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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3-0063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3-08-11
责任部门:银川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3-08-11
名 称:关于银川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退付容缺办理的通知

关于银川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退付容缺办理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依法妥善做好银川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工作,解决企业在办理劳动保险费退付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经银川市住建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银川市仍未办理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退付的项目进行容缺办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容缺办理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办理退付范围:

(一)银川市建筑施工企业核对2009年以后建设单位已缴纳且未办理退付的建设项目,已拨付项目不再核对,2009年以前项目已按相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局不再核对

(二)区属企业及外省进宁建筑施工企业核对2016年以后缴纳至银川市的建设项目,2016年以前缴纳的项目到宁夏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进行核对;已拨付的建设项目不再核对。

(三)宁夏建筑工程劳动保险政策2015年10月12废止,停止收取之后招标的项目不缴纳劳动保险费,在此日期之后办理招投标的项目不在查询和退付的范围。

三、容缺办理具体事项:

(一)不再审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原件,由授权委托人提供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如企业已注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二)不再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竣工验收备案表、财政部门评审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退付依据,两者提供一项即可办理,办理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竣工验收备案表、财政部门评审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均不能提供的,提供证明由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约定该项目内容的相关资料,办理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档案馆调取的项目存档资料,并加盖档案馆查阅档案专用章,可作为退付依据。

(六)除以上容缺办理事项以外,其他资料仍按照《银川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方案》(银住建【2017】632号)文件提供,企业授权委托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全负责。

四、建筑施工企业指派专人进行核对并负责完成后续工作,专管人员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查询核对,施工企业不得多次指派多人对同一项目进行核对。施工企业名称变更、分立或者合并的,还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相关资料方可查询核对。

五、《银川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方案》(银住建发【2017】632号)等文件及填报表格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示,网址:https://zjj.yinchuan.gov.cn/,请各建筑施工企业自行查看下载。

      联系电话:8594365、8594371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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