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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2640100010086178P/2024-0002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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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成文日期: | 2024-08-01 |
责任部门: | 市政府研究室 | 发布日期: | 2024-08-05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干部行为规范负面清单》的通知 |
各科室: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纪学习教育有关要求,现将《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干部行为规范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2024年7月31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干部行为规范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对什么样的行为违犯党的纪律、应该给予什么处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市政府研究室结合工作实际,梳理出了干部行为规范负面清单,请各科室、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交流研讨,确保广大党员干部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牢记于心,内化为言行准则,时刻用党规党纪校正个人思想与行为。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负面清单(共25条)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3.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制作、贩卖、传播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的;私自携带、寄递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的;私自阅看、浏览、收听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的。
4.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5.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6.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充当政治骗子的。
7.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8.党员领导干部在本单位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
9.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11.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
12.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
13.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14.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5.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
16.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17.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18.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9.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
20.组织迷信活动的,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21.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
22.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23.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24.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25.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负面清单(共15条)
26.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
27.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28.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
29.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30.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31.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
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
3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3.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的。
34.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选调、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荣誉表彰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
35.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6.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的;压制党员申诉,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37.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38.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39.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的。
40.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负面清单(共17条)
4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4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4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
44.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
4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46.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47.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48.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4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
5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51.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
52.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的。
53.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54.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
55.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的。
56.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
57.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四、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负面清单(共6条)
58.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9.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60.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61.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62.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
63.其他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五、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负面清单(共16条)
64.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65.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66.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67.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8.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的;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
69.党组织在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70.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71.进行统计造假,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
72.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
73.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74.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的。
75.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
76.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的。
77.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
78.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79.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六、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负面清单(共5条)
80.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8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82.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8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84.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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