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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4/2017-21205 | 发布日期: | 2017-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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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住建局 |
名 称: |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15号提案的答复 |
民进市委会: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和完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提案收悉。该提案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办。于5月5日召开会议研究通过,指定由银川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落实。在接到委员的建议后,于6月12日约见了委员,深入了解了有关情况,听取了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就做好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了办理方案,指定由银川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落实。办理结束后,告知并征求了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经董建华副秘书长审核同意,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宣传工作的问题
2014年7月1日,部分物业管理职能下放三区政府负责后,为尽快做好物业管理职能调整对接工作,加强了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交流。一是开展培训讲座。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银川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通过开展“物业大讲堂”及物业管理知识巡回讲座等活动,10余次组织三区物业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工作人员就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邀请专家举办讲座、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物业管理水平。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还采取“请进来”方式,联系专业培训机构专家,积极动员物业公司组织管理人员、保安、保洁等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素质。二是开展宣传教育。市物业办及各区物业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微信、网络、宣传册及宣传栏等形式,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加强居民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消费意识和观念。三是开展交流活动。市物业办积极组织各区物业主管部门通过调研的方式到物业项目现场进行观摩及座谈,了解物业公司现状及公司对今后发展方向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存的问题。各区物业主管部门也积极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走出去”活动,定期组织本辖区内的物业公司到其他区、县(市)优秀的物业公司及示范项目现场参观学习、相互交流经验,通过借鉴对方的优点,弥补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水平,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二、关于建立网格化物业管理体系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有效提升城市管理职能,2014年7月1日,根据《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银川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部分职责的意见》要求,物业管理部分职能已调整下放三区政府负责。针对职能下放,三区政府都各自成立了物业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之上,三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各街道(乡、镇)设立了物业服务中心(站),在各社区配置了物业管理服务口,迅速构建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系,健全了工作组织,物业管理工作按计划全面展开。银川市住建局结合职能下放情况,制定了《银川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且每年年底联合市信访督办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小组对各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工作进行了年度考核。各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考核机制,并将街道、社区纳入考核范围。同时,为尽快做好物业管理职能调整对接工作,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开展物业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物业管理水平。
三、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物业服务市场化价格机制
(一)对保障性住房小区、拆迁安置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等无条件实行市场化物业服务的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新建商品住宅和非住宅、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重新调整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每三年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非住宅和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关于新、老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问题
关于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共设施经营的监督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都明确规定,共用设施属业主共有,利用住宅小区内道路、空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其它活动或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针对这个问题,我局于2015年起草修改《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时,对此处进行了修订,明确对利用共用设施经营的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对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情况进行了修订,确保经营情况公开、透明。此修改稿已报人大,目前待审定通过。同时,业主也要提高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意识,进一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问题
针对各位委员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答复:一是加强物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2014年7月,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及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下放三区政府负责后,各区物业主管部门也是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创新,并结合辖区实际,针对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检查、考核、评星定级等方式,加强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二是加强物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我局通过调研、听取各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吸取外省市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目前正在修订完善《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建立多方监督管理机制。同时,对物业从业人员要求持证上岗,并且每年组织1次项目经理资格证考试,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从业素质。 三是加强物业企业管理意识。物业公司要提高为业主服务的意识,切实做好物业区域维修养护、安全防范、车辆管理等多方面公共服务,让业主对小区管理满意。
六、关于对业主委员会监督指导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为进一步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银川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部分职责的意见》文件精神,将辖区内物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备案指导和监督等职能下放三区政府负责。三区物业办均指导各街道(乡、镇)设立了物业服务中心(站),街道、社区匀安排了物业专干,各街道采取不定期走访的方式到小区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人员交流,了解业委会开展工作的情况;针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中不规范的地方进行约谈,及时指出问题所在,积极协调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及业主之间的矛盾;结合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中与业主、物业公司发生的重大问题,物业主管部门召集当事人所在的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及业主代表召开联席协调会,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七、建立物业监管平台
为建立服务规范、诚信经营的物业管理行业诚信机制,市住建局于2011年4月出台了《银川市物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了全市物业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等管理工作予以明确。为尽快落实我市物业行业信用体系的运行,市住建局于2014年3月10日下发了《关于尽快报送银川市物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资料的通知》,要求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报送信用档案基础资料,我市正式施行物业行业信用监管体制,各物业企业具体信用积分情况和信用信息已通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网站及新闻媒体公示了多次。
为更好实行我市物业行业信用体系,提升物业行业信用体系的运行效率,切实维护全市物业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我局联合宁夏电信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了一家软件公司研发了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体系的软件,目前物业行业信用体系软件正在试行中,待正式启用后,我办今后将充分利用信用体系软件结合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现街道办、辖区物业办和市级物业管理部门的“三级网络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监管。
联系人及电话:马雨婷 6899972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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