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00001434911640100010085810C/2025-0026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9-12
责任部门: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9-15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市辖三区城市危房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银川市市辖三区城市危房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市辖三区城市危房改造项目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为做好银川市市辖三区城市危房改造工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市辖三区城市危旧房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及征收范围

(一)基本原则

危房改造项目征收工作本着充分征求群众意愿,按照相对集中连片,先试点后推广,先D级后C级顺序进行改造。

(二)征收范围

本《实施意见》(试行)征收范围为2025年1月2日地震前后,银川市市辖三区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已经由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群众已经配合解危完成搬迁腾退的空置房屋。以及经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鉴定没有加固价值的C级危房。具体位置由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城市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首批试点成功后,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辖区再另行梳理其他改造片区上报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

二、责任分工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是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各自城市危房改造计划,交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分批改造计划后,按照程序启动本辖区城市危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辖区制定的城市危房改造计划统筹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配合做好危房征收补偿测算方案的联审。负责协调落实安置房源,组建房源库供被征收人选择。

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负责做好辖区危房征收补偿测算方案的联审工作。

三、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危房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房屋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及承租人等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登记或合法建设批件(规划等)为准。征收过程中,经调查确认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属于划拨性质的,应扣除土地出让金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具体由市辖三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规定。

(一)征收个人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以及房票安置。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按现状不考虑危房因素)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腾退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逾期的不予奖励。

2.产权调换(现房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按现状不考虑危房因素)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并与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征收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需轮候,由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成套安置房,50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再结算差价;超过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超过6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价格购买。

安置房屋为辖区提供的安置房、配售型保障房等。

如果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腾房后因个人自身原因不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协议自动废止。由辖区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可执房票在房源库中自行选购房屋。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管理使用及结算,具体遵照《银川市市辖三区房票安置补偿办法(试行)》执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新建(代建)商品房单价(成本价),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如下方式测算:商品房单价(成本价)=商品房土地成本+普通商品房建设成本+代建费用(不超过建设成本的5%)。其中:商品房土地成本结合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片基准地价,评估所在区域土地市场价,具体经辖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土地成本后交由银川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盖章确认,普通商品房建设成本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盖章确认。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按现状不考虑危房因素)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腾退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逾期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也可以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作为房票票面价值在房源库中自行选购房屋。

2.产权调换(现房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按现状不考虑危房因素)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并与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安置房屋为辖区提供的安置房、房源库商品房等。

(三)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搬迁费;征收非住宅用房,用于办公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用于商服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现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一次搬迁费。

(四)补助

如果被征收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烈士遗属家庭、伤残军人家庭,1—4级残疾人员家庭等困难群体,除按上述补偿方式补偿后,每户再给予25000元的补助,每个家庭仅享受一次。

四、其他规定事项

(一)本项目危房征收改造完成后,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将搬迁腾退土地交由银川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储备。

(二)本项目危房征收补偿时,被征收直管公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户由产权单位自行利用其他自有房屋另行配租。属银川市财政无偿划转至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被征收直管公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予补偿,应当由产权人按照被征收危房对应资产账面原值进行下账处理。

(三)本项目危房征收补偿时,在征收范围内已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本项目征收个人住宅时,被征收人符合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先安置保障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五)本征收房屋补偿意见未明确事项,按现行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仅适用于银川市城市危房改造项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1日。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