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2026-0035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5-26
责任部门: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6-06-01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型工业化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银川市新型工业化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新型工业化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新时代民族工作总体要求,以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培育产业、赋能创新的核心作用,加快推进银川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升级,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各民族群众在产业发展中深度交往交流交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25〕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银川市产业发展实际,修订完善本设立方案。

一、基金概况

(一)基金名称

银川市新型工业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二)基金性质

引导基金是以银川市财政性资金发起设立,由市工信局委托受托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兼顾政策性与市场化属性,引导符合银川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落地,以壮大产业集群为核心目标,弱化盈利导向,着力破解产业发展资金瓶颈。

(三)功能定位与投资方向

引导基金应遵循国家宏观管理政策导向,符合银川市区域规划与新型工业化产业发展方向,以做强优势主导产业、转型升级传统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为核心,重点支持带动性、战略性、创新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项目,原则上仅用于研发投入、技术改造、产品升级、产业链延伸等实体产业培育相关领域。

(四)基金规模与出资安排

1.基金规模:引导基金总规模10亿元人民币,现有规模2亿元。根据不同投资方向对引导基金总规模按照5:5的比例切块设立两支专项基金,两支基金分别遴选独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GP),实行独立主体、独立决策、独立核算、独立考核;两支基金由托管机构依规遴选托管银行,分别开立独立托管专户,分户专账、资金隔离、独立托管、分别履职。

2.基金来源:市级财政、各县(市)区、园区、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均可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方。

3.动态调整:市级财政根据基金运营成效、财政承受能力及年度预算安排、撬动县(市)区、园区和社会资本参与等情况,逐步扩大基金规模至10亿元。

4.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为7年,运行良好、产业培育成效显著的,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存续期及扩大基金规模。

(五)基金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

1.投资方式:引导基金原则上以项目直投为主,也可采取母子基金投资、跟进投资等模式。项目直投为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流程完成独立的市场化评估决策后进行投资。母子基金投资为引导基金与符合条件的主体联合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防止多层嵌套。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母基金对于子基金偏离政策导向、违法违规的投资事项可行使一票否决权。跟进投资为引导基金可对各县(市)区、园区投资的项目进行跟投,原则上被投资项目社会资本出资额不得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

2.投资比例: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单个项目,持股比例不得超过项目公司股权的30%,原则上不能成为投资项目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

二、基金管理机制

(一)运行机制

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引导基金受托机构及有限合伙人,代表财政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基金严格按照市场化规则运作,保障其独立、规范、高效运营。

(二)受托机构

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具备相应资质、风控能力、从业经验和良好经营信誉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市工信局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托管业务流程、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核心事项。受托机构主要负责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遴选基金托管银行和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备案、信用信息登记、协调基金管理人与各县(市)区和园区投资对接、基金管理人年度绩效考核、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工作,按季度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报送基金运作情况报告、财务报表、风险预警报告、项目储备台账等,及时报告重大风险。

(三)基金管理人

市工信局指导受托机构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基金管理人,作为引导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受托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遴选一家或多家基金管理人,分别设立一支或多支基金产品,形成基金集群。发挥基金管理人在不同投资方向、区域、产业特色的优势,合力促进引导基金设立目标实现,达到风险分散、资源汇聚、良性竞争的运行效果。基金管理人需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1.主体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规经营的投资管理机构;

2.运营能力:具备与本基金投资运作相匹配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基金运营业绩与投资履历良好;

3.团队要求:拥有专业稳定的基金管理投研团队,至少有3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具备3年以上基金投资相关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基金存续期内发生团队关键人员变动,管理人应立即停止基金投资并将该情况报告基金受托机构和主管单位,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关键人员的替代方案提交合伙人会议研究;管理团队或其团队成员至少有3个以上的成功投资案例,具备产业研判、风险管控和投后管理能力;

4.风控管理:具备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和投后管理机制,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具备丰富的产业投资、投后管理与风险管控实战经验;

5.财务与征信:最近三年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重大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出资资金,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与政策目标实现;

6.监管合规性:满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持续合规运营,主动接受市工信局、受托机构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投资决策机制

