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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61L/2026-000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02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
| 名 称: | 银川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 | ||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住房租赁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宁建规发〔2025〕1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作为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人员监管、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
机制,定期开展监管核查,加强与属地相关监管部门协同,形成管理合力。
二、规范从业主体管理
(一)经纪机构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含互联网平台)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属地辖区住建部门申请备案;信息变更或终止经营的,30日内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辖区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依托“互联网+智慧房产”平台实现备案线上办理,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辖区机构备案全覆盖。
(二)规范机构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鼓励“成交价越高、费率越低”的分档收费模式。
严禁代收、代付房屋交易资金;严禁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经纪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经纪服务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涉嫌垄断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三)从业人员管理
实行“全员备案、统一编码、挂牌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步线上备案,从业人员不得跨机构执业。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服务时需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严禁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代收费用。
从业人员离职、辞退或劳动合同终止的,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收回工作牌、信息卡;离职人员如需重新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辖区住建部门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备案信息核查,对虚假备案、逾期未更新、违规跨机构执业等行为,依法对从业人员及所属机构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
行业协会应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违规行为视情节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筑牢交易安全防线
(一)房源核验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源推广中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误导性内容,应当确保房源信息真实,广告宣传内容客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发布房源前,需通过“互联网+智慧房产”服务平台核验,确保“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不得隐瞒权利限制,核验通过后生成唯一核验码并与房源一并发布、公示。未经核验的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网络平台禁止发布。
2026年3月1日前已发布的房源,应当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核验并重新发布;2026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发布的房源,必须经核验后将核验码与房源一并发布。
(二)交易与租赁资金监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存量房,应全部纳入存量房资金监管范围。从事转租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资金,应纳入租赁资金监管范围。具体监管工作按银川市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相关办法和通知要求执行。
(三)线上网签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源,应当依托“互联网+智慧房产”平台实现存量房买卖、租赁合同线上网签备案,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登记、缴税、贷款依据。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示范文本签订房屋交易或租赁合同,并及时在宁夏“互联网+智慧房产”服务平台完成合同备案。辖区住建部门对未按规定网签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约谈。
四、强化行业自律与协同监管
(一)行业协会职能
行业协会制定服务标准与执业规范,建立自律惩戒机制,违规情节严重的移交辖区住建部门处理。
组织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将培训合格情况纳入人员备案及信用评价依据;开展行业交流,建立纠纷调解机制。
(二)部门协同监管
辖区住建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执法,重点打击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实违规的依法处罚并公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附件:宁夏智慧房产存量房及租赁网签备案操作手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