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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10C/2023-0062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12-21
责任部门:银川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3-12-26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完善统计监督机制,提高统计监督效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着力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服务和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统计保障。

二、重点措施

(一)落实统计督察要求

1.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切实担负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主体,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到实处。严禁通过下达指标、提醒、打招呼等方式干预统计工作;严禁以“调度”之名行“干预”之实;严禁参与甚至主导干预企业独立报送统计数据;严禁采用会议、微信、电话、发放补贴等方式,强令、授意、指使企业报送虚假数据甚至直接代填代报企业统计数据等;严禁为了骗取荣誉、招商引资、地方排名干预统计数据。

2.配合做好统计督察。主动配合做好国家、自治区常规统计督察、统计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统计督察,抓好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压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方面政治责任。聚焦督察重点,围绕统计督察内容,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二)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3.提高统计法治意识。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统计法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总体规划,指导普法责任单位向全社会普及统计法律知识。积极推动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提高广大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提升统计执法检查效能。制定实施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落实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快填补统计执法空白,实现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地区全覆盖、指标全覆盖。开展统计部门与工信、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合执法,积极探索对部门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方式。严格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相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

5.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统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逐级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责任,加强对源头数据的核实检查。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和核查对象的特点,针对源头数据报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综合采用计算机程序自动核查、相关数据对比核查、综合数据校验核查等方式,对源头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核查;积极采用现场核查、电话核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新增或变动的调查对象以及总量较大、数据波动异常的调查对象的源头数据质量进行重点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按规定依法及时移送核查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6.常态化开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清理工作。对各地各部门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不得未经批准开展统计调查等。

7.拓宽违法线索来源渠道。完善举报制度,通过12345投诉举报平台、来信来访、部门移送等多种渠道,扩大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来源,细化案件受理、查处和办理流程,及时有效处理举报线索。运用统计督察、巡察监督、审计督查、执法检查、数据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8.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完善统计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正向激励与警示教育并重。加快落实《统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实行差异化管理,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机制。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标准和程序,按要求在“信用中国”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9.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加快推进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落地见效,以提高政府统计能力为根本目标,加强部门、基层统计机构、园区、企业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完善统计业务规范,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三)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

10.深化经济运行情况监测。聚焦党的二十大作出的各项战略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三区建设”、“四新任务”、“五大战略”等目标任务,认真做好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文化产业、新材料、新能源、新食品加工等统计监测。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年度预期目标,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运行情况开展监测分析,及时研判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服务业等月(季度)运行走势与特点,有效揭示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11.强化重大风险预警分析。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中潜在风险的预警预判,按照“预判超前、分析精准”的统计服务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及时分析重大事件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冲击,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四)建立健全贯通协同配合机制

12.健全统计监督协作机制。始终将统计监督放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统筹谋划,进一步完善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派驻、巡察、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加强经常性的沟通交流。

13.深化统计监督信息共享。强化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协调联动,加强统计机构与发改、工信、商务、民政、市场监管、文旅、住建、科技、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拓展信息共享范围和深度。

14.加强统计监督结果运用。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科学分析、准确研判统计监测评价、统计执法检查结果,及时向巡察机构提供被巡察地方(单位)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提升统计监督质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监督意见》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统计监督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推进,自觉接受统计监督。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监督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统计监督工作要求,认真履行部门统计职责,强化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夯实统计工作基础,压实统计工作责任,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统计机构要切实担负实施统计监督主体责任,强化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与各相关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凝聚统计监督工作合力。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统计监督有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要加快统计现代化改革,推动科技赋能,建设智慧统计。要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切实保障和维护统计数据安全。

附件:1.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责任分工

2.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责任清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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