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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4/2016-06420 发布日期:2016-12-22
发布机构: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建局
名 称: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执法单位、局机关业务处室: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6年12月16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2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市住建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34号])要求,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执法检查制度。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除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对被检对象实施的检查,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随机抽查。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项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实现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全覆盖,并依据权力清单及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做动态管理。

  第六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管理对象。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含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行业代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等内容,并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数据库比对核实,确保市场主体名录库涵盖本行政区域全部监管对象,不留死角。

  局属各稽查执法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主体名录库。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局属稽查执法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构成,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一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人员名录库信息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职务、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并按照熟悉检查的行业、领域进行分类。

  第八条 局属各稽查执法单位或局相关执法处室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报局主管局长审定后,统一公布实施,并将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向社会公开。年度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执法扰民。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增加随机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第九条 局属各稽查执法单位根据年度计划,提出启动抽查工作需求,由局属各稽查执法单位组织抽取检查人员、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并由本单位法制部门或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抽取过程填写做现场记录单(一式三份),经由现场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局属各稽查执法单位应将随机抽取现场记录单,报局相关执法处室和局政策法规科备查。

  第十条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机选、摇号或抽签等方式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每次参加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抽取被检查的市场主体,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采用机选、摇号或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的市场主体。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二条 局相关执法处室或局属各稽查执法单位要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程度、行业特点等标准,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国家对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有明确规定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根据各自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

  局相关执法处室或局属各稽查执法单位每年开展随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每次抽查市场主体的数量不得低于相关市场主体名录库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和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局属各稽查执法单位要合理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明确牵头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对象,原则上多个稽查执法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五条 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局相关执法处室或局属稽查执法单位要及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社会公示,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局相关执法处室负责监督催办抽查公开情况,并协调推进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十六条 抽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七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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