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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4/2016-04670 | 发布日期: | 2016-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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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部门: | 市住建局 |
名 称: | 关于对2016年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
各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从源头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安全,依据《关于开展2016年度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银住建发[2016]472号)等文件要求,2016年7月25日至8月31日,我局对市辖三区和两县一市的44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了质量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共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44家,银川市28家(其中停产3家:宁夏中银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华洋砼业有限公司建材园站、宁夏盛鑫水泥公司砼业公司),贺兰县11家(其中停产2家:银川盛世华新混凝土公司、宁夏常凝建材有限公司);永宁县3家,灵武市2家。对存在问题的9家预拌混凝土企业下发了限期改正(停产)通知书,对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建设行政执法建议书4份,对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建设行政执法建议书1份。银川市滨河新区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滨河新区站、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滨河新区站2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由银川市住建局建设管理滨河工作站依法进行查处。要求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所涉及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查处,并将检查、处理结果报我局。
从本次检查结果看,我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生产控制水平逐步提高,质量管理总体水平稳中有升。(一)绝大多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实验室设施环境、检验设备基本能满足试验条件要求,生产设备管理、混凝土搅拌机计量器具的检定符合要求,企业在原材料进厂复验、配合比设计调整、混凝土生产控制、实验室检测设备管理等方面满足规范要求,预拌混凝土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二)绝大多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重视厂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并有记录,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混凝土运输车辆均安装了防撒漏装置。但也有部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存在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交接检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一)质量保证体系方面。个别企业技术负责人职称不符合资质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到岗,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够,企业部分工作人员社保手续未能提供。
(二)实验室管理方面。个别实验室混凝土成型室未安装温度控制设备,不能满足20±5℃的温度要求。部分实验室混凝土试块编号与检测系统中的样品编号不能一一对应,可追溯性差。个别实验室PKPM检测系统管理不规范,混凝土、水泥的力学试验数据或部分试验数据未自动采集,数据未上传。
(三)原材料管理方面。部分企业实验室存在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无氯离子、碱含量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砂、石无碱活性、氯离子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进场外加剂复检中,检测项目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对耐久性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未进行相关耐久性的设计及试验验证。部分企业存在无有效常用混凝土配合比表、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中试配原始记录不齐全、配合比设计中外加剂减水率的引用无依据等现象。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方面。部分企业存在砂、石堆放场地未封闭、地面未硬化、未隔离或隔离措施不到位,无标识牌。个别企业搅拌机计量器具检定证书过期未检定,无自检、零点校核记录。部分企业砂子、石子含水量记录中含水量测定值与混凝土调整通知单含水量不符,混凝土调整通知单与搅拌机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用量不一致,搅拌机混凝土配合比计量偏差有超标和互相套用现象。部分企业混凝土拌合物无含气量的检测记录,混凝土拌合物总氯离子含量、总碱含量计算书不齐全。混凝土出厂检验记录不能提供,混凝土运输记录无到达时间,交货检验记录检验内容、基本信息填写不齐全,混凝土技术交底资料针对性不强。
三、安全生产管理问题
部分企业用电管理、配电箱、线路的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内缺少隔离开关,露天、潮湿环境部位未设防雨隔离措施,布设的线路未穿管保护;企业库房、办公区、生活区消防器材配备不足;虽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用电、生产、设备维护检修、车辆运输和现场作业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日常检查记录不全。
四、检查情况通报
(一)根据检查情况对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健全,实验室管理规范,混凝土配合比试配资料完整,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完善信息化管理模式,试验数据自动采集正常实时上传的以下企业进行通报表扬:
1、银川威尔信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2、宁夏众一砼业有限公司
3、银川仝力砼业工程有限公司
4、宁夏百利德砼业公司
5、宁夏华洋砼业有限公司(金凤站)
6、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贺兰站)
7、宁夏建成砼业有限公司
8、银川森淼工程有限公司(永宁站)
(二)根据检查情况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技术负责人不在岗,社保手续不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措施不到位,搅拌机计量偏差超标,混凝土搅拌机内配合比与配合比通知单不符,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技术交底资料不全面的12家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1、宁夏昌泰砼业有限公司
2、银川合天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3、银川乾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4、宁夏银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5、宁夏建工集团兴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6、宁夏海鑫砼业有限公司
7、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贺兰县)
8、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贺兰县)
9、宁夏方众砼业有限公司(贺兰县)
10、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贺兰县)
11、宁夏广丰浙鸿砼业有限公司(永宁县)
12、宁夏锦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滨河新区)
五、复查情况
2016年9月1日对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6家银川市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了复查,各企业均上报了整改回复并制定了整改措施,大部分问题经我局复查基本整改到位。我局于7月21日对宁夏昌泰砼业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在复查时该公司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主任仍不在岗,我局决定对宁夏砼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资质许可机关吊销其企业资质证书。
六、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认真对照本次通报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特别是原材料质量控制、试验室管理和生产质量控制相关制度,细化质量操作规程,明确各质量管理岗位和主要操作岗位的岗位职责。加强人员队伍的技术和管理知识培训,提升人员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完善企业生产质量控制体系。
(二)完善原材料的追溯管理机制。做到先按规定进行材料检验、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建立不合格产品追溯制度,加强出厂成品与原材料使用的对应管理,加强工艺和操作的记录和台账管理,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验收和管理,保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追溯原因。完善交货检验资料管理,定期进行产品统计分析,以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改进生产方式,保证产品质量。
(三)加强试验室设备的管理,确保检测设备的正常稳定及量值准确,应按设备周期检定计划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准,并做好期间检查工作,加强试验检测仪器的维护、保养,充分掌握试验设备的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检测设备。
(四)严格按照标准对试验室温度、温度条件进行控制,并做好试验样品的状态调节,保证样品、试验材料、设备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水平,重视改进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工作。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JGJ55规程要求并结合混凝土生产和供应的需要,对影响混凝土品质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设计和调整。生产配合比必须做到与配合比通知单、配合比调整通知单及产品质量证明书上的配合比相符;重视生产过程中的坍落度的验证控制与调整,不断提高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水平。
(六)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应设置以法人代表为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各生产环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要加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配备各类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要切实做好用电、生产、设备维护检修、车辆运输和现场作业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要确保调度的有序,严格控制车辆的超限作业;混凝土泵车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现场作业前,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混凝土泵车操作手册执行,要熟悉现场作业环境,并采取安全的防护措施,尤其是泵车支撑脚的安全防护,在泵车周围设置工作区域,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严禁在斜坡和高压线下作业,作业过程中泵车操作工应注意观察与协调,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夜间混凝土车辆的作业安全。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