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10C/2026-0001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1-16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科技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深圳)新质生产力科创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深圳)新质生产力科创中心运营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与科创资源富集地区合作对接,规范优化银川(深圳)新质生产力科创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运营管理,高效链接珠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市场、资金、技术、人才等优质科创资源,打造集重点产业展示、企业飞地研发、科研成果育成、科技型企业孵化、“双招双引”、城市会客厅等功能于一体的科技创新综合赋能平台,助力创新强市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中心实行“党政主导、部门协同、平台共建、市场运营”的模式,重点吸引自治区、银川市特色优势产业领域企业与机构入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入驻。
第三条 建立科创中心建设运营工作会商机制,统筹研究政策制定、机制建设及重大事项协调。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科创中心具体建设推进、运营机构择选、入驻单位审核、业务指导及监督考核;市委人才工作局,市财政局、投促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分别依职责落实相关政策支持与保障;市政府驻深办负责科创中心日常管理服务、协调对接当地资源、租金收缴等工作,确保稳定运营。
第四条 科创中心由市科技局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优先选择具备孵化载体资质、科创中心运营经验的企业或机构。运营机构组建专业化运营团队,具体承担科创中心日常运营管理及服务,自负盈亏;开展入驻初审、考核评价等工作,为入驻单位及项目提供注册登记、科技政策宣传辅导、银深两地资源对接、技术及人才引进、研发孵化转化、科技合作交流、投融资联系等创新服务,并协助对接科创中心所在地相关政策。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入驻企业原则上应符合银川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银川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包括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有新产品研发需求的初创型企业。
(二)非银川市注册企业应为以研发转化为主营业务的分公司、独资或控股子公司、部门(办事处),须与银川市企业业务相关联,开展合作或共建机构,入驻后成果在银转化落地。
(三)具备承担研发任务的能力,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全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1人。
(四)自建研发中心或拥有省(自治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五)上年度在银研发经费投入不少于50万元。
对同时满足以上入驻条件三项及以上的单位,优先入驻。
第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入驻须具备承担研发任务的能力及稳定的科研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围绕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开展研究攻关,研发成果在银实现转化、产业化。
第七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达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且有望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战略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重大招才引资项目,以及拟入驻的高能级科创机构、总部赋能机构和平台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八条 申请入驻。企业、高校向注册地县(市)区和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或科创中心运营机构提交入驻申请;科研机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入驻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入驻申请表》、项目计划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九条 初审推荐。县(市)区和园区科技管理部门、科创中心运营机构根据入驻条件开展实地核查和初审,将通过初审入驻单位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条 入驻审核。市科技局对申请入驻单位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 签约入驻。由运营机构与入驻单位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并按科创中心功能布局和运营机构统一安排选择区域空间。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运营机构和入驻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合法经营。入驻期间发生的任何经营风险或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自行承担。运营机构、入驻单位接受银川市政府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创中心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由运营机构整体承租,按期向市政府驻深办缴纳房租。入驻单位和运营机构实行统一房租标准。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统一负责科创中心内部管理,享有适度自主权,但涉及科创中心服务事项的收费标准等重要事项,须经市科技局、政府驻深办审核通过后执行。入驻单位服从运营机构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入驻协议约定,按照承租面积和工位数量缴纳租金。科创中心物业、水、电、气等费用,由市政府驻深办与运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入驻单位实行“一年一考核”,由运营机构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科创中心建成后,第一年为试运营期,期间不进行年度考核,亦不给予运营补贴。
正式运营后,运营机构年度考核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委人才工作局,市财政局、投促局、人社局、政府驻深办等部门,根据每年运营情况,酌情制定年度考核细则并开展考核,运营机构应无条件服从考核细则。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定期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分级给予相应补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首年享受财政运营补贴40万元的标准,后续年度补贴额度每年按10%的比例等额递减,根据当年考核结果享受相应补贴;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首年享受财政运营补贴30万元的标准,后续年度补贴额度每年按10%的比例等额递减,根据当年考核结果享受相应补贴;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享受当年运营补贴,且运营期间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由运营机构自行承担。同时,若下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优秀,其享受的运营补贴额度应在考核结果标准核定基础上核减10%。
第十七条 累计运营补贴期限四年。补贴期满后原则上不再安排补贴,如因特殊情形确需继续支持的,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在该办法有效期内,若原运营机构退出并由新运营机构接替,新运营机构自接任之日起,原则上根据其接任时对应的运营年度考核结果,直接适用该年度的运营补贴标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补贴标准,可按程序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入驻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运营机构下达书面通知,限期办理退出手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承租区域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欠缴租金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用经运营机构书面催告2个月以上仍不缴纳的;
(四)承租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期入驻或入驻后停业3个月以上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装修改造、改变场地用途、转租转借,限期不改正的;
(六)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七)因自身业务布局、发展战略调整等原因,入驻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八)其他认为需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入驻单位退出程序:
(一)结清缴纳相关费用后,向运营机构提交退出申请。
(二)限期完成设备、人员、现场等清理工作,经运营机构现场验收后,办理退出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条件退出并终止委托运营: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承租区域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科创中心功能定位,经书面责令后未按期整改纠正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欠缴租金、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用经市政府驻深办书面催告2个月以上仍不缴纳的;
(五)承租交付之日起2个月内未按期入驻或入驻后停业1个月以上的;
(六)未经同意擅自装修改造、改变场地用途、转租转借,限期不改正的;
(七)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八)教唆、组织入驻单位集体退租,或以联合退租、集体抵制相要挟,提出不合理政策扶持要求的;
(九)主动提出终止合作并退出的,则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关权益,并应独立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成本、重新遴选运营方费用、过渡期运营停滞损失等;
(十)发生违约情形的;
(十一)其他认为需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退出程序:
(一)结清缴纳运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后,向市科技局提交退出运营申请,同时向市政府驻深办提出退租申请。
(二)限期完成设备、人员、现场等清理工作,经市科技局、政府驻深办验收通过后,办理退出交接手续。
(三)逾期交纳或拒不交纳租金、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用的,运营机构应支付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科创中心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结合企业入驻和运营成本投入情况,建立运营管理财政补贴“退坡”机制,具体补贴标准按年度考核结果核定,资金列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运营机构和入驻单位可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申报备案飞地研发中心、离岸孵化器、技术转移机构等平台资质,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入驻单位及运营机构开展项目招引、招才引智、孵化创新。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银川实现产业化并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按银川市科研项目相关规定,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聚焦银川市特色优势产业方向,在科技前沿探索、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学术水平与创新能力突出的人才,可纳入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培养期内最高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符合《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分类认定办法(修订稿)》政策规定的,可申请认定为相应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生活补贴、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优厚待遇及配套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聚焦银川市重点发展领域、优势产业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开展创新工作的,可申报银川市“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对认定的银川市“人才小高地”及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其产业带动效应、人才集聚成效与创新贡献,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入驻单位/项目同时符合银川市其他产业、投融资、招商引资等政策条件的,同类奖补按“就高就新不重复”原则申报享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若遇本办法之外的其他事项,市科技局联合市政府驻深办等单位会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科创中心运营管理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由运营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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