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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4/2019-0015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9-08-21
责任部门:银川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9-08-21
名 称:关于明确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明确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产权人:

为规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工作,理顺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供电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用电安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自治区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方案》、《关于做好银川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自治区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方案》(宁党办[2019]89号)规定:“对非供电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全部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管理”,“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直接将供电设施资产移交供电企业管理”。

二、供配电设施移交范围

(一)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属非供电企业管理的、供电设施有产权单位的或产权人(业主、业主委员会)有意向移交供配设施的住宅小区,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无偿移交给供电部门。

(二)2019年9月1日起,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区等)项目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交付使用手续前,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应当做好供配电设施的验收移交工作,并签订移交协议。

三、相关要求

(一)截至2019年9月1日,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区等)项目已办理部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但未完成整体交付使用的,2019年9月1日后,办理物业承接查验、交付使用手续前,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应当完成供配电设施移交工作。

(二)2019年9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市审批局申报办理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区等)项目物业承接查验、交付使用验收手续时,应当提供申报项目供配电设施移交证明或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新建项目物业承接查验时,不得将供配电设施作为物业承接的内容。

(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电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因此,自此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区等)项目开展前期物业招投标时,供配电设施不在物业费用测算范围;已建成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部门后,原物业费用中涉及供配电设施费用应当进行适当调整。

(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供配电设施已移交供电部门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所需资金不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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