—综合脱硝效率)。

综合脱硝效率以自动监测数据及投运率确定。

造纸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排污系数。

印染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印染布(印染布针织、蚕丝及交织机织物、毛机织物呢绒)产量×排污系数。

第八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用“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放总量变化的趋势(与上年相比排放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企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 城镇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生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测算,排放量为产生量减去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形成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量,去除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确定。公式如下:

城镇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新增城镇人口数×化学需氧量(氨氮)综合产生系数×天数。

城镇生活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数法测算。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测算。

第十条 农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采用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法测算,为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种植业排放量之和。其中,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放量之和。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类畜禽养殖数量×产污系数×(1—污染物去除率)。

畜禽类别包括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

第十一条 机动车(含低速汽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机动车类别及相应的保有量、排污系数测算。机动车类别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载客汽车,微型、轻型、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摩托车。

第十二条 重点调查单位环境统计数据由调查对象负责填报,企业名称、产品产量等信息要与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一致,按照环境统计规定和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如实填报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及相关信息,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全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统计规定,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数据逐级审核汇总,如发现问题,要求调查对象改正并重新填报。对于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银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导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和方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银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算结果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核算方法中采用监察系数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监察系数、校正系数按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调查与核算由银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并按职责提供有关数据。地区生产总值、城镇人口、煤炭消费量及主要工业行业产品产量、工业增加值等数据由统计部门提供;分类分规模畜禽养殖数量由农业畜牧部门提供;机动车新注册、转入、转出、注销、及分车型分类明细数据由公安部门提供,机动车报废、拆解分类明细数据及油品用量等相关数据由商务部门提供,运营车辆相关数据由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对于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负责汇总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体系,完善污染源排放档案和总量减排台账,更新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落实环境统计机构和专职队伍,推进环境统计标准化建设,开展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环境统计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第十六条 主要污染总量减排核算方法由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同步制定下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我市“十二五”期间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2〕6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7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以下简称减排监测),是指对国家实施减排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状况和浓度水平开展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开展的污染源监测和为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以及对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机动车的监测(检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二五”期间全市重点污染源,指国控、区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和减排工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

第四条 减排监测由银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第五条 减排监测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浓度和排放量。对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监督性监测的目的是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比对,按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对于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手工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区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国控和区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纳入国家、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安装或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尤其要加快安装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应逐级上报银川市、自治区、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或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未配置氨氮、氮氧化物自动监测仪器的,应当在2013年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对于生产状况不稳定,生产负荷低于50%的,可以提出适当延期的申请。

   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当建立和完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因设备质量原因导致数据有效性审核未通过的,应当更换自动监测设备,并重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八条 银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减排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分工如下:

    银川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辖区内的国控、区控、市控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验室比对工作(除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口,保证监测人员操作安全。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排污单位根据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减排监测应当遵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数据。

银川市机动车尾气大队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银川市机动车尾气大队负责组织机动车环保日常监测,主要包括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日常监测应采用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原则上应与当地环保定期检验方法一致。银川市机动车尾气大队可以采用遥感、目测等方法筛选高排放车辆,进行道路抽测。

第十二条 纳入减排工程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自行监测,或请有资质单位进行监测,并建立废水、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处理处置量、排放量等台账。对其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可根据管理需求开展不定期抽测。

第十三条 银川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纳入减排工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监督检查,监督其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对纳入减排工程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排放量,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银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经过有效性审核后的自动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落实专人负责污染源数据库的管理,按季度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第十五条 银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污染减排监测数据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相关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制定辖区减排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进行质量评估,并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第十六条 国控、区控、市控各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计算每月污染物排放量,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提供当月生产运行工况、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等有关资料,同时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排污单位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没有联网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七条 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进行核定。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且正常运行的污染源,全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自动监测数据,结合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按照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的顺序取值,作为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无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按照环境统计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每季度进行的污染源监督手工监测数据或环境统计方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报告排放量。

第十八条 银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环境监测部门加强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满足总量减排工作需求,定期组织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评估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每季度至少编写一期减排监测专项报告。总量减排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与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一并进行,不重复监测。

第十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排污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自行监测结果。其中,采取手工监测的,应当在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监测结果;采取自动监测的,应当实时公布监测结果。

