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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11640100010085810C/2025-0022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8-05
责任部门:银川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5-08-11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银川市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银川市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银川市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精神,加强银川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激励运动员、教练员代表银川市在各类比赛中争创佳绩、勇攀高峰,进一步推动我市竞技体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宁政办规发〔2025〕3号),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竞技体育项目:代表银川市参加自治区全运会、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的注册运动员(含交流)、教练员团队及有功人员;凡经我市选拔培养,输送到自治区及以上训练单位,并代表银川、宁夏、中国参加奥运会(含冬奥会)、青奥会(含冬青奥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含总决赛);亚运会(含亚冬会)、亚洲锦标赛、亚洲冠军赛、亚洲杯(含总决赛)、亚青会;全国全运会(含冬运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总决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注册运动员(含交流)、教练员团队、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交流运动员是指在外省、市、县(区)协议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二)群众体育项目:代表银川市参加全国、自治区运动会(含冬运会)群众组比赛的运动员和教练员。

(三)民族项目:代表银川市参加全国、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含编导)。

(四)残疾人项目:代表银川市参加残奥会、特奥会、国际聋奥会(听奥会)、世界残疾人锦标赛;亚残运会、亚洲残疾人锦标赛;全国残运会、全国特奥会、全国残疾人锦标赛;自治区残运会、自治区特奥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团队、运动员协助者、有功人员及有关单位。

第二章竞技体育项目运动员、主教练入围决赛资格奖励

第三条  奥运会(含冬奥会)、亚运会(含亚冬会)、全国全运会(含冬运会)设置入围决赛资格奖,但在决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不再奖励入围决赛资格奖。其他赛事一律不设入围决赛资格奖项。

(一)取得奥运会(含冬奥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主教练(含集体、团体项目),每人分别奖励2万元。

(二)取得亚运会(含亚冬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主教练(含集体、团体项目),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

(三)取得全国全运会(含冬运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主教练(含集体、团体项目),每人分别奖励0.3万元。

第四条  集体项目上场比赛的非主力队员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计奖。

第五条同一名运动员获得多个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和教练累计奖励。

第三章竞技体育项目运动员奖励

第六条  运动员成绩奖。

(一)在奥运会(含冬奥会)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40万元、25万元、15万元、6万元、5万元、4.5万元、4万元、3.5万元。

(二)在青奥会(含冬青奥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含总决赛)上,获得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9万元、6.5万元、3.5万元、3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获得非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5万元、1万元、0.75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25万元。

(三)在亚运会(含亚冬会)上,获得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7.5万元、4万元、3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

(四)在亚洲锦标赛、亚洲冠军赛、亚洲杯(含总决赛)上,获得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0.9万元、0.75万元、0.6万元、0.5万元。

(五)在亚青会上,获得全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75万元、0.5万元、0.3万元、0.25万元、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

(六)在全国全运会(含冬运会)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4万元、3.5万元、3万元、2.5万元。

(七)在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总决赛上,获得全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0.9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

(八)在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上,获得全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3万元、0.3万元、0.3万元、0.2万元、0.2万元。

(九)在自治区全运会上,获得前3名的运动队(员),奖励标准分别为:集体项目每队4万元、3万元、2.5万元;团体项目每队3万元、2万元、1.5万元。个人项目每人1.5万元、1.2万元、0.8万元。

(十)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三大球”联赛、冠军杯赛上,获得前3名的运动队(员),奖励标准分别为集体项目每队2万元、1.5万元、1万元;团体项目每队1万元、0.8万元、0.6万元。个人项目每人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七条  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按照对应名次奖励标准计发奖金。

(一)获得全国及以上比赛集体、团体项目奖励名次的,按照奖励标准奖励每名运动员。

(二)获得多项个人项目(或团体项目)奖励名次的累计奖励。

(三)获得全国及以上比赛的足球、篮球、排球、手球等集体项目前八名的运动队,具体奖金分配原则为:获奖运动队上场比赛主力阵容按足球11人、7人、5人,篮球5人、3人,排球6人,手球7人确定,按照奖励标准100%奖励每名主力运动员,按照奖励标准50%奖励每名非主力运动员。

(四)运动员在国际国内正式体育比赛(不含非奥运会项目和非全运会项目)中,创(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自治区纪录的,分别一次性发放奖励5万元、3万元、1.5万元、0.5万元。运动员在同一赛事、同一项目上多次创(破)纪录的,按最高一次纪录计奖。

第四章竞技项目教练员团队及有功人员奖励

第八条教练员团队包括主教练(限定1人)、副教练、体能教练、机械师。有功人员包括领队、按摩师、队医、科研人员、反兴奋剂人员、长期跟队管理服务保障人员。

第九条  在同一周期内,按照运动队(员)在自治区全运会获得前三名的奖励标准奖励主教练,获得多项奖励名次的累计奖励;教练员团队其他成员按照份奖奖励,奖励标准为主教练奖金总额的60%;有功人员按照份奖奖励,奖励标准为运动员、教练员团队奖金总额的20%。

主教练计奖原则为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四年以上的,按奖金标准的100%计奖;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三年以上不足四年的,按奖金标准的80%计奖;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按奖金标准的60%计奖;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按奖金标准的40%计奖;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奖金标准的20%计奖。因工作调整或个人原因等连续六个月不带队(员)训练的,不得参加评奖。教练员团队其他成员和有功人员具体奖励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主教练所带运动员在国际国内正式体育比赛(不含非奥运会项目和非全运会项目)中,创(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自治区纪录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奖励主教练。

