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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3-0175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3-03-22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3-22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宁党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一) 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制。

进一步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接受同级应急委的领导。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是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应急委日常工作。市政府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本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建设。应急办内设于政府办公室的,可在政府办公室挂应急办牌子,明确专人负责。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交通、通讯等应急装备,确保其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上级部门做法设立专项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指定1名专(兼)职人员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信息员,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统筹管理、统一指挥和协调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预防准备、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以及舆论引导、社会动员等机制,确保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中政令畅通,形成强大社会合力,全面、高效、有序地把工作强有力的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参与和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有序地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广泛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单位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典型,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二、进一步完善全市各级应急预案体系

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积极研究制定《银川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从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

(一)预案编制、修订。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6大类组成。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完善,经市政府应急办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部门应急预案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完善,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督促所辖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做好审核、备案、督查等工作。每年审查一次应急预案,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同时编制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实行卡片式管理。

(二)预案演练。

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含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部门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至少每年演练1次;生命线工程单位、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演练2次;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演练应当事先演练2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对本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检查。专项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的牵头单位要组织成员单位制定具体演练工作方案,经各级政府应急办审核同意后按方案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应急预案演练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涉及跨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响应级别在三级以上的应急预案演练,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应急演练以实战演练为重点,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差异,可以把部分演练设计为桌面演练,但必须确保桌面推演认真、有效。

三、扎实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及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加快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队伍建设情况须动态报告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备案。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对应急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应急队伍“家底清、力量明、可调度、能战斗。”

(一)推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不断增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我市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接受同级和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度。一般情况下,由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时,根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请求,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参与协助工作;各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度同级或下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充分发挥好民兵救援小分队的作用。在乡镇或县级政府应急委及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镇政府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3、不断加强由预备役高炮团、地震局、中医院、银川市中铁水务集团公司、宁夏哈纳斯天然气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抗震救援分队建设,达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目的。

(二)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凡是有应急任务的部门均须建立专(兼)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保管辖领域内发生的一般性突发事件能自行应对解决,发生其他较大突发事件时能与其他应急力量实现互为支援和协同作战。重点要加强以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1、加强防汛队伍建设。要进一步提高防汛应急队伍建设水平,并推动乡镇由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与的防汛队伍建设与完善。要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做好巡查、抢险等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并做好平时的培训演练工作。

2、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由园林(林业)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森林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以及其他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加强森林扑火装备配置,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充分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

3、加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市、县(市)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队伍,气象信息员由现在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向村(社区)以及车站码头、厂矿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延伸,覆盖率达到100%。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相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范知识宣传,建立完善隐患数据库,报告隐患和灾情信息,组织临险、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4、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依托本地各相关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经常性开展集训和演练,使之成为应对一般及较大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同时,要督促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对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应要求其与邻近建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5、加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市、县(市)区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交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区域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相关领域公用事业保障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

6、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品安全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健全由农牧部门牵头,卫生、公安、商务、交通、林业、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有关专家等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承担家禽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三)推进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地震、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团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制定应急志愿者服务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培训、演练、参与应急救援等活动,总结推广应急志愿者服务经验,评选表彰应急志愿者先进典型。

各级开展应急志愿者服务所需工作经费通过同级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渠道解决。各级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应急委或分管领导同意,授权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调用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四)完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要组建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金融安全和综合管理6个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及专家库。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所负责领域的专家队伍。专家组成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咨询决策能力,或在本领域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协助各级政府应急委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分析、研判,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努力形成政府、专家和公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五) 应急队伍经费及装备保障。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单位要根据队伍所承担的应急职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并结合专兼程度等实际情况,多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同级财政视情况予以适当支持。各部门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志愿者队伍工作经费由各建设单位负责,同级财政视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四、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一)多途径、多渠道抓好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宁党办发〔2013〕1号)精神,认真学习《条例》,不断增强对加快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深入了解、熟练运用《应对法》和《条例》。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二)大力开展应急科普知识和应急演练进社区、进学校、进厂矿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 “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有利时机,按各自职能,以普及应急科普知识为重点,大力开展应急常识进社区、进学校、进厂矿等活动。在社区(村)以及人口密集区域,开辟应急管理科普知识专栏,设置应急标识及张贴应急管理宣传口号,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科普宣教活动,全面普及防险、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银川电视台、银川日报、银川晚报应当开辟应急科普知识专栏或插播应急科普知识公益性广告,无偿开展应急知识公益宣传。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自身开展综合应急科普知识宣传的同时,要对各部门、各行业开展应急科普知识宣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 切实加强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应急管理教育纳入全年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之中,各级政府应急办每年至少组织1次各级政府领导、政府新闻发言人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加强对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

五、强化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 加强突发事件预防工作。

1、全面开展各类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力量对可能引发和造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定期进行排查。自然灾害类由民政部门牵头排查;事故灾难类由安监部门牵头排查;公共卫生类由卫生部门牵头排查;社会安全类由公安部门牵头排查。各牵头部门要将排查情况进行分级分类、分析评估、统计汇总,登记建档,并报政府应急办备案。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短期内能消除的,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企业、单位立即进行治理和整改;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消除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明确监管责任和整改期限;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性较大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消除。政府应急办要建立动态管理本地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的统一数据库。

