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议案建议提案办理

索 引 号:640100-114/2018-76648 发布日期:2018-08-06
发布机构: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住建局
名 称: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90号“关于开展旧楼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90号“关于开展旧楼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提案”的答复

李红梅、俞明建、孙燕、谢金海、闫广委员,银川市工商业联合会: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旧楼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提案收悉。该提案由银川市住建局承办。银川市住建局在接到委员提案后,组织人员就做好办理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了办理方案,于5月3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指定由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王玫负责办理落实。办理过程中,于7月13日主动与委员见面,深入了解了有关情况,听取了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办理结束后,告知并征求了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经刘战武副秘书长和刘鹏局长审核同意,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要求,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需要,加强既有住宅适老化设施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满足老、弱、病、残、孕等住户群体对楼宇垂直交通的便利性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并借鉴外省市经验,我局于2018年5月起草了《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初稿)》,并组织了内部相关业务科室、市供热物业办、三区政府物业办进行了初步讨论修改。  

  今年6月份,我局已将《银川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初稿)》上报市政府,就该项工作涉及的市行政审批、规划、消防、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园林等政府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据“政府指导、业主自愿,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待政府审批通过后可先行试点实施。

各委员在提案中提出 “1、建立一站式的审批流程、选定一家设计院、制定一套标准图集、确定一家电梯生产及安装施工单位,最大限度的降低旧楼加装电梯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对六层以下楼房实施旧楼加装电梯的试点工程,取得成功经验后再进行广泛推广。”的建议和意见对于我局做好下一步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我们将认真借鉴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初稿)》

  

联系人及电话:王玫6899972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6日

  银川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初稿)  

  

  为适应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满足老、弱、病、残、孕等住户群体对楼宇垂直交通的便利性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业主自愿,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更要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要通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简便、有效的管理与服务机制。  

  二、适用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非单一产权住宅并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  

(三)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含地下室)住宅;  

(四)拟加装电梯在原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三、职责分工  

  三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建(人防)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协调、房屋结构安全认定、施工监管及人防工程的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补贴预算,按计划拨付资金。  

  市消防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占用绿化的手续审批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组织相关部门综合审批工作。  

  水、暖、电、燃气等涉及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设施设备迁移手续办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审批和监督工作。  

  四、实施原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按梯号(幢)为单位进行。加装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自筹  

1、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2、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3、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有条件的单位可对职工居住区进行投资;  

  (四)采取代建租用的方式筹集;  

  (五)与金融机构合作筹资;  

  (六)为鼓励和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推进,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按照本规定加装电梯并验收合格的,市政府按每部给予20%-30%的资金补贴;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六、实施主体  

  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为该幢或单元业主。分单元加装电梯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安全疏散的,可以单元为单位申请。  

  申请人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单位义务。申请人可集体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七、实施步骤和流程  

  (一)编制实施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  

1、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  

2、有资质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当对加装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

3、施工预算及费用分摊方案;  

4、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资金补偿预案;  

5、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房屋专有部分业主征求意见,必须取得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进行公证。  

  (三)公示。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加装电梯的实施方案及业主征求意见结果,公示期十五天。小区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实施监督。  

  (四)应当委托公证处对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征求的业主意见进行公证  

  (五)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实施主体持相关资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加装电梯方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加装电梯相关业主意愿选择选聘方式,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七)按照工程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  

  (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九)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八、产权面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  

  九、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合格证后,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十、协商调解机制  

  (一)利益补偿  

  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  

  (二)调解机制  

  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