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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26401120100675759/2024-0011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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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12 |
责任部门: |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发布日期: | 2024-07-12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高新区安全生产激励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部(办)、各企业:
《银川高新区安全生产激励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
银川高新区安全生产激励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激发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银川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受奖励的单位必须是在园区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受奖励的个人不受限制。
第三条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激励奖励资金,资金从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资金预算中安排兑现。资金主要用于激励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同时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和正面激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自颁布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金奖励,同一奖励项目不再重复奖励。
第六条 激励奖励企业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证照齐全;
(二)有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必需的安全资金投入,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考核体系;
(三)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遵守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安全违法行为,没有不良行为通报;
(五)申报奖励年度两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通过自治区本质安全示范企业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银川高新区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首次被评定为A级安全生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首次被评定为B级安全生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完成银川高新区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评定后,通过改善自身安全条件等方式,经复评由B级升A级或C级升B级的,按相关等级差额给予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完成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评定后,被撤销或降低等级,经评审又重新取得B级以上等级的,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奖励。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发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机器、设备、工具;或者对原有的机器、设备、工具做了改进,显著提高了安全性能;或者改进了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改进了工艺方法,大大减少了作业中的危险性;或者发明了更为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等,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条件显著提高的。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发现、消除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提出了行之有效的事故预防、控制方法等。
参加抢险救护取得显著成绩的包括但不限于:在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中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怕牺牲、不畏艰险,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作出重要贡献的。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并纳入安全诚信黑名单。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政策执行。同一事项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需兑现奖励,须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经银川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财政部门按程序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川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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