1.组织架构:受托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全流程投资管理制度,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成员需具备项目研判、风险管控和投后管理能力。投委会设委员5名,其中受托机构委派2名(原则上含1名具备金融投资领域从业资质和经验的人员),基金管理人委派3名,通过多元主体构成,保障决策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投决议事规则:项目的投资、管理及退出事宜由投委会审核,实行民主决策,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3.政策合规与风险制衡:受托机构对基金投资享有政策合规性审核权。在产业投资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偏离新型工业化产业培育导向或损害政府出资权益等情况时,受托机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确保基金投资方向不偏离核心职能。基金管理人在决策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财政资金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制度,定期向受托机构、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报告投资决策情况,确保运作全程合规可追溯。

三、基金投资运作

(一)基金运作流程

受托机构应公开选择具备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开设基金专户,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优先选择可提供“投贷联动”等配套融资服务的银行。引导基金运作应严格遵循标准化流程:项目甄选→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资实施→投后管理→基金退出。

1.项目甄选。基金管理人可自主从市场筛选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也可接收各县(市)区、园区推荐项目,重点筛选产业前景清晰、带动作用突出的制造业项目;

2.项目立项。基金管理人基于项目筛选结果,自主开展立项审核,确定拟投资支持的项目,审议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估算、实施计划、尽职调查方案等核心内容,立项结果按要求向受托机构完成备案;

3.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对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制定专项尽调方案和工作计划,必要时可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审计、法律、技术等维度专项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确保项目信息真实、风险可控;

4.项目评审。投委会根据尽调报告及投资方案,按照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完成投资决策;

5.投资实施。基金管理人按照投委会决议,依法合规完成投资谈判、协议签署、资金拨付等工作,及时将投资情况报受托机构、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

6.投后管理。基金管理人建立常态化投后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投后管理,定期跟踪监测被投资企业经营、财务、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提供产业资源对接等服务,定期向受托机构、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报送投后管理报告,及时处置潜在风险;

7.基金退出。引导基金或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形确需延长的,应经规定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且投资总期限不得超出基金存续期限。可通过以下方式退出:

①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各县(市)区、园区出资方或第三方回购股权,项目触发回购条款退出的,退出收益率以协议约定为准;

②第三方并购或转让股权;

③转让合伙企业LP份额(S策略);

④项目IPO后二级市场减持;

⑤项目清算后法定退出;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引导基金或子基金一般在项目投资期满后退出,投资期内如达到预期目标或满足退出条件的,可与标的公司协商提前退出。

(二)基金投资限制

引导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运作中严禁从事以下业务,严守资金安全底线: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变相融资业务;

2.除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外,从事其他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

3.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进行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四、管理费用及收益分配

(一)受托机构管理费

受托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基金实际规模的0.3%至1%浮动计提,具体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费用由市财政单独安排资金列支,按绩效考核结果最终确认。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从基金中按年计提,基金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基金年度投资总额的2%,具体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最终确认。

(三)基金相关费用管理

1.下列与本基金运作直接相关的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中列支,需在委托协议中约定计提与支付方式:

(1)基金托管费,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托管职责,按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收取的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服务费用;

(2)中介服务费用,基金运作期间产生的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专家费、信息披露费、登记备案费、银行账户服务费、基金清算费用等;

(3)基金投资运作相关费用,包括项目尽调合理费用、交易相关费用(佣金、手续费等);

(4)决策机构会议费用,合伙人大会或基金持有人大会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相关的会务、差旅等费用;

(5)其他约定费用,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2.下列费用由基金受托机构自行承担,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1)管理运营成本,基金受托机构为履行管理职责所产生的自身人员薪酬、办公场地、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内部运营成本;

(2)过错赔付费用,因基金受托机构未履行职责义务、违法违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所产生的赔偿、追偿费用及相关处置费用。

3.下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基金募集设立阶段费用,包括基金募集费、推介费、文件制作费、路演费等与基金设立相关的前端费用;

(2)运营成本,管理人为履行管理职责、维持自身运营所发生的人员薪酬、办公场所、设备、差旅、日常运营等费用;

(3)过错赔付费用,因管理人未尽职尽责,违法违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所产生的赔偿、追偿及相关处置费用;

(4)违规处罚费用,因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处以的罚款、罚金及相关整改费用;

(5)非基金运作相关费用,与基金运作、政策目标无关的费用、超出基金合同约定比例计提的管理费、业绩报酬以及未经全体合伙人/基金持有人同意的额外支出及财政、审计部门认定的不合理费用。

