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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4/2015-0010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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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5-06-25 |
责任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综合处 | 发布日期: | 2015-06-25 |
名 称: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 任:夏 斌 局长
副主任:李志刚 局党组书记、系统党委书记
梁海滨 局党组成员、系统党委副书记
杨 静 局党组成员、系统党委委员、调研员
阎高华 局党组成员、系统党委委员、副局长
蒋 会 局党组成员、系统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克凡 局党组成员、系统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晓东 局党组成员、系统党委委员、副局长(常务)
张 静 局党组成员、系统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志宏 民防专职副局长
成 员:赵守成 建筑行业管理处主任
时钦华 副调研员、质量安全科主管
闫 军 局长助理、建筑市场管理科主管
王晓东 局办公室主管
史进录 纪检监察室主管
李晓兰 政策法规科副主管
丁志国 住房保障科主管
孙 艳 城乡建设科副主管
汤进忠 公用事业科主管
李国华 供热物业科主管
姚劲立 房地产行业管理科主管
张新纪 房地产市场管理科主管
石仁宝 人防工程科主管
邢 波 供热物业办主任
吴 斌 建设办主任、房投公司董事长
徐少华 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
俞利信 路灯管理处主任
任丽蓉 城市用水管理处主任
董妙玲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杨学峰 燃气管理办公室主任
席建刚 煤气供热有限公司总经理
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张晓东兼任办公室主任,时钦华、闫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为孟宪峰、吴婷、杨勇、谢敏。
二、工作职责
(一)局安委会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全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部署安排各项安全工作;
2、定期分析全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研究制定全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全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4、部署安排全市住建系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5、研究和决定由我局负责查处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等;
6、紧急状态下,协调和调集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二)局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局安委会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
2、根据局安委会的安排部署,将安全生产任务细化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及时汇总上报我局安全生产情况;
3、督促落实各成员单位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4、负责局安委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传达、落实局安委会的指示和意见;
5、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完成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局安委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局长(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全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工作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一次全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三)重大事故报告、现场调查、汇报和查处制度
1、报告制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不含10人)的一般安全事故,相关成员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局安委会办公室和局办公室,先统一初步上报简要情况,核实具体情况后,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上报区住建厅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初步原因分析,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除按上述程序报告外,还应由局安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区住建厅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市应急办。
2、现场调查制度。全市住建系统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不含10人)的一般安全事故,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局长和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调查情况要及时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通报。
3、汇报制度。今后凡施工现场发生死亡事故的,除按照紧急信息报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快报外,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不含10人)一般安全事故的,其施工、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和当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并到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说明事故情况及整改措施;凡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按区住建厅、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查处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配合当地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共同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意见,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查处。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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