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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61L/2023-0043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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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2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24 |
名 称: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委《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发改交通〔2022〕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动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新建小区(老旧小区)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容量和建设安装条件要求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发改交通〔2022〕1号)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建不小于总停车位10%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按100%的比例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位置、管道和电线铺设至所有停车位)。老旧小区改造中,应结合实际,原则上公共停车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二、配合牵头部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流程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调研、座谈等工作,深入了解既有住宅小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时反馈并协助牵头部门制定和优化充电设施建设流程,促进既有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一)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流程积极配合供电、消防等部门确认充电条件,充分征求和协调小区业主意见,为小区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创造条件、提供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进行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共同做好既有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不得设置障碍和门槛。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阻碍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行业通报、扣除信用计分。
(二)加大公用充电设施建设。针对居民住宅小区分散车位有充电设施安装需求但无法满足供电、消防或人防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大会或社区居委会按照法定程序选择合理范围或在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车位建设公用充电设施。业主大会或社区居委会应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通过共建共享方式满足居民充电需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社会资本参与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对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大会或社区居委会在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车位完成公用供电设施建设改造的,给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加分激励。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符合技术规范。新建以及在既有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的,应满足《城市停车场规划规范》(GB/T51149-2016)、《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以及消防安全、人防工程等有关行业规范和技术要求。
(二)落实好事先告知。
1、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业主对接供电部门,对物业管理项目设计用电总负荷、高峰期实际用电负荷以及小区平均每户用电剩余负荷情况进行明确。以书面形式(详见附件1),在小区公告栏、电梯轿厢等公共显著位置张贴,同时以业主微信群等方式充分告知业主,并通过拍照、台账等方式做好告知工作情况的记录。
2、为保障信息对称、避免产生矛盾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前来咨询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的业主,向物业管理项目原设计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书面函询(详见附件2)本物业管理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位置)是否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要求;同时,针对函询困难的物业管理项目,街道办事处应通过“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及时召集供电、消防、人防、公安、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专家等,现场核实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的位置是否满足供电、消防安全、人防工程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3、针对不满足用电负荷、消防安全、人防工程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回复咨询业主,并通过拍照、台账等方式做好告知工作情况的记录。
(三)明确充电设施养护责任。
1、针对住宅小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充电设施安装企业签订充电设施管理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落实好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维修养护责任。
2、针对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业主作为申请人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用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等责任。若租赁车位到期或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原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供电公司申请拆表销户,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或拆除过程中造成公用部位、公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和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可自行管理充电设施,也可委托他人对充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自行管理的,在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需与业主签订《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3)。业主委托他人管理的,受托人为安全管理人,在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需与受托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详见附件4)。
3、业主或受托人(物业服务企业)需完成以下工作。
(1)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保持充电设施周边整洁、干燥。在充电设施周边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杂物。
(2)在充电设施旁设置警示标志及消防器材,张贴业主电话、物业服务企业电话、消防救援电话等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3)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停用,并设置警示标识,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4、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查中应完成以下工作。
(1)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设置警示标识并通知业主立即停止使用,协助进行维修或整改,待故障或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2)针对充电设施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完善本企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
(3)发现业主或受托人未按规定开展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安全风险评估的,需及时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向其发出《安全隐患告知书》(详见附件6)。
(4)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库)的服务管理,对不按规定擅自安装充电设施的业主,需对其进行劝阻,发出《违规行为提醒函》(详见附件7)。
(5)针对劝阻并发出提醒函后,业主或受托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违规行为提醒函》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处予以公告,并及时向辖区消防、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移交《违规行为报告书》(详见附件8),并通过拍照、台账等方式做好线索移交工作情况记录。
(四)本文中提到的附件(1-8)均为示范文本,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1.《某小区新能源充电设施安装告业主书(示范文本)》
2.《关于咨询某小区车库是否符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条件的函(示范文本)》
3.《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4.《安全管理协议(示范文本)》
5.充电设施安全提示标识标牌示例
6.《安全隐患告知书(示范文本)》
7.《违规行为提醒函(示范文本)》
8.《违规行为报告书(示范文本)》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