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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0/2013-01732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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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2-27 |
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3-02-27 |
名 称: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7日
银川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费用考核制度和补偿机制,平衡公交企业化运营与公交服务准公共产品双重特性,兼顾市民便捷平价出行、公交可持续发展和财政承担能力的关系,进一步贯彻公交优先战略,促进我市公交企业稳定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本规制用途与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按照目标成本、定额成本等先进管理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的制度,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方式。成本规制作为政府财政合理界定和计算公交企业财政补贴基数(以下简称补贴基数),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成本规制实施的范围为我市公交公司及所属公交运营公司。
公交公司正常经营性成本费用项目纳入规制范围,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附加、燃料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其他直接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与公交运营成本相关的成本费用。
企业发生的非正常经营性支出不纳入成本规制范围。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突发性、非经常性支出,不计入补贴基数,而是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单列项目归集。对外承包线路不实施成本规制。
政府进一步加大公交客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公交场站建设费用、运营车辆购置费用原则上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二、成本规制程序
(一)根据公交公司成本项目近年平均合理数据,结合相关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成本项目标准值,本方案先试行一年。在企业稳定发展阶段成本项目标准值可三年再行调整。
(二)按照成本项目标准值和公交公司次年主要经营计划,测算次年补贴金额,申请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月度拨付。
(三)预算年度末期,由审计机构对公交公司成本进行监审;取得当年公交公司成本监审数,清算与补贴相关的应收和应缴款项,并结合监审情况确定下年度成本项目标准值。
三、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范围监审指引
纳入公交成本规制的人员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行业的基层工作人员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主要分为三类即:司乘人员、其他一线人员、管理人员。
人员工资指实际发放的、计入人员工资表的各项货币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各项津贴等。工资性支出是以人员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等支出。
司乘人员是指公交企业内从事公交运营的司机与随车售票员。
其他一线人员是指公交企业直接服务于公交运营的除司乘人员以外及为正常管理提供辅助、支持的基层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修理人员、收银点钞人员、保洁保卫人员、后勤人员、运营分公司和车队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稽查人员、燃料零配件供应人员等。
管理人员是指其他参与或从事公交运营与管理相关的人员。主要包括公交公司机关管理人员。
(二)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标准值
人员工资标准值等于人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
1、职工人数,通过不同类别人员合理的人车比确定。
常规公交综合人车比为3:1。
BRT快速公交综合人车比为4.5:1。
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值的,按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计算职工人数,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超过上述标准值的,按标准值计算职工人数。
2、人均工资水平。
人均工资水平:按2012年11月平均工资2946元/人.月规制工资水平,年度内人员工资的增长需经政府批准。加班工资按照2012年639元/人.月作为控制数。
3、工资性支出按国家规定标准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按基数的20%计提。
失业保险:按基数的2%计提。
生育保险:按基数的0.7%计提。
医疗保险:按基数的8%计提。
工伤保险:按基数的1%计提。
住房公积金:按基数的4.5%计提。(逐年增长三年内达到12%)
工会经费:按基数的2%计提。
教育经费:按基数的2.5%计提。
福利费:按基数的11%计提。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监审指引
公交企业固定资产主要指房屋建筑物、营运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
每年公交企业购置更新车规模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定。单车采购价格超过公交企业近两年平均车辆采购成本20%的,应事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定。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其使用用途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项目。
凡正常运营期间的折旧费按规定计入补贴基数。车辆处置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因运营车辆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监审成本的其他直接运营费中,形成收益的应计入监审收入中;未达到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不计入监审成本中,形成的收益应计入监审收入中。其他固定资产项目参照执行。
政府补助公交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政府补助部分每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作为财政补贴。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标准值
按国家公交营运车辆使用年限规定,我市公交营运车辆折旧年限最低不能低于8年,公交公司应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折旧年限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规定的年限计算。分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
房屋、建筑物、 5—35年
构筑物(停车坪 ) 15年
机器、机械、电器设备等其他生产设备 5—15年
其他交通工具 (辅助车) 8- 10年
其他 5年
固定资产折旧费标准值为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购置标准和上述规定的折旧政策,预留5%的残值后所计算的折旧费。
五、燃料消耗费(量)
(一)燃料消耗费监审指引
燃料消耗费指用于公交运营的燃料消耗费,不包括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货运、非营运车辆的燃料消耗费。
