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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4/2016-0071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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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6-01-14 |
责任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公用事业处 | 发布日期: | 2016-01-14 |
名 称: | 关于规范物业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流程的通知 |
兴庆区建设交通局,金凤区、西夏区城管局:
根据《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银川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部分职责的意见》(银党发[2014]第15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物业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流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银川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部分职责的意见》(银党发[2014]第15号)文件,调整至三区政府的物业职能有:三级(含暂定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辖区内物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备案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报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为避免执法权出现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层次交叠现象,依照“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市房地产执法支队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内的物业违法违规的查处。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银川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部分职责的意见》,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工作中发现物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调查了解物业违法违规的基本情况,收集必要的违法违规证据,并按规定填写《银川市物业违法违规行政处罚申报表》,上报市房地产执法支队。
三、各区物业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将物业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市房地产执法支队,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