第五章竞技体育项目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奖励

第十条获得奥运会(含冬奥会)前八名、亚运会(含亚冬会)、全国全运会(含冬运会)前三名的,按运动员成绩奖励标准的30%累计奖励其输送单位,主要用于体育事业发展,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获得奥运会(含冬奥会)前八名、亚运会(含亚冬会)、全国全运会(含冬运会)前三名的,按运动员成绩奖励标准的10%累计奖励其输送教练员。

第六章群众体育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

第十二条  运动员成绩奖

(一)在全国全运会(含冬运会)上,获得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7.5万元、4.5万元、3万元、1.5万元、1.2万元、1.05 万元、0.9万元、0.75万元;获得展演项目一、二、三等奖的运动队,每个运动队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二)运动员在自治区全运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队),每人奖励标准分别为:集体项目0.5万元、0.4万元、0.3万元;团体项目0.5万元、0.4万元、0.3万元;个人项目0.6万元、0.5万元、0.4万元。

第十三条  运动员在上述全国、自治区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按照对应名次奖励标准计发奖金。

(一)获得团体项目奖励名次的,按照奖励标准奖励每名运动员。

(二)获得多项个人项目(或团体项目)奖励名次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三)获得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前八名的运动队,具体奖金分配原则为:获奖运动队上场比赛主力阵容按足球11人、7人、5人,篮球5人、3人,气排球5人确定,按照奖励标准100%奖励每名主力运动员,按照奖励标准50%奖励每名非主力运动员。

第十四条教练员奖励。

(一)全国全区比赛类项目按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奖励主教练。

(二)全国展演类项目运动队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主教练,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5万元;全区展演类项目运动队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主教练,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三)教练员所带运动队(员)参加全国比赛获得多项奖励名次的累计奖励。

第七章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

第十五条  运动员成绩奖。

(一)个人竞赛项目: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3万元;获得自治区一、二、三等奖的运动员,分别奖励0.6万元、0.3万元、0.15万元。

(二)团体竞赛项目: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的运动队,每个运动队奖励3万元、1.5万元、0.9万元;获得自治区一、二、三等奖的运动队,每个队员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5万元。

(三)集体竞赛项目: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的运动队,每个运动队奖励5万元、2.5万元、1.5万元;获得自治区一、二、三等奖的运动队,每个队员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5万元。

(四)表演项目: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的运动队,每个运动队奖励6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自治区一、二、三等奖的运动队,每个队员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5万元。

(五)运动员取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第十六条  教练员奖励。

(一)竞赛项目运动队(员)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的教练员,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所带运动队(员)获得自治区一、二、三等奖的教练员,属集体项目的,每人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8万元;属小团体项目的,每人分别奖励1万、0.6万、0.4万元;属个人项目的,每人分别奖励0.8万、0.5万、0.3万元。

(二)表演项目编导兼教练员所带运动队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所带运动队获得自治区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三)教练员所带运动队(员)获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第八章残疾人体育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团队、有功人员及

有关单位奖励

十七条  运动员成绩奖。

(一)在国际残疾人奥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15万元、8万元。

(二)在国际残疾人特殊奥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4万元、2.5万元、1.5万元。

(三)在国际残疾人聋奥会(听奥会)、世界残疾人锦标赛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

(四)在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7.5万元、5万元、2.5万元。

(五)在亚洲残疾人锦标赛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0.5万元。

(六)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0.25万元。

(七)在全国残疾人特殊奥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八)在全国残疾人锦标赛上,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万元、0.75万元、0.6万元、0.4万元、0.25万元。

(九)在全区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万元、0.8万元。

(十)在全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十一)团体项目和集体项目,按照以上相应赛事奖励标准的50%奖励获得名次的每名运动员。

第十八条  创超纪录奖励。

残疾人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创破世界、亚洲、全国、全区记录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5万元、0.3万元。运动员在同一赛事、同一项目上多次创(破)记录的,运动员奖励按最高一次记录计奖。

第十九条  教练员团队及有功人员的奖励。

教练员团队及有功人员的奖励按获奖运动员奖励总额的30%计发,由训练单位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第二十条  领跑员、领骑员、领滑员、赛艇舵手等协助者,按照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集体奖励0.1万元;对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个人奖励0.05万元。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所确定的奖补政策与自治区级、银川市级其他奖励政策相重复,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九章奖励实施

第二十三条  除运动员以外,其他奖励对象由训练、参赛、科研和服务保障单位根据运动员训练、比赛过程中执教和服务保障工作实际情况,以及聘任文件、会议纪要、交流协议等认定。

第二十四条 奖励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单位申报。比赛结束后60日内,由奖励对象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反兴奋剂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充分征求意见,集体研究,提出奖励建议,并对拟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填写《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资金申报表》,提供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竞技体育项目、群众体育项目报市体育局审核,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报市民委审核,残疾人体育项目报市残联审核。

(二)安排预算。市体育局、民委、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奖励申请材料和奖励方案进行复核后,将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拨付。

(三)奖励资金发放。相关备战训练参赛单位在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照奖励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发放到位。

(四)报告。备战训练参赛单位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体育局、民委、残联等相应主管部门。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比赛奖励资金使用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体育局、民委、残联对本系统获得奖励单位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主要包括:

(一)奖励程序的履行情况;

(二)奖励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三)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奖励的;

(三)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挤占、截留、挪用奖励经费的。

第十一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名次。所指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自治区纪录经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亚洲单项运动协会、国家体育总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批准确认的纪录,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的纪录。

第二十九条因体育比赛政策、赛事名称和赛制等调整变化的,奖励对象的范围和标准,由备战训练参赛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调整变化实际,参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条  对因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取消比赛成绩的运动员不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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