银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减排监测体系能力建设,尤其要提高直接为总量减排提供支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和为验证减排成效而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及减排监测管理能力,推进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污染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开展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工作,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直接为减排监测、统计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1〕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2〕6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7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人民政府、有具体减排任务和明确减排责任的银川市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减排责任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被考核单位自查,银川市政府组织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银川市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在每年年中及年度自治区考核之前进行。如果与自治区、国家核查结果出现误差时,在下一年度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时按照误差量进行校核。

第七条 银川市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由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减排领导小组)会同银川市政府督查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减排责任部门的考核以银川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为依据。

第九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二)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农业污染源减排完成情况。

   (四)污染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工作开展情况,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五)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制定、分解下达、调度和环境统计情况。

(六)污染减排台账建立、重点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和自查报告等资料报送情况。

第十条 对减排责任部门,以单位职能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银川市环保局

1、制定并发布银川市污染减排“十二五”规划及年度计划,分解落实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2、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和重点企业开展污染减排工作。

3、负责污染减排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未按期建成或者不正常稳定运行减排设施的,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监督落实。

4、负责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

5、按时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送污染减排年度计划、统计数据、自查报告等资料。

6、做好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制定并监督落实银川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工作计划。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3、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组织申报并实施相关重大项目。

4、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减排核查核算工作。

5、做好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银川市农牧局

1、制定并监督落实银川市农业污染源减排“十二五”规划及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农业污染源减排目标任务。

2、建立健全规范的农业污染源减排台账。

3、负责农业污染源减排统计。

4、负责农业污染源减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核查核算,按时提供核查核算相关数据资料。

5、做好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银川市公安局

1、制定并监督落实银川市机动车污染减排 “十二五”规划及年度计划,分解机动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2、严格机动车准入把关,开展机动车强制报废、淘汰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注销车辆、报废车辆、转入、转出车辆等统计与数据报送。

4、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

5、做好银川市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五)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对照银川市污染减排“十二五”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监督落实银川市城镇污水(中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十二五”规划及年度计划。

    2、对照银川市污染减排“十二五”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监督落实银川市垃圾集中式处置“十二五”规划及年度计划。

3、推进能源行业减排,逐步推广CNG、LNG及甲醇汽油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4、对照银川市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推动产业合理布局,严把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的项目审批准入关。

5、做好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六)银川市财政局

1、安排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加大污染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

2、按照逐年递增的原则,编制年度污染减排专项资金预算并监督实施。

3、配合做好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中财政资金投入等资料的提供。

4、做好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七)银川市建设局

    1、制定并监督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市政排水管网配套、中水管网工程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

2、监督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规范化建设和运行工作,实现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相关收费和污染减排支持政策并监督实施,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4、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5、做好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八)银川市统计局

1、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污染减排统计工作。
  2、会同环保部门建立健全银川市污染减排统计管理体系。
    3、按半年和全年及时向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能源消耗、人口增长等污染减排核查核算相关数据。

4、配合做好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 

5、做好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的污染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算和重点项目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季度检查、半年核查、年终综合核查核算。

(一)一季度检查:在季度末,对年度减排任务分解、减排计划制定和环境统计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半年核查:在7月1日前,检查评价工程减排项目进展情况、结构减排落实情况、管理减排运行情况,同时核算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增减比例。

(三)三季度检查:在季度末,检查新建、已有减排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和污染减排能力建设状况,并对上半年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调度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年终综合核查核算:在12月底前,对照年度减排计划与《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全面核查年度减排工作状况,核算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增减比例。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而未按要求纠正的,在考核中予以扣分或核减削减量。

第十三条 季度检查、半年核查、年终综合核查核算按《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地方政府)计分方法》进行考核计分(见附件1);按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核算排放量和增减比例。

第十四条  对银川市减排责任部门的考核,对照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履职状况,按《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责任部门)计分方法》(见附件2),于次年12月31日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半年核查结果和年终核查核算结果经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未通过年度考核三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四项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有一项未完成,或国家、自治区、银川市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

(二)辖区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侵害,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被主流媒体作为反面典型曝光,或考核年度内被环境保护部列为“流域限批”、“区域限批”。

(三)引进或不按期淘汰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落后工艺项目,对污染减排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四)发生新建项目“未批先建”,而地方未依法进行查处,或查处不力,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五)发生地方违规、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审批超区域环境容量、未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经银川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银川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地、各减排责任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 银川市财政设立污染减排奖励资金,对通过污染减排考核的银川市重点减排项目和被考核单位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一)对获得优秀的县(市)区政府,由环保部门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由银川市政府进行表彰,兑现“以奖代补”奖励资金20万元;对获得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由银川市政府进行表彰,兑现“以奖代补”奖励资金10万元。

