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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26401120100675759/2024-0011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2024-07-12
责任部门: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24-07-12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高新区安全生产激励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高新区安全生产激励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办)、各企业:

《银川高新区安全生产激励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710

银川高新区安全生产激励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激发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银川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受奖励的单位必须是园区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受奖励的个人不受限制

第三条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激励奖励资金资金从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资金预算中安排兑现资金主要用于激励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同时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和正面激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自颁布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金奖励,同一奖励项目不再重复奖励。

第六条   激励奖励企业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证照齐全;

(二)有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必需的安全资金投入,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考核体系;

(三)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遵守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安全违法行为,没有不良行为通报;

(五)申报奖励年度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条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通过自治区本质安全示范企业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条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银川高新区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首次被评定为A级安全生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首次被评定为B级安全生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完成银川高新区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评定后,通过改善自身安全条件等方式,经复评由B级升A级或C级升B级的,按相关等级差额给予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完成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评定后,被撤销或降低等级,经评审又重新取得B级以上等级的,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奖励。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发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机器、设备、工具;或者对原有的机器、设备、工具做了改进,显著提高了安全性能;或者改进了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改进了工艺方法,大大减少了作业中的危险性;或者发明了更为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等,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条件显著提高的。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发现、消除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提出了行之有效的事故预防、控制方法等。

参加抢险救护取得显著成绩的包括但不限于:在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中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怕牺牲、不畏艰险,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作出重要贡献的。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并纳入安全诚信黑名单。

第十本办法未涉及的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政策执行。同一事项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十办法中所需兑现奖励,须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经银川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财政部门按程序予以兑现。

第十本办法由银川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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