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10C/2026-0005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02-1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稳增长促发展“百日攻坚战”金融支持政策兑现细则(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稳增长促发展“百日攻坚战”金融
支持政策兑现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好打赢“百日攻坚战”全力推进经济持续向好工作方案〉和〈稳增长促发展“百日攻坚战”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银党办〔2025〕81号)提出“对2025年9月1日后新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主体贷款,按2025年利息支出的10%予以支持”。为落实文件精神及金融支持政策,规范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纳入2026年政府预算安排,预算资金申请、管理、审核、发放主体为银川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对满足以下条件的申报主体予以贴息:
1.在银川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新型农业主体;
2.申报主体经营合规、融资需求真实、信用状况良好(分类属于正常、关注类,无逾期欠息)、贷款资金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
3.贷款实际发放日期在2025年9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之间(含无还本续贷)。
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
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均不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第三章 贴息要求
第五条 贴息标准。按申报主体从贷款实际发放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已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利息、逾期或展期期间支付的利息不予贴息。
第六条 贴息办理流程。2026年3月底前,申报主体通过合作银行代办申报,申报前需签订《企业承诺书》(附件1)《企业告知书》(附件2)《授权书》(附件3),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4月20日前,合作银行负责将贴息申报信息(附件4),按所在县(市)区分类汇总,报送至对应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各县(市)区批量上传至宁夏信易贷平台。
宁夏信易贷平台对申报主体是否属于在银川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新型农业主体进行校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以短信方式通知申报主体及银行。对于仅因未注册宁夏信易贷平台而无法完成校验的,可在注册后,二次申报。
5月15日前,各银行登录信易贷平台下载申报成功汇总表,法人银行以总行汇总,非法人银行以分行汇总,将贴息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委金融办。
市委金融办在收到各银行的贴息汇总表后,对贴息申报主体名称和贴息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拨款通知单,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各银行,各银行应在收到贴息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在贷款银行的对公存款账户。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职责分工。
市委金融办负责资金预算申请和执行,制定监督核查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开展政策宣传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用于贷款贴息工作,参与监督核查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依托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贴息主体统计、报送等工作,参与监督核查。
各县(市)区负责运用好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审核报送贷款贴息主体资格,开展政策宣传。
市农业农村局、营商环境局参与监督核查工作。
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对企业资质、申报贷款金额、期限及用途、还本付息及申请贴息金额进行审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检查制度。金融机构签订《承诺书》(附件5)、《诚信履诺告知书》(附件6)。市委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营商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抽取部分贷款业务合同与凭证,对放款还款、付息等信息与汇总表信息进行核查。
第九条 责任追究。对核查发现的,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延迟、不实的贷款业务等情况,由市委金融办报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问题提示和督促整改;对申报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及银行机构应广泛宣传贴息政策,并加强对贴息申报主体资格的审核把关,重点检查贷款真实性、资金用途合规性以及申报材料准确性,防止虚假申报和套取资金行为。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3日。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细则随之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负责解释。
附件1
企业承诺书
我公司秉持诚实守信原则,承诺贷款业务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如由于我公司所提供数据或信息不准确,造成财政资金拨付错误,我公司将退回财政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我公司承诺此项贷款业务未享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若我公司从多家银行获得贴息,将退还多补贴的利息。
我公司已被告知并充分知晓,我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认定的违诺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公司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告知书
1.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两化一振兴”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主体融资环境,切实解决银川市辖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主体融资难、贵、慢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和宁夏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宁夏信易贷平台”)融资服务功能,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好打赢“百日攻坚战”全力推进经济持续向好工作方案〉和〈稳增长促发展“百日攻坚战”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银党办〔2025〕81号)要求,我市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主体进行贴息。