(二)对通过年终综合考核,且绩效优异的减排责任部门,由银川市政府进行表彰,兑现奖励资金5万元。

第十九条 对未通过考核的地区,实行污染物减排“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暂停安排银川市环保专项资金;建议撤销自治区和银川市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政府和减排责任部门,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银川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不积极整改的,由银川市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污染减排考核与各地区政府效能考核挂钩,在污染减排考核中实行百分制,经等比例换算后作为效能考核得分。

第二十二条  银川市设立年度污染减排先进集体和个人奖,由被考核单位推荐候选单位和个人,由银川市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被推荐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审定。对获得污染减排先进集体奖的单位,由银川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开展污染减排工作;对获得污染减排先进个人奖的,适当予以资金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主体是企业的,由银川市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的,由银川市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与自治区和银川市签订目标责任书的重点污染减排企业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由银川市政府进行表彰,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兑现“以奖代补”奖励资金(按照《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依规实行新建项目限批,征收超总量排污费等惩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地方政府)计分方法

      2.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责任部门)计分方法

附件1:

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地方政府)考核计分方法

一、约束性指标考核与分值

银川市政府下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为约束性指标,依据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细则》,分半年核查和年度综合核查核算,坚持与自治区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同步、同口径原则,核算被考核县(市)区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新增量、削减量和增减比例,依照《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规定,评价各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各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完成结果。

四项约束性指标均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按照污染减排管理考核内容进行打分,满分100分。

四项约束性指标任一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实施一票否决,得分为0分。

二、污染减排管理考核与分值

1、按时、保质报送污染减排计划(2分)和环境统计资料(3分)。(5分)

    依据各地区实际报送计划和统计资料的送达时间,按时报送且质量合格各得5分;按时报送质量较差各得2分;不能按时报送不得分;不报送各倒扣1分。

2、按计划时间,全面开工建设自治区、银川市下达的工业、集中式减排工程项目和结构减排项目。(5分)

工业、集中式工程减排和结构减排项目按期、全面开工建设得5分;未按时开工,每项工程扣0.5分,扣完为止;计划工程项目不开工,又无申报且通过批准的替代项目,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3、已有和新投运全口径减排核算企业、重点减排项目,按减排项目自动控制设施和运行(数据保留)规范,在线监测(比对)运行正常,企业无超标、偷排、漏排行为,减排设施在运行效率的规定范围,企业生产运行及时报停保修,减排台账建立6个方面检查。(5分)

抽查减排各项目中6项内容均规范、完整得5分;违反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不运行减排设施的每个减排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4、按时、全面开工建设农业污染源计划减排工程项目。(5分)

    采取抽查式核查方式,核查项目均能按时、全面开工建设得5分;不按时开工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不开工又无申请批准替代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5、建立完善规范的减排台账(5分)

各地区排污单位减排台账规范、详实,能够支撑核查核算工作,得5分,有不完善、不真实、无法支撑核查核算等情况每个项目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6、全年日常检查中提出整改和调度意见督查。(不加分或倒扣分)

全面落实整改和调度意见,不加分也不扣分;对明确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整改或调度意见不落实,有一项倒扣0.5分,最高倒扣5分。

7、及时进行地区年度减排自查,按时开展减排核查核算和资料报送(5分)

此项为日常工作,依据全年日常检查、核查以及日常资料报送情况进行记录,年终一次计分。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减排自查与污染减排核查工作,并及时报送自查报告与相关资料和材料,得5分。在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过程中,不按时、不按要求提供数据、减排档案、核算表或提供的数据、材料、核算表不真实、不完善、不能采用等情况,每项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8、通过严格管理工业和集中式工程、结构减排项目,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40分)

(1)COD:按工业、集中式COD减排量占年度总减排量比例乘以10计算得分值,未完成目标任务不得分,超额完成任务上限为10分。

(2)NH3-N:按工业、集中式NH3-N减排量占年度总减排量比例乘以10,计算分值,未完成目标任务不得分,超额完成任务上限为10分。

(3)SO2:按工业、集中式SO2减排量占年度总减排量比例乘以10,计算分值,未完成目标任务不得分,超额完成任务上限为10分。

(4)NOX: 按工业、集中式NOX减排量占年度总减排量比例乘以10,计算分值,未完成目标任务不得分,超额完成任务上限为10分。

    9、全面完成农业污染源工程、结构减排项目建设。(10分)

