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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4/2021-00139 发布日期:2021-09-15
发布机构: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住建局
名 称: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156号 “ 关于取消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审批事项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156号 “ 关于取消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审批事项的提案”的答复

民革银川市委会

现就张杰等6名委员提出的关于取消《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审批事项的提案作出如下主办意见

一、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基本情况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行政许可事项,作废了《银川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的水、电、暖、天然气、通讯等一些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不完备、配套设施质量差、隐患多等问题已显现,引发物业管理纠纷不断上升,群众反映强烈。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规范新建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建设,保障业主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条件,2005年原银川市房管局在借鉴上海市经验做法的前提下,提出设立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并起草了《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别经过2006年3月1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2006年3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批准通过。规定出台后,有效规范了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行为,交付使用验收工作也得到了广大购房人的认可。看证收房、过期索赔已成为了一种趋势,极大的维护了购房人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013年11月29日,自治区住建厅为加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和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建设,保障居民入住和商业办公使用的基本条件,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和物业承接查验暂行规定》(宁建房发〔201327号)。

2014年11月28日,银川市人大颁布了《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确定了由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发改、国土、规划、园林、市政、公安消防、民政、供热、城管、质量技术监督、通信、邮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对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和物业承接查验的验收管理工作。

2015年1月1日《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施行。2015年2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了各联合验收部门职责,审批局负责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的核发和统一组织联合验收,制定联合验收工作办法、规程等制度,组织相关部门集中进行现场勘验,监督验收程序及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协调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住建局负责物业承接查验的受理、审核及承接查验备案,重点要做好物业共用部位、相关设备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情况的验收。加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核实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提出核实意见;市林业局负责核测绿化面积、绿地率等,提出验收意见;市城管局负责对垃圾转运站、公厕等环卫设施,提出验收意见;市民政局负责对社区工作用房及小区名称、楼牌号等提出验收意见;市邮政局负责核测商品住宅信报箱的通邮条件,提出验收意见,并明确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通道、有线电视、消防、安防等专项验收的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由各部门单独组织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二)具体业务执行情况

2006年7月1日《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规范了开发企业对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行为,使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极大的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交付使用验收工作也得到了广大购房人的认可,看证收房、过期索赔已成为了一种趋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006年至2014年,原银川市房管局依据《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通过组织房地产开发公司召开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验收调研会,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整合配套设施验收事项,优化各部门联合验收程序,简化提交资料,提高验收效率。并通过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专项检查,解决了荣锦园正式电、景墨家园正式电、书香门第小区天然气和有线电视、中都花园暖气、汇丰花园天然气和正式电、华荣园天然气等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

2015年,银川市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局后,审批局负责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的核发和统一组织联合验收工作,我局负责物业承接查验的受理、审核及承接查验备案工作。

2020年9月,市审批局开展交付使用证联合验收。验收中住建、自然资源、市政管理、人防、园林等业务主管部门的10类事项全部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性验收、一次性下达验收意见。联合验收推行后,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时间。联合验收的“一口受理、统一确认、集中验收、限时办结”,为交付使用证的办理提供了便利化的基础。

2021年8月26日,市审批局向社会公开征求《银川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拟将银川市层面设定的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核发等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具体改革措施为加快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核发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审批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完善审管互动平台和联合验收机制,及时向监管部门推送相关审批信息。

二、区住建厅反馈情况

我局就您提出的提案立即向自治区住建厅汇报,自治区住建厅回复如下:

一是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明确了开发企业需要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自治区住建厅已向自治区人大申报修订《条例》,可以在综合考虑、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探讨相关做法的调整,但《条例》在修订前依然有效,“交付使用证”作为银川地区行之有效的综合验收和汇总管理手段之一,目前符合市场管理要求。

二是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程序,从而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当前在“交付使用证”办理环节,只要不涉及重复验收,均不违背工改精神。因此,在简化审批环节和手续的同时,应当甄别“交付使用证”的相关验收事项是否涉及重复,如未涉及重复且有必要开展相关环节的验收,则应当予以保留,以最大限度保障购房人综合权益。

三、取消交付使用证存在问题

一是目前实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和物业承接查验暂行规定》(宁建房发〔201327号)《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依然有效,法律法规未废止前,相关部门要按照规章执行。

二是现行的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证是由市审批局牵头各相关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综合验收,若取消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为确保配建设施符合规定,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职责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单独出具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将延长建设单位交付使用项目时间,不利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和简化审批流程,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附件:建议清单表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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