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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10C/2023-0026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07-05
责任部门: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7-14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推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图文解读』 图解:银川市推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
推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推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推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精神,落实《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宁医保发〔2021〕186号)要求,扎实推动全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自治区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通过组织协调、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有效减轻患者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院医疗改革,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药品医用耗材,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根据保障临床需求、遵循医疗技术发展规律,结合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优先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保障质量和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二是坚持公开公正,政策落地。严格执行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规定,确保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三是坚持合理报量、确保使用。科学合理确定带量采购量基数,畅通采购、使用、结算等环节,确保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使用,有效治理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回扣。四是坚持政策衔接、部门协同。注重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衔接落实,加强部门联动,注重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更好发挥相关部门促对接、强监管作用。

三、实施范围

(一)药品范围。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竞争较为充分的临床常用药品。对通过(含视同通过,下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要求执行。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积极按自治区组织的省际联盟等多种形式集中带量采购要求执行。对“孤儿药”、短缺药的采购按自治区统一要求执行。

(二)医用耗材范围。优先遴选全区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医用耗材。

(三)医疗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驻银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协议管理的要求自愿参加集中带量采购。

四、工作措施

(一)积极参与,全力推进

1.积极参加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按照国家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医疗机构报量、组织采购协议签订、督促采购结果执行等工作,确保国家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第一时间在银落地惠民。(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医疗机构)

2.组织落实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落实区域性省际联盟以及省区间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对尚未纳入政府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品种,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挂网品种。(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医疗机构) 

3.合理确定采购量。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情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真实准确报送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量基数。落实自治区确定的约定采购量,在采购文书中公开。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医用耗材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按临床治疗需求、病患特殊要求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医疗机构)

(二)严格管理,履约尽责

1.严格采购协议管理。签订采购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按照中选价实行“零差率”销售。采购协议期满后,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开展续约报量、采购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医疗机构)

2.加强药品使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医用耗材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医用耗材短缺信息。加强医疗机构合理诊疗监管,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强化医务人员培训,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诊疗,保障患者医疗安全。对不按规定使用集采产品的医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上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医用耗材。(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医疗机构)

3.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1)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强化中选药品医用耗材质量安全监管。通过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按照自治区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监督抽样,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中选产品使用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部门协调和监管信息沟通机制,加快推进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基本实现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全程可查询、可追溯。(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卫生健康部门应强化医院药品医用耗材管理和规范使用要求,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治理医疗机构不合理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产品不良反应监测,发现疑似不良反应及时按程序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医疗机构)

4.加强供应配送管理。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直接或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在采购周期内按照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足量供货,并实现全市覆盖。配送方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医用耗材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配送到位,并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商务部门应加强中选产品的供应配送管理,如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并视为失信违约行为,纳入企业诚信管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确保中选药品医用耗材优先使用。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临床医师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管理人员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医用耗材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医疗机构)  

(三)落实政策,综合保障

1.加强回款管理。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卫生健康部门将医疗机构按期回款纳入绩效考核,医疗保障部门将定点医疗机构回款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医疗机构)

2.实施专项预付。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对因国家组织、省际联盟等方式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机构如期向企业支付采购款,结清采购费用。(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医疗机构)

3.推进直接结算。在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前提下,落实自治区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要及时审核,并足额支付合理医疗费用。(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医疗机构)

4.完善激励机制。对因国家组织、省际联盟等方式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在集中带量采购覆盖的药品医用耗材品种多、金额大、涉及医疗机构多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机制,促进临床医师和药学人员合理用药,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医疗机构)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保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适时开展监测分析、督导检查和总结评估。财政、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实施和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促进信息互通共享,认真落实药品医用耗材报量、采购、使用、回款、支付、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主体责任,共同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实施和监管。加强对各县(市)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对处置,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解读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大力宣传集中带量采购取得的成效、典型案例、创新做法,以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医务人员在临床治疗中的作用,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完善重大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关于推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责任清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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