    依据现场核查实际完成减排项目数÷银川市下达减排项目数×10计算得分,实际完成减排项目数小于下达计划数的80%时,不得分。

10、落实减排工作取得实际成效,保障群众环境权益。(20分)

(1)辖区空气质量。(10分)

各县(市)区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其中两县一市考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10三项,全部达标得10分,一项不达标扣4分,扣完为止;三区考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10、PM2.5、一氧化碳、臭氧六项,全部达标得10分,一项不达标扣2分,扣完为止。

    (2)辖区主要水环境质量。(10分)

依据银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各县(市)区主要水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地表水达到水环境功能标准、地下水符合Ⅲ类标准,全部达标得10分,每项达标率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

三、超额完成减排目标任务加分

依据各县(市)区年度减排核算结果,按四项主要污染物单项超额完成量所占全年任务量的权重计算加分分值。

四、等级评定

按照污染减排管理考核得分进行评定,得分为85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合格,四项约束性指标任一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五、减排考核得分与效能考核得分换算

银川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年度效能环境保护考核得分(N),以各地区年度污染减排考核评估计分(W)按权重转换。转换公式为:

N = W÷100×3

N:地区年度效能环境保护方面考核得分

W:地区年度污染减排考核评估得分

地区年度效能环境保护方面考核得分(N)超过3.3分以3.3分计。

附件2:

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考核(职能部门)计分方法

一、考核内容与分值设定

(一)根据《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规定的污染减排责任部门考核内容,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二)污染减排责任部门年度综合考核,以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为目标,对减排责任部门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核算,对履职行为进行考核。

(三)对有具体减排任务的减排责任部门,减排任务分值50分,履职责任分值50分,超额完成任务另加分。

(四)对没有具体减排任务有明确减排责任的减排责任部门,履职责任分值100分。

(五)减排责任部门年终综合考核,依据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核查核算结果和日常污染减排履职行为完成时限及完成效果进行计分。

二.计分方法

    (一)有具体减排任务的部门

1、银川市环保局

(1)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50分)

按与自治区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同步、同口径原则,完成国家下达的四项指标年度任务得50分,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未完成不得分,超额完成任务另加分。

(2)制定并发布银川市污染减排“十二五”规划及年度计划,分解落实污染减排目标任务。(10分)

在起始考核年,规划、计划分值各5分,依据规划、计划文本及批准发布文件,6月30日前发布各得5分,推迟发布一个月内各得2.5分,超一个月发布不得分。

在常规考核年计划分值6分,分解分值4分,依据计划编制文本和批准发布文件,自治区减排计划下达之日起15日内发布得6分,推迟15日内发布得3分,超20天发布不得分,超一个月不发布倒扣6分;计划分解到地区、部门、企业得4分,没有分解不得分。

(3)组织各地、各部门和重点企业开展污染减排工作。(8分)

考核年度自治区减排计划下达之日起10天内召开年度污染减排大会,与各地区、部门、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得8分,推迟10天内得4分,超20天不得分,超一个月不落实倒扣8分。

(4)负责污染减排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未按期建成或不正常稳定运行减排设施的,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监督落实。(9分)

依据自治区、银川市重点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季度检查、督查报告及整改意见,全部项目按季度进行了监管,并落实了整改得9分;如有项目未监管,当季一个项目扣0.5分,最高扣分额为5分,如有项目整改措施未落实,每季一个项目扣0.5分,最高扣分额为4分。

(5)负责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8分)

依据半年、年终全市核查核算和自治区核查核算结果,按时完成银川市各地区核查核算并报送结果得4分,未按时完成不得分;报送核查核算结果自治区认可,得4分,大部分(按量计)认可得2分,大部分不认可不得分。

(6)按时向银川市报送污染减排年度计划(3分)、更新统计数据(3分)、年度自查报告(4分)等减排资料。(10分)

依据银川市要求和报送资料文本、文件,按时报送被认可各得全分,按时报送有不被认可内容各得一半分,不按时报送不得分。

(7)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5分)

依据领导小组领导批示、会议工作安排、会议纪要明确的工作要求,全部落实得5分,未落实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完成银川市下达全市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逐项落实污染物减排量。(50分)

