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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2640100010086178P/2024-0001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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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成文日期: | 2024-02-06 |
责任部门: | 政府研究室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
各科室:
现将《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2024年2月6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公平竞争审查实行“起草科室初审、采购领导小组复审”的运行机制,文件起草科室是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主体,负责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和文件存档;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复审,协调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以单位名义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科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填写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意见,将政策措施(草拟稿)交由采购领导小组统一进行复审。
第五条对拟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后,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办”)审查。
第六条在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市联席办书面提出协查需求。申请协查时,应当向市联席办提供协查申请书、需要协查的政策措施文稿、条文依据对照表、审查的初步意见等相关资料。协查申请书中应写明出台政策的背景、依据、需要协查的内容及原因等。
第七条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对照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4类18条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第八条 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条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第十二条政策措施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十三条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文件起草科室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各科室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采购领导小组督促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及时的,由采购领导小组提请党组予以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