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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4/2015-0014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5-03-16
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建设行业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5-03-16
名 称: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图审机构: 

  近年来,我市的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但建设项目中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无障碍设施方面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因无障碍设施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引发的投诉时有发生。为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现将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的建设(开发)单位应提高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高度认识,将无障碍设施建设贯穿于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在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发包时,应将无障碍设施作为项目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续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应尽快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无障碍设施内容纳入项目建设范围。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进行图纸设计,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条文,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深度、细度应满足现场施工的要求。 

  三、图审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的图纸审查工作,特别是执行国家强制性条文方面的情况。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如发现住宅小区项目设计文件就无障碍设施方面有遗漏或缺陷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告知,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设计单位进行完善或补充。 

  五、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将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的监理纳入监理细则中并责任到人。 

  六、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的监管力度。凡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图审、建设、施工、监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时,将其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进行查验,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通过综合验收,不予颁发《银川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证》。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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