燃料消耗费=百公里燃料消耗量×车辆营运里程(百公里)×平均燃料单价(市场平均价与帐面平均以低者)
(二)燃料消耗量标准值
百公里燃料消耗量标准值根据银川市公交企业前三年实际百公里消耗量的合理水平确定,具体分不同车型百公里标准值消耗量如下,上下幅度控制在2%以内:
常规公交天然气车32.5立方/百公里
BRT快速公交天然气车50立方/百公里(因运行时间短,暂定指标)
行驶里程及百公里耗油量将根据公交线网优化进度适度调整。
六、运营车辆修理费
(一)运营车辆修理费监审指引
车辆修理费是指为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发生维修、轮胎、耗材等费用支出,不包括其他与公交运营无关车辆的修理费。车辆修理费主要包括车辆零配件费和保修燃润料费、不包括维修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
(二)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值
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值根据银川公交企业前三年百公里实际修理费的合理水平确定。
常规公交运营车辆每百公里修理费标准值为 20元。
BRT快速公交运营车辆每百公里修理费标准值为 20元。
七、其他直接运营费
(一)其他直接运营费监审指引
其他直接运营费包括场站租赁费、保险费、事故费、制服费、员工补偿金等其他与公交运营所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不包括应由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为公交服务负担的费用支出,如公交站牌等客运服务设施支出。
政府对公交企业明确减免的各项费用不计入监审成本。
场站租赁费是指公交企业为维护公交车辆正常运营、停放管理向社会单位或个人租赁的场地和站房支付的租赁费用。
保险费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购买的保险支出,如交强险、意外伤害险等。
制服费是公交企业为司乘人员、修理人员和线路管理人员统一配置运营、修理工作装支出。
事故费是指在公交运营过程中,公交企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
员工补偿金包括三部分:一是依劳动法的规定给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二是公交企业职工工伤达到5—10级离职时,支付相应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三是国有企业改制时国有员工转换身份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其他直接运管费用标准值
其他直接运营费用标准值根据银川市公交企业前两年其他直接运营费的合理水平确定。控制数为场站租赁费60万元/年、保险费3200元/每车.年、事故费处理费230万元/年、制服费220万元/年,员工补偿金30万元/年。根据相关政策测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60万元/年,绿化费人均50元/年,计26万元/年,卫生费人均24元/年,计12.5万元。
八、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一)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监审指引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由运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标准值为公交企业按税法的相关规定计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总额。
(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规制值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据实列支。
九、管理费用
(一)管理费用监审指引
管理费用是指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公司运营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广告宣传费、印刷费、管理用车费、办公用房租金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支出的范围,但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主要项目的具体范围是:
办公费包括为发展公交管理事务所必需的支出,如卫生费、通讯费、研究开发费、审计评估费用、法律诉讼费、咨询及顾问费、保卫消防费等。
差旅费包括为公交事务所必须发生的飞机车船路费、住宿费、会务费及出差补贴等,与公交事务无关的差旅费不得计入监审成本。
(二)管理费用标准值
管理费用标准值=营业成本×管理费率
管理费率标准值为1.8%。
营业成本=总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管理费率是指剔除职工薪酬后的管理费用总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十、财务费用
(一)财务费用监审指引
财务费用是指为维持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需要和为筹集运营车辆更新资金及购置场站、办公场所资金而发生的贷款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由市财政和交通局核定现有贷款水平,新增贷款需政府批准,经政府批准的货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二)财务费用标准值
财务费用标准值为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等相关费用监审数之和。
十一、不计入补贴基数的支出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公交服务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固定资产而形成的损失,经审核后可计入补贴基数中;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经营者超过核定规模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处理费、贷款利息等);
(八)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和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所属与公交运营无关的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虽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十)其他不合理支出。
十二、公交收入规制
公交规制收入包括:公交运营收入(客票收入、IC卡收入、租车收入),以及与公交运营相关的附属净收益,如公交场站租赁收入、公交广告净收益、公交相关的劳务净收益、计入公交运营成本折旧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其他净收益。
公交规制收入根据银川市公交企业前两年平均增长水平合理确定,其增长幅度应与运营里程增长幅度保持同步。
公交规制收入标准值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公交场站租赁收入,以上年度规制收入为基数增长不低于12%。
十三、规制值确定
费用性支出实际发生数高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实际发生数在标准值下限范围内的,规制值取实际发生数。规制收入实际低于标准值的,取标准值;实际数高于标准值的,取实际数。
十四、公交补贴的计算
规制成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燃料消耗费+轮胎消耗费及运营车辆修理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政府投资购置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
规制补贴=规制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规制收入
财政补贴应与公交服务质量挂钩,只有公交服务质量达到主管部门考核指标的,才能取得全额规制补贴,否则,相应扣减补贴。
财政补贴=规制补贴-服务质量考核应扣补贴
服务质量考核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和国资委按照《银川市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细则》执行,每季考核一次,财政局依据考核结果拨付规制补贴。
本办法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