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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61L/2026-0004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16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银川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6-04-20 |
| 名 称: | 关于规范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全市各商业银行:
根据《关于印发<银川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住建规发〔2026〕1号)有关规定,要求“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纳入资金监管范围。”为保障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规范贷款资金划转流程,确保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划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情形
凡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交易以及《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委托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房价款实施资金监管的,买受人的购房贷款(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必须划入监管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未约定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交易,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贷款资金须直接划入监管账户
各商业银行在发放存量房贷款时,须将贷款资金划入对应《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载明的户名为“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的专用账户。具体账号信息以每笔存量房交易签订的《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为准。
三、划款备注信息要求
为准确识别并匹配交易信息,银行在划转贷款资金(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时,须在转账附言/摘要信息中完整填写《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网签业务编号,由14位纯数字组成,不符合格式要求的予以退回。未按上述要求填写信息的,监管系统将无法识别该笔资金归属,导致资金退回,由此产生的交易延迟及责任由相关银行承担。
四、交易流程及核验说明
为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交易效率,交易按以下步骤办理:
1.首付款到账后申请贷款:买受人将首付款存入专用账户后,买受人可通过“宁好房”小程序自行打印《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提供中介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通过“宁夏互联网智慧平台”打印《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买受人可凭《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抵押权设立登记。
2.贷款资金划入监管子账户: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前述专用账户后,监管机构将合并首付款及贷款形成全额监管资金。
3.过户完成后统一划转给出卖人: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且《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房款(含首付款及贷款)进入专用账户的2个工作日内,监管机构将专用账户内的全部房款一并划转至《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出卖人银行账户。
请各银行高度重视,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网点,并做好系统备注字段优化和业务人员培训。执行中如遇问题,可联系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及存量房资金监管系统技术支持人员。
特此通知。
附件:1.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样表)
2.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正式表)
监管机构联系电话:0951-5555447/5555449
技术人员联系电话:王 越 15709607447
安国奇 13289582838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银川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