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0-114/2020-00082 | 效力状态: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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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17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银川市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住房权属登记及产权交易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护低收入群体资产安全及减轻低收入群体经济负担。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30日第45次常务会议和2019年8月2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对《银川市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交易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交易细则》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交易细则
第一条 根据《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核细则》,为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交易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为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交易工作监督管理部门,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具体实施单位,其余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能配合办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市辖三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房。
第四条 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满5年如需上市交易,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第五条 关于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事宜,需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办理,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代理活动。
第六条 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取得完全产权,需按届时市场评估价购买政府产权部分。
第七条 市场评估价格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每年公布一次,各楼层价按原销售价格楼层系数相应调整。
第八条 申请人购买政府产权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购房合同(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
(三)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其中第(一)、(二)项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第九条 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银川市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
(二)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人员按规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书面答复;
(三)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可办理购买政府产权相关手续;
(四)申请人持缴款凭据及购买政府产权手续到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银川市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证明;
(五)申请人持银川市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证明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条 鼓励买受人购买政府享有的产权份额,并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优惠,具体为:
2020年6月30日前购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购买,优惠10%。即,购买政府产权总价=市场评估价×(100%-10%)×政府所占产权比例×楼层系数×房屋面积;
2020年7月1日之后购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购买,不再享有任何优惠。
在本细则之前取得完全产权的住户,购房款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退还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买受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享有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住房全部产权,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已办理共有产权登记的,可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未办理共有产权登记的,可直接办理完全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宅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并按规定条件和要求建设销售的商品住房。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日。原《〈银川市政府投资类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交易细则〉的通知》(银住建发〔2019〕588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