2.我市对满足以下条件的申报主体予以贴息:
(1)在银川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新型农业主体;
(2)申报主体经营合规、融资需求真实、信用状况良好(分类属于正常、关注类,无逾期欠息)、贷款资金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
(3)贷款实际发放日期在2025年9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之间的贷款(含无还本续贷)。
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
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主体但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均不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3.工作人员将向贵公司告知本次贴息政策的相关内容、办理流程及资金发放形式。若贵公司符合贴息的政策支持条件,按贵公司从发放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事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已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利息、逾期或展期期间支付的利息不予贴息。
4.若贵公司有意愿享受此项政策,请在2026年3月底前联系贷款银行办理贴息登记,如因贵公司没有及时登记而导致无法获得贴息政策支持,由贵公司承担相应后果。
5.贵公司应保证提交数据真实准确。涉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贵公司应将所涉财政资金退回市委金融办账户。
6.贵公司此项贷款业务仅可享受一次贴息。如该项贷款业务已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再予以支持。
被告知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附件3
授权书
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咨询经办机构。本授权书中所指政务数据、征信数据,是指本公司进行经营、交易、缴税等日常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数据、税务数据、社保缴纳数据、公积金缴纳数据、海关进出口数据、公共信用数据、人民银行征信数据等。
为便于在宁夏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宁夏信易贷平台”)办理本公司相关业务,本公司同意向被授权单位授权以下内容:
授权 类型 | 授权内容 | 被授权 单位 |
数据 授权 | 1.被授权单位可将本公司政务数据通过宁夏信易贷平台向市委金融办和政府相关部门、银行提供。 2.市委金融办和政府相关部门、银行可查询、使用本公司政务数据、公共信用数据,用于审核本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的贷款等相关资金业务;在其与本公司上述业务合作达成并签订业务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上述业务贷后、事后管理等需要,可查询、留存并使用本公司政务数据、公共信用数据。 | 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营商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银行 |
资料文件授权 | 1.银行可向被授权单位提供基于本公司与银行业务合作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放款凭证、结息凭证等资料文件和利率、金额、期限、账户信息等贷款业务信息和征信数据,用于办理本公司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提供资料文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传文件扫描版。 2.被授权单位可留存本公司征信数据、贷款业务信息,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 | 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营商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银行 |
本公司声明:银行机构已如实向本公司提示了上述条款,应本公司要求对相关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公司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被授权单位超出上述授权范围获取、使用本公司数据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无论上述业务申请是否获得批准、业务合同是否终止,被授权单位均有权以纸质或电子档案形式留存本公司上述授权范围内的资料文件、数据等。
授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银川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新型农业主体贷款贴息申报汇总表(XX年XX月)
序号 | 申报主体类型 | 申报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姓名 | 法人身份证号 | 贷款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借款合同编号 | 币种 | 贷款发放金额(元) | 贷款发放日 | 贴息计息起始日 | 贴息计息截止日 | 实付利息金额(元) | 审核意见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负责人: | 银行公章: | |||||||||||||||||
附件5
承诺书
(银行版)
我行承诺将按《银川市稳增长促发展“百日攻坚战”金融支持政策兑现细则》审核申报主体及贷款信息,报送申报主体和贷款信息符合《兑现细则》,承诺将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贷款相关信息至宁夏信易贷平台,按期提交贴息汇总表,并承诺所提供数据为该笔贷款真实数据。如因我行未及时报送贷款信息或报送信息有误导致企业未获得财政贴息资金或财政资金拨付错误,我行将承担相应责任,如企业未获得或少获得贴息资金,我行将向企业补齐贴息资金;如企业多获得贴息资金,我行将多获得贴息资金部分退回市委金融办账户,并负责向企业追回多获得贴息资金部分。
我行已被告知并充分知晓,我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认定的违诺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银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诚信履诺告知书
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主体融资环境,切实解决银川市辖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主体融资难、贵、慢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和宁夏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宁夏信易贷平台”)融资服务功能,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好打赢“百日攻坚战”全力推进经济持续向好工作方案〉和〈稳增长促发展“百日攻坚战”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银党办〔2025〕81号)要求,我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贴息。
贵机构应保证提交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贵机构报送数据延迟、缺漏、不实的贷款业务等情况,由市委金融办报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问题提示和督促整改;对申报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知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