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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7-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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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解读单位: | 银川市住建局 |
原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质量行为的通知 》
1.问:《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质量行为的通知》出台有怎样的背景?
答: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质量行为,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加大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管力度。
2.问:质量检测业务为什么要由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委托检测业务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
答: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1号令)第12条规定:“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时时上传到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系统的目的及未按规定上传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检测报告时时上传到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系统的目的是便于监督人员能够及时掌握检测结论。检测报告作为工程验收依据之一,不能时时上传的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尤其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项目,于24h内将不合格信息上传到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系统,逾期不上传的,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检测机构)第HI-3-03的规定:“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对检测机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并扣除企业诚信分200分。
4.问:建设工程材料如何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答: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3条的规定要求:“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避免样品送达过程中人为因素引起的纠纷,规定银川市辖区内的检测结构不得到现场接样(常规试验和见证试验)。
5.问:现场实体检测报告附现场照片有何意义?
答:现场实体检测报告的现场照片具有唯一辨识特征,有检测现场、见证人和检测人员身份识别信息、检测构件的破坏情况等。能有效保证工程实体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6.问:检测报告的检测结论如何定义?
答:检测报告的检测结论应为“经检测,所检样品必试项目符合****技术要求的规定”;实体检测的结论应为“经检测,该工程所检项目符合****技术要求的规定”。
7.问:《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质量行为的通知》何时开始实施?
答:《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质量行为的通知》自2017年3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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