基金所有费用支出须经托管人复核确认,确保真实、合规、合理,并接受政府出资人及财政、审计部门的全过程监督。一经查实有违规列支、转嫁成本、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足额追缴违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收益分配及让利机制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实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以出资额为限对各项目承担有限责任。各项目退出后,收回的基金出资及收益统筹用于基金滚动发展,持续放大产业培育效应。

收益分配规则如下:当基金投资净收益低于3%(含)时,基金不让利;当基金投资净收益超过3%(不含)不足6%(含)时,基金投资净收益超过3%的部分可按50%让利给其他出资人;当基金投资净收益超过6%(不含)时,基金投资净收益超过6%(不含)的部分中的80%由基金出资人按比例分配、20%分配给基金管理人。

五、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风险全流程防控体系,受托机构、基金管理人分别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识别、评估、防控、处置流程规范,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化解投资风险,切实保障基金资金与国有资产安全。

2.严格执行集体投资决策程序,投委会决策实行民主表决机制,杜绝个人决策、违规决策,确保投资项目符合政策导向和风险控制要求。

3.强化投后全周期管理,基金管理人定期对被投项目开展跟踪监测,全面掌握项目运营情况,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采取合规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项目损失;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及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报告。

4.建立基金资产审计制度,市工信局可根据需要对引导基金资金使用、投资运作、收益分配等情况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监督,审计费用由财政列支保障,确保基金规范运作。

5.参照先进地区经验,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明确容错情形和认定流程,对经过充分论证、符合政策导向且勤勉尽责的投资决策,若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投资损失,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六、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一)绩效考核

引导基金的绩效考核原则上不以单个项目盈亏为考核依据,基金管理人考核主要围绕基金运营质效、产业培育成效、风险防控水平等核心指标开展。考核工作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开展,也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形成独立评估报告,委托费用由受托管理机构承担。基金超额收益达到一定比例的,按照比例奖励基金管理人。

(二)监督管理

1.市工信局作为引导基金业务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基金设立、运作、管理,把控基金投资方向、产业培育成效,协调解决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牵头组织开展受托机构绩效考核、跨部门联合督查等,受理受托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报告;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管理费支付标准等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开基金募集规模、运作进展、绩效考核结果、重大事项变更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提升基金运作透明度与公信力。

2.市财政局作为出资主体,负责落实财政资金保障、滚动出资安排,监督资金使用合规性与效益性,会同开展基金绩效考核及监督检查、审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管理费支付标准等事项,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

3.受托机构负责履行出资人日常监管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勤勉尽责,审核基金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关键环节,定期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报送基金运营情况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风险预警报告、项目储备台账等。

4.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按季度向受托机构、市工信局和财政局报送基金运营情况、财务报表、投资项目进度、风险排查记录、项目储备清单及落地证明材料等。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落实,重大事项(如项目违约、净值大幅波动、重点项目流失等)需24小时内上报。

七、附则

1.本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2026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26日,原《银川市新型工业化引导基金设立方案》(银政办规发〔2024〕3号)同时废止;

3.若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本方案按新政策要求适时调整。



银川市新型工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市新型工业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联动效应,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以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快推进银川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升级,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各民族群众在产业发展中深度交往交流交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25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银川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以银川市财政性资金发起设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委托受托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遵循国家宏观管理政策导向,符合银川市区域规划与新型工业化产业发展方向,以做强优势主导产业、转型升级传统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为核心,重点支持带动性、战略性、创新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项目,原则上仅用于研发投入、技术改造、产品升级、产业链延伸等实体产业培育相关领域。

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资金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10亿元人民币,现有规模2亿元,后续结合基金运营成效、财政承受能力及年度预算安排、撬动县(市)区、园区和社会资本参与等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后,实施动态调整,逐年扩大基金规模至10亿元。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引导基金受托机构及有限合伙人,代表财政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基金严格按照市场化规则运作,保障其独立、规范、高效运营。

受托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遴选一家或多家基金管理人,分别设立一支或多支基金产品,形成基金集群。发挥基金管理人在不同投资方向、区域、产业特色的优势,合力促进引导基金设立目标实现,达到风险分散、资源汇聚、良性竞争的运行效果。

第六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运行良好、产业培育成效显著的,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存续期。