依据自治区和银川市政府下达的全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结构减排目标任务,逐项落实淘汰并积极与环保部门配合逐项目核算污染物减排量,逐项目办理污染减排确认手续,经半年和年终自治区、银川市核查核算,完成结构减排目标任务得50分,完不成不得分,超额完成任务另加分。

(2)对照银川市污染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监督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年度工作计划。(12分)

依据计划正式文件,有正式文件得8分,无正式文件不得分;计划分解到地区得4分,没有分解不得分。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银川市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10分)

依据淘汰计划文本和报送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时间,2月底前报送得10分,推迟20天报送得5分,超20天报送不得分,超一个月不报送倒扣10分。

(4)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组织申报并实施相关重大项目。(10分)

制定相应的《“十二五”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起始考核年规划分值6分,计划分值4分,依据规划正式文本和批复文件,有得分,没有不得分。

在常规考核年计划分值10分,依据计划正式文件,有得分,无不得分。

(5)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减排核查核算工作。(13分)

    依规按时提供年度减排项目完整、详实的证明资料得13分,未按时提供或提供资料不被银川市考核认可,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6)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5分)

依据领导小组领导批示、会议工作安排、会议纪要明确的工作要求,全部落实得5分,未落实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银川市农牧局

(1)完成银川市下达的全市年度农业减排目标任务。(50分)

按与国家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同步、同口径原则,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全市农业减排年度目标任务得50分,未完成不得分,超额完成任务另加分。

(2)制定并监督落实银川市农业污染源减排“十二五”规划及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农业污染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10分)

在起始考核年规划、计划分值各5分,依据规划、计划文本和报送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5月30日前报送各得5分,推迟20天报送各得2.5分,超20天报送不得分,超一个月不报送各倒扣5分。

在常规考核年计划分值6分,分解分值4分,依据计划编制文本和报送文件,2月底前报送得6分,推迟20天报送得3分,超20天报送不得分,超一个月不报送倒扣6分。计划分解到地区企业得4分,没有分解不得分。

(3)建立健全规范的农业污染源减排台账。(12分)

在起始考核年,出台规范农业减排项目台账的政策要求和建立台账,分值各6分,依据出台政策文件和台账检查结果,6月30日前出台文件得6分,推迟一个月出台得3分,超一个月出台不得分,年内没有出台文件倒扣6分。在三季度和年终检查、核查中,证实有一个项目台账不健全,扣0.5分,自治区和银川市核查同一个项目时,不重复扣分,最高扣分额为6分。

在常规考核年度,全部核查核算项目台账健全规范得12分;季度检查和半年、年终核查核算中,证实有一个项目台账不规范,每项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4)负责农业污染源减排统计。(11分)

依据按时限要求报送的统计文件和数据,按时保质报送得11分,推迟15个工作日内报送或数据质量不高得6分,超15个工作日报送不得分,超一个月未报送,倒扣11分。

(5)负责农业污染源减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核查核算,按时提供核查核算相关数据资料。(12分)

较好地实施监督检查和核查核算并积极配合国家核查核算得6分,工作有组织、配合欠缺得3分,组织和配合工作不到位不得分;按时报送核查核算结果,并得到自治区核查核算认可得6分,不按时报送或部分结果不被自治区认可不得分。

(6)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5分)

依据领导小组领导批示、会议工作安排、会议纪要明确的工作要求,全部落实得5分,未落实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4、银川市公安局

(1)完成银川市下达的全市机动车减排任务。(50分)

按与自治区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同步、同口径原则,完成自治区下达全区机动车减排年度目标任务得50分,未完成不得分,超额完成任务另加分。

(2)制定并监督落实银川市机动车污染减排 “十二五”规划及年度计划,分解落实机动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20分)

在起始考核年规划分值10分,计划分值10分,依据规划、计划文本和报送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时间,5月30日前报送得全分,推迟20天报送得一半分,超20天报送不得分。

在常规考核年计划分值10分,分解分值10分,依据计划编制文件和报送时间,2月底前报送得10分,推迟20天报送得5分,超20天报送不得分,超一个月未报送倒扣10分;计划中分解到地区得10分,没有分解不得分。

(3)严格机动车准入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机动车强制报废和淘汰监督管理工作。(10分)

严格机动车准入把关,总量控制在适当水平(2分),做好强制报废机动车工作,下发正式文件并做好淘汰记录得8分,未下发正式文件或无报废机动车记录不得分。

(4)负责注销车辆、报废车辆、转入、转出车辆等统计数据的报送。(10分)

