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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640100-114/2016-0074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6-03-18 |
| 责任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2016-03-18 |
| 名 称: | 关于2016年“蓝天工程” 拆除燃煤小锅炉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银川市高污染燃料控制办法》、《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和《银川市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有关规定以及银川市城市供热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造“碧水蓝天、明媚银川”生态宜居品牌,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三区26处、40台锅(茶浴)炉进行拆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燃煤小锅炉拆除的监督落实工作;负责协调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做好小锅炉拆除接入热源的落实工作,以及对全市三区拆除小锅炉工作的监督检查。市供热物业办负责督查、协调及汇总工作,确保小锅炉按期拆除。
二、确定拟拆除锅(茶浴)炉的供热单位(以下简称“原供热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积极响应号召,自行组织拆除实施并网。限8月30日前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三、因并网接管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自行商定。
四、原供热单位的债权债务由原供热单位自行承担,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由原单位核销,涉及的人员由原单位负责安置。
五、原供热单位与接管供热单位应相互沟通,及时做好供暖相关资料的移交,向接管供热单位提供详细的供暖管网平面图、供暖合同及热用户名册等。
六、接管供热单位负责并网工程的设计和具体施工,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市政等相关手续。
七、接管供热单位的管网设计、方案须报市供热物业办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蓝天工程”拆除燃煤小锅炉统计表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