第七条 引导基金遵循核心主导、协同补充、社会参与的资金体系,市级财政、各县(市)区、园区、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均可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方。

第八条 引导基金投资比例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直接投资单个项目,持股比例不得超过项目公司股权的30%,原则上不能成为投资项目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对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

第三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九条 市工信局作为引导基金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推进基金设立、运作、管理等工作,指导受托机构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基金管理人,作为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GP);

(二)把控基金投资方向与产业培育成效,协调解决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管理费支付标准等事项,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受托机构绩效考核、跨部门联合督查,会同市发改委督导受托机构、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等,受理受托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报告;

(四)落实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引导基金重大事项。

第十条 财政局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财政资金保障、滚动出资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监督资金使用合规性与效益性,审核收益分配、落实受托管理费支付等事项;

(三)会同市工信局指导绩效考核,配合开展跨部门联合督查,协助受理受托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报告;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引导基金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安全、妥当、高效保管基金全部资产;

(二)公开选择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开立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作为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GP);

(三)会同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登记备案、信用信息登记、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等工作;

(四)统筹协调基金管理人与各县(市)区和园区投资对接;

(五)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政策合规性审核权与一票否决权;

(六)按季度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报送基金运营情况报告、财务报表、风险预警报告、项目储备台账等,半年度报送基金审计报告,及时报告重大风险;

(七)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和投后管理机制等,审核基金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关键环节;

(八)开展基金管理人年度绩效考核,也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考核结果报市工信局、财政局备案;

(九)落实委托管理协议中的其他事项,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规经营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2.运营能力:具备与本基金投资运作相匹配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基金运营业绩与投资履历良好;

3.团队要求:拥有专业稳定的基金管理投研团队,至少有3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具备3年以上基金投资相关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基金存续期内发生团队关键人员变动,管理人应立即停止基金投资并将该情况报告基金受托机构和主管单位,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关键人员的替代方案提交合伙人会议研究;管理团队或其团队成员至少有3个以上的成功投资案例,具备产业研判、风险管控和投后管理能力;

4.风控管理:具备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和投后管理机制,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具备丰富的产业投资、投后管理与风险管控实战经验;

5.财务与征信:最近三年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重大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出资资金,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与政策目标实现;

6.监管合规性:满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持续合规运营,主动接受市工信局、受托机构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做好基金登记备案、信用信息登记、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等工作;

(二)按市场化规则开展基金项目甄选、立项、尽调、评审、投资实施、投后管理、退出等全流程运作管理,严格遵守投资限制与禁止性规定,确保基金运作合规。依法合规开展项目直投、母子基金投资、跟进投资等业务;

(三)建立常态化风险防控与投后管理等机制,跟踪监测项目运营进展,及时处置风险隐患;

(四)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落实政策合规要求,接受受托机构监督与一票否决事项;

(五)按季度报送基金运营、财务、投资、风险等情况,重大事项24小时内上报,接受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与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为唯一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项目投资、管理及退出等事宜。

(一)投委会设委员5名,其中受托机构委派2名,基金管理人委派3名;

(二)投委会实行民主决策,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受托机构可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或损害政府权益的投资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五条 项目直投:对符合银川市区域规划与新型工业化产业发展方向的制造业项目,经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流程完成独立的市场化评估决策后,引导基金可通过股权出资方式,对项目企业进行直接投资。

第十六条 母子基金投资:引导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主体联合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防止多层嵌套。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子基金偏离政策导向、违法违规的投资事项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七条 跟进投资为引导基金可对各县(市)区、园区投资的项目进行跟投,原则上被投资项目社会资本出资额不得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应当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首次投资的跟进投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流程开展市场化决策;

(二)属于现有企业或与其有股权关联公司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的,由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园区向引导基金受托机构提交《跟进投资决策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受托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尽调,县(市)区、园区已完成尽调的,应及时将全部尽调资料提交引导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反馈并协调有关单位补充完善,达到管理人决策标准后按照流程开展市场化决策。

此类跟进投资项目,原则上可依据县(市)区、园区提交的投资方案等资料进行决策,除本办法特别要求外,投资方案应以领投县(市)区、园区确定的方案为准。

(三)投决通过后,各方签订投资相关协议,明确投资额度、投资方式、风险责任、基金用途、回购/退出条件等核心条款。

第十八条 受托机构遴选具备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开设基金专户,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优先选择提供投贷联动服务的银行。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运作遵循标准化流程:项目甄选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资实施投后管理基金退出。