在半年和年终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前,按时向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机动车注销明细表、机动车转出明细表、机动车转入明细表、新车注册明细表、机动车污染减排汇总表,以及其它机动车减排相关统计数据得10分,未按时提供或提供数据不被自治区核查组认可每次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5)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5分)

积极组织机动车减排核查核算工作(2分),不积极或不组织扣2分;积极配合核查核算(3分),不积极或不配合扣3分。

(6)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5分)

依据领导小组领导批示、会议工作安排、会议纪要明确的工作要求,全部落实得5分,未落实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二)有明确减排责任的部门

1、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对照银川市污染减排 “十二五”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监督落实银川市污水(中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 “十二五”规划及年度计划。(50分)

在起始考核年规划分值25分,计划分值25分,依据规划正式文本和批复文件,有各得全分,没有不得分。

在常规考核年计划分值25分,分解分值25分,依据计划正式文件,有正式文件得25分,无正式文件不得分;计划分解到各地区、企业得25分,没有分解不得分。

(2)推进能源行业减排,逐步推广CNG  LNG及甲醇汽油等清洁能源的使用。(30分)

在全市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制定了相关的制度或下发了正式文件得30分,未制定制度或下发正式文件不得分。

(3)对照减排目标任务,推动产业合理布局,严把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的项目审批准入关。(15分)

将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发展内容纳入我市“十二五”发展规划,依据规划内容和规划正式文本,纳入规划文本得15分,未纳入不得分。

(4)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5分)

依据领导小组领导批示、会议工作安排、会议纪要明确的工作要求,全部落实得5分,未落实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银川市财政局

(1)安排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加大污染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40分)

依据财政对污染减排监督管理资金(20分)和污染减排奖励资金年度预算(20分),有则各得20分,无则不得分。

(2)按照逐年递增的原则,编制年度污染减排专项资金预算并监督实施。(30分)

依据年度财政预算污染减排资金预算,有显著递增得30分,有递增但不显著得15分,未递增不得分。

(3)配合做好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中财政资金投入等资料的提供。(25分)

依据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按时向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污染减排资金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拨付等资料得25分,未按时或未提供资料每次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4)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5分)

依据领导小组领导批示、会议工作安排、会议纪要明确的工作要求,全部落实得5分,未落实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银川市建设局

(1)制定并监督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市政排水管网配套工程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50分)

依据规划正式文本,有得20分,无不得分;市政排水管网配套建设项目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率提高得10分,没提高不得分;污水处理率有明显提高得20分,没提高不得分。

(2)监督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规范化建设和运行工作,实现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保存一年以上。(20分)

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规范的中控系统,全部规范得20分;存在接入数据不全,无法调阅数据等不能核查核算污染物减排量的现象每家每次扣4分,扣完为止。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相关收费政策和减排支持政策并监督实施,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25分)

依据下发的正式文件,有得25分,无不得分。

(4)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5分)

依据领导小组领导批示、会议工作安排、会议纪要明确的工作要求,全部落实得5分,未落实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4、银川市统计局

(1)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污染减排统计工作。(20分)

依据下发的正式文件,有得20分,未下发正式文件不得分。
  (2)会同环保部门建立健全全市污染减排统计管理体系。(20分)

依据编制的减排统计管理体系规章制度,有得20分,无不得分。

(3)按半年和全年向银川市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污染减排日常统计数据。(30分)

依据提供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能源消耗、人口增长等污染减排核查核算相关数据的时限。按时提供以上全部数据得30分,未按时提供相关数据每次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4)配合做好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25分)

依据在核查核算工作中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的时限和完整性。按时提供完整的资料和数据得25分;未按时提供完成的资料和数据每次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5)银川市物减排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5分)

依据领导小组领导批示、会议工作安排、会议纪要明确的工作要求,全部落实得5分,未落实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其它

(一)减排责任部门超额完成减排任务加分方法按照《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地方政府)考核计分方法》进行加分。

(二)减排责任部门超额完成任务加分,以四项主要污染物单项指标超额完成任务量占部门职责减排(或全市)单项目标任务权重为依据。

(三)计分方法

单项超额加分=部门职责减排(或全市)超额量÷部门职责减排(或全市)任务量×25

    单项超额加分之和为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加分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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