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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4/2019-0022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9-11-11
责任部门:银川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9-11-11
名 称:关于开展银川市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银川市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巩固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结合我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安排部署,我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将于近期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扎实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通过持续深入房地产市场和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进一步加强对开发企业和中介及评估机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促进评估服务规范、诚信自律,切实提高房地产市场监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防风险的调控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特成立由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组成的银川市房地产行业联合检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进贤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李  伟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明星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志刚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副局长

成  员:

丁志国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主任

李宏民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价竞科副调研员

李国华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科长

吕晓平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价竞科科长

柏  洋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一大队负责人

温童辉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副科长

付秀山  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主任

曹东育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刘儒强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中队长(金凤区)

武  晨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中队长(西夏区)

郭彦嫔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兴庆分站站长

邢朝亮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金凤分站站长

王少林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西夏分站站长

张姝馨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价竞科科长

张  革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价竞科正科级干部

屠智宏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价竞科科长

黄艳芳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价竞科副主任科员

狄飒英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价竞科主任科员

季光军  银川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

银川市房地产行业联合检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科。银川市房地产行业联合检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开设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电话:6899924、5555964(市住建局),12315(市市场监管局),接受群众举报,加强社会监督。

三、检查对象及方式

检查对象为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售楼盘、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及房产评估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的基础上,拉网式排查在售楼盘,抽查10%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及房产评估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检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先由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填报自查表,后由专项检查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市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现场进行检查。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指定相关负责及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对房产行业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照检查的主要内容,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自查,针对自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整改,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

四、检查重点

检查重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经纪机构的经营活动、执业情况等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不规范,侵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3、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炒卖房号、一房多售、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4、不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行为,在销售场所未向购房者明示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材料的行为。

5、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等不实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6、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7、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8、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未在销售现场公示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的行为。

9、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10、销售场所未向购房者明示商品房销售价格,未实行“一套一标”的行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11、销售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

1、备案(资质)条件情况。估价机构取得备案(资质)证书后,是否持续符合相应等级规定的条件,在房地产估价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存在注册证书挂靠的情况。

2、执业条件情况。估价机构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办公设备配备等条件,与其备案(资质)等级、员工数量、承担的估价业务类别和业务量等,是否相适宜、相匹配。

3、估价质量控制、制度建设等情况。估价报告质量控制、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4、评估专业人员情况。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他评估师和评估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签订情况、社会保险办理情况、人事档案管理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情况,以及签署估价报告情况等。

5、信用档案建设情况。向社会公示的信用档案内容,与估价机构申报材料及估价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信息上报是否及时等。

6、执行评估准则情况。根据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现场检查估价报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随机抽取2份估价报告用于质量评审,重点抽查2018年-2019年内出具的估价报告。

7、分支机构情况。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分支机构经营和收费情况,以及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等。

8、异地执业情况。在本市以外地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是否按规定向业务发生地的行业管理部门留存估价报告备查。

9、业务承揽和收费情况。是否有超越等级、以个人名义等行为违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是否有迎合高估或者低估、恶意低收费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10、遵守行业自律情况。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从业人员是否有违反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的行为。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

1、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房地产经济机构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违规或超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为;

2、未备案的违法行为。房地产经济机构未按规定向属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

3、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①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②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③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④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⑤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⑥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⑦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是否向委托人说明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等;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10月25日至10月3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三区综合执法监督局安排专人对接,摸清本辖区在售楼盘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情况,制定检查计划。

(二)开展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三区综合执法监督局安排专人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完成检查任务。

(三)总结巩固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各检查组根据专项检查和处理情况,及时进行总结,通过邮箱上报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行业监管单位,房地产企业要把抓好此项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直接检验,作为主题教育的重要抓手,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全过程抓紧抓实,真刀真枪解决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协作。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动,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检查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进行处理。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处罚情况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信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三)严格作风纪律。参与本次执法检查人员,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责任划分,合理分工,把责任落实到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要求,严格规范言行举止,坚决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执法”、“人情执法”和“索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信息报送。检查期间,要做好检查情况反馈,各检查组要及时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和发现的重大线索、典型案例。11月2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进展、解决的突出问题、发现的典型案例等情况。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开展总结,并将检查总结和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1)于11月25日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6899992,yczjfdck@163.com)、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科,5069567,ycsjgk@126.com)。

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联络员负责做好组织联络检查,及时报送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等工作。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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