(一)项目甄选:自主筛选或接收各县(市)区、园区推荐的优质制造业项目;

(二)项目立项:管理人自主审核,结果向受托机构备案;

(三)尽职调查:开展项目全面尽调,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形成尽调报告与投资方案;

(四)项目评审:投委会根据尽调报告及投资方案,按照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完成投资决策;

(五)投资实施:按投委会决议完成投资谈判、签约、资金拨付等程序,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投后管理:建立常态化投后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基金管理人定期报送投后管理报告;

(七)基金退出: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期不超过5年,可通过股权回购、第三方并购或转让股权、LP 份额转让、IPO 减持、清算及法定其他方式退出。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严禁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变相融资业务;

(二)除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外,从事其他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五章 基金退出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或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形确需延长的,应经规定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且投资总期限不得超出基金存续期限。可通过以下方式退出:

(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各县(市)区、园区出资方或第三方回购股权,项目触发回购条款退出的,退出收益率以协议约定为准;

(二)第三方并购或转让股权;

(三)转让合伙企业LP份额(S策略);

(四)项目IPO后二级市场减持;

(五)项目清算后法定退出;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引导基金或子基金一般在项目投资期满后退出,投资期内如达到预期目标或满足退出条件的,可与标的公司协商提前退出。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引导基金可提前退出:

(一)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完成投资;

(二)资金拨付1年以上,项目未实质经营;

(三)偏离产业培育导向、违法违规经营;

(四)损害政府出资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满或经批准提前终止的,由受托机构牵头,在市工信局、财政局监督下组织清算。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建立受托机构+基金管理人双层风险防控体系,分别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化解风险,保障资金与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集体投资决策程序,杜绝行政干预、违规决策,确保投资符合政策与风控要求。

第二十六条 强化投后全周期管理与风险预警,管理人定期跟踪项目运营,发现隐患及时处置,重大风险24小时内上报。

第二十七条 市工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基金审计监督,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将审计结果作为绩效考核与资金安排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充分论证、符合政策导向且勤勉尽责的投资决策,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损失的,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未尽事宜由市工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经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基金运作中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机构与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收益分配与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实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项目退出收益统筹用于基金滚动发展。受托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基金实际规模的0.3%1%浮动计提,具体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费用由市财政单独安排资金列支,按绩效考核结果最终确认。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从基金中按年计提,基金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基金年度投资总额的2%,具体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最终确认。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收益分配与让利机制:当基金投资净收益低于3%(含)时,基金不让利;当基金投资净收益超过3%(不含)不足6%(含)时,基金投资净收益超过3%的部分可按50%让利给其他出资人;当基金投资净收益超过6%(不含)时,基金投资净收益超过6%(不含)的部分中的80%由基金出资人按比例分配、20%分配给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的收益分配、业绩报酬、管理费提取等在子基金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原则上引导基金在收益分配顺序上应当优先。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费用实行分类承担:

(一)基金承担费用:托管费、中介服务费、投资运作费、决策会议费等合规运作费用;

(二)受托机构自行承担费用:自身运营成本、过错赔付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费用:募集设立费、自身运营成本、过错赔付费、违规处罚费等。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列支与基金运作无关的招待、赞助、非公益性捐赠等支出,基金所有费用支出须经托管人复核确认,确保真实、合规、合理,并接受政府出资人及财政、审计部门的全过程监督。一经查实有违规列支、转嫁成本、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足额追缴违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建立以产业培育成效等指标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不以单个项目盈亏为考核依据。

第三十七条 绩效考核由市工信局、财政局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开展,也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考核,重点考核:

(一)产业培育成效:被投企业数量、产业链带动、技术创新、税收就业贡献等;

(二)资金使用效率:投资到位率、财政放大倍数、投贷联动情况等;

(三)风险控制水平:不良投资率、退出成功率、合规执行情况等;

(四)滚动投入执行情况:收益再投资比例、社会资本撬动能力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5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526日,原《银川市新型工业化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相关方依法签订协议补充。二者不一致时,涉及政策合规、监督管理等法定事项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事项可详见协议约定。

第四十一条 若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本办法按新政策要求适时调整。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