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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4/2019-0004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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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9-03-1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19-03-12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房地产经纪行业主管部门,三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推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诚信建设,营造主体诚信、监督有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相关规定,给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了《银川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银川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实施细则》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交易各方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银川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三区”)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从业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在指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的监督管理。三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管理职责下放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一)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在三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的人员,应参加培训,在考核取得《银川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证书》后,持《银川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证书》、从业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等到三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实名登记。
(二)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在三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的人员,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从业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等到三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实名登记后,由银川市房地产业协会取得《银川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证书》。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发生变动时,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执业单位、部门、职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等信息发生变动时(包含离职),应在30日内到三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法律允许的执业范围内实名登记从事经纪业务。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房源核验、委托洽谈、发布房源、网上签约、代办服务等时,须佩戴《银川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发布房源信息时须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姓名和从业编号。
第十条《银川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证书》实行统一样式、统一从业编号,一人一卡一号,从业编号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
持证人调换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本单位及各门店醒目位置公示经纪从业人员岗位监督台,对经纪从业人员姓名、从业编号、部门、职务、执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号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超过备案时间未继续进行备案的,其所属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实名登记记录将予以冻结;房地产经纪机构继续备案后,其所属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实名登记记录将重新激活,原证有效。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所属的进行实名登记并获得《银川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将在银川市房地产信息平台及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为提高房地产从业人员的执业经纪水平,银川市房地产业协会对取得《银川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从业经纪人员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遵守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五)接受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社会公众、经纪服务对象可向三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一)将《银川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证书》租借给他人使用;
(二)在执业时未佩戴《银川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证书》;
(三)超过《银川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证书》有效期仍继续使用;
(四)未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公开发布的房源信息上记录实际从事该笔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姓名和从业编号;
(五)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达成交易却未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网签端口进行存量房网签;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公司及各门店醒目位置公示经纪从业人员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经查实有上述行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整改,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对银川市经纪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银川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三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与颁发《银川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证书》。
第二十条 《银川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继续从业的,应办理续期备案手续并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由中介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三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