2、加强公共安全形势分析预判。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建立和完善协同会商机制。每季度前一个月组织开展下一季度公共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归纳季度突发事件发生的总体情况,对下季度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有效防范对策,部署应对准备。市民政局会同水务、国土、地震、气象等部门建立自然灾害类协同会商制度;市安监局会同公安、质监、交通等部门建立事故灾难类协同会商制度;市卫生局会同市农牧、商务、药监等部门建立公共卫生类协同会商制度;市公安局会同民族宗教、信访、建设、人社等部门建立社会安全类协同会商制度。四大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每季度初须向市政府应急办提交牵头领域的相关分析和预判材料,其他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供辅助材料,经市政府应急办汇总整理后,形成综合材料,报银川市委市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应急办,并抄送相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

(二) 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1、强化应急值守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值守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总值班制度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凡涉及公共安全的部门(单位)、专业监测机构、直接涉及公共事业的企事业单位都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乡镇(街道)也要实现专人24小时值班,村(社区)要确保相关负责人24小时通信畅通,实现值守工作“纵向到底”。

2、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是市本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信息后,直报市委信息处和市政府应急办,并通报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在接到信息后,首先向市政府总值班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向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直报市委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还要直报国务院应急办。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的预警、预报及事件信息在报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及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市党委办和政府应急办。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上报自治区政府。整合110、120、119、122资源,建立信息接报平台,逐步实现“一号受理,归口管理”;信息接报平台在接到信息后,应按信息级别通报事发地县(市)区党委办和政府应急办、上级主管部门。事故报送内容、范围及标准,按照宁党办发【2013】1号规定执行。从事发到报至银川市党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应急办超过2小时为迟报;对较大以上或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按上述程序报送,超过1小时为迟报。

市政府应急办要进一步制定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考核办法,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考核。对信息报告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情况严重,或对政府突发事件信息工作要求不予配合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三) 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水利、国土、公安、安监、环保、卫生、气象、地震等重点领域预报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以及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以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为主,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等信息发布平台为辅,构建突发事件综合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体系。能够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市、县(市、区)政府通报。

三级、四级预警警报,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发布。一级、二级预警警报,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应急办发布;跨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发布的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各县(市)区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采用公开播报(手语播报)、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采取有效方式,使其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接到预警信息后,应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要立即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四)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1、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群众应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财产损失;乡镇(街道)、社区(村)要迅速组织当地干部群众按照有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重大、紧急情况可同时上报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急办要积极发挥统筹、指挥、协调和调度职能,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运转枢纽。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报请市政府组织处置,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报请自治区政府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由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处置的,事发地政府要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工作。

2、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和完善现场指挥长制度,指挥长和现场指挥长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应对突发事件责任一览表》执行。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的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各有关单位和公众应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长的指挥。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恐怖行为社会安全事件,以各级维稳部门和反恐部门牵头组织处置;其他各类突发事件,由各职能部门为主处置。

建立健全应急管制和强制转移制度。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建议市政府实施有关强制转移群众和应急管制措施,并根据需要统一制发或要求相关部门统一制发有关通行标志和其他应急警示标志,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和群众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依法依规实施应急征收、征用、调用、销毁的有关规定和补偿机制,调动各方共同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要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完善信息公开与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完善政府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由市、县(市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长指定熟悉现场情况、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闻发言人,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疫病防治、灾害监控、心理干预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制定救助、救治、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应急响应结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和受影响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和总结,汇报事发与现场指挥到场时间、指挥到场与事态处置平息时间、事发与信息上报时间,分析产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和总结,并将情况报告自治区政府。

六、不断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

银川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作为综合性指挥决策平台,在银川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承担全市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综合研判、统一调度、资源部署等任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迅速集结到银川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听从指挥长安排部署,开展处置工作。银川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建设要充分依托银川市社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和各专业部门现有业务系统,促进资源整合,减少重复建设。市应急办、市工信局、市公安局要加强合作,加快推进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争取在2013年底前完成一级平台建设。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多方筹集资金,依托公安部门建立应急指挥中心,争取到2014年底实现数据库信息联网并纳入自治区政府应急平台。

七、进一步加强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逐步形成全市应急避护场所体系。建立各级避护场所数据库和台账,最大程度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各应急避护场所须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应急避护场所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应急避护场所出入引导队伍,制定简明应急预案,确保其在应对突发事件或应急演练时能正常使用。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对本级应急避护场所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和督促检查。

八、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专项经费及应急储备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一般预算的递增而增加,确保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预防处置需要。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经费应包括应急建设项目资金、应急储备物资购置和代储物资补偿资金、应急演练和宣传经费、培训经费、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经费等,其中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经费、应急管理专家组及应急办工作经费由政府应急办统筹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相关部门资金分配、使用提出意见,并进行检查核实。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捐赠和技术支持,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有关单位、部门接收到相关捐赠后,应报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备案。各级政府或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等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并邀请捐赠代表参与监督,要组织监察、审计、应急等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九、切实加强对贯彻《条例》和本《通知》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评估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细化本《意见》要求,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突发事件应对考核通报制度,以日常积累数据为主,重点考核突发事件发生率、事件处置时间、信息报送时间,按照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排序,一年一通报,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履行应急管理职责的,由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1、应对突发事件责任一览表。

2、紧急信息报送范围及标准。

3、信息报送流程图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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