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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4/2015-0023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5-08-21
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公用事业科 发布日期:2015-08-21
名 称:关于规范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安置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及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安置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及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安置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营造整洁、有序、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针对我市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安置区存在的物业管理混乱、物业纠纷突出等实际问题,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安置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及合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 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安置区范围 

  (一)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等物业项目。 

  (二)农民安置住宅区:包括在城镇化建设或生态移民等过程中,为安置失地农民而统一建设的居住小区。 

   二、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程序 

  (一)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安置区应当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过程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完成招投标后,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辖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安置区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过程由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完成招投标后,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应当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检查监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安置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对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上报市房地产执法支队统一执行。 

  (二)各区、县(市)应当严格做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登记工作,对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予备案。 

  (三)各区、县(市)应当严格履行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监管职责,对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接管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上报市物业主管部门扣除相应的信用记分分值。 

  特此通知。  

  联系人:马雨婷      联系电话:6899